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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2006年5月28日,甘肃永登县大同乡青寺村9岁的艳艳和同村年仅10岁的女孩佳佳去河边抓小蝌蚪,惨遭邻村3名初中少年的蹂躏。3名未满16岁的少年无缘无故将她们一顿暴打之后,将她们带到一个水泵房实施了强奸。整个伤害过程长达5个小时,对两个女孩子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摧残。
经过调查,当地公安机关后证实3名少年实行了强奸行为,并将案卷直接移交检察院。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地检察院回函说:3名少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检察院裁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底出台并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这3名少年全都不满16岁。既然检察院说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只好撤销了对这3名少年刑事立案的处理。
事后,人们多把矛头指向了检察院。我觉得,检察院是该受到检察,那这司法解释是不是也应该予以检察一下。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从一开始就受到了许多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质疑。在他们看来,这部法规出台后,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还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样一来,会更加助长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但有部分法学专家则认为,网民们焦虑而愤怒的眼睛似乎已然忽略了这条司法解释中的限制语——“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是,“偶尔”、“轻微”、“后果严重”这些都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很容易被人钻空子利用,犯罪后还能逍遥法外。一篇被频频转载的文章写道:“这样的司法解释对广大的幼女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意味着幼女的人身安全不再有任何保障,意味着强奸幼女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意味着对幼女实施强暴走向合法化?” 甘肃永登县发生的这起3名未成年少年强奸两幼女的案件,就证实了大家的忧虑。看来,法学专家还是没有人民群众的见识远,他们的荒唐再一次证实了古人曹刿“肉食者鄙,未能远谋” 的著名论点。
有法学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解释’,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之前中国的《刑法》有规定,只要是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存在强迫,一律以强奸论处。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许多孩子都很早熟,‘早恋’已经不稀奇了,他们中间很多人都有过性行为,可是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认知水平上的差距,他们的法律意识都很模糊,并不能真正地理解那些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该遵循从轻从缓的原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因此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具体执行中出了问题。看看,又是“经是好的,不过是和尚念歪了”的论调。那么我要问,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国顶级的法学专家看来,幼女算不算未成年人呢?她们的权益要不要受到保护呢?不管他们怎么回答,我看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是没有把幼女算作未成年人的,也压根就没打算保护她们的权利。
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是经过众多法学专家研究讨论后确定出台的,但这样受到了许多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质疑的司法解释能够出台,受到质疑后又不加修正,这说明了什么?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法学专家的水平确实不怎么的,这些不怎么的的单位和专家却成了国家的最高机关和权威,表明我们国家的用人体制有问题,如果他们的见识还赶不上普通百姓,说明我们的社会比左思描述的“世胄摄高位,英俊沉下僚”的古代封建社会还要糟糕。二是提醒人们反思,人民法院到底是不是人民的?人民不赞成的司法解释出台了,而且不顾民意的反对要坚持下去,就像《皇帝的新装》中的那个皇帝,到后来明知自己光着身子也还要在闹市走下去,人民的利益居然不如法院的面子重要,这样的法院是谁的法院?
不能让某些所谓的法学专家打着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人性化对待犯罪分子的幌子来糟蹋法律了。按照自然法则,侵犯他人者应受严惩;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如果一定要坚持将不合情理的、违背人民意愿的法律进行到底,如果一定要把执法变成权力者的儿戏,那这样的法律和法院,人民是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