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一百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严重污染。时隔一年多后,中国政府才做出处理意见。
虽然国务院将此事件定性为“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但只是给于责任人轻微的党纪和政纪处分,其理由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对后果“估计不足”等等。用党纪处分来替代法律处分,这是共产党凌驾法律之上的具体表现。不依照法律处置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污染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肇事单位不作出民事赔偿,就不能体现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也不能给河流污染肇事者一个警示,不能阻止类似或更严重事件的继续发生,这就是中国河流污染事故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一、前言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一百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严重污染,影响松花江以及黑龙江流域人民的生活饮用水和工农业用水的安全,破坏了松花江和黑龙江自然生态环境系统。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之后,中国河流遭受污染的消息不断传来,珠江被污染,湘江被污染,沱江被污染,黄河被污染,长江被污染,渭河被污染,松花江再次被污染,长江再次被污染,黄河再次被污染……根据中国环境保护部官员的报告,平均两、三天就有一条河流被污染。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在工业发达国家进入人均国民产值1000美元的阶段(中国有些科学家提出当人均国民产值达到1000美元时,是污染最严重时期的理论),都没有发生过如此严重和频繁的河流污染事件。
自然河流是沉默的,它们不会说话,它们不会呐喊。世界河流网络秘书长麦克卡利就曾经给他的书冠以“沉默的河流”。虽然河流不会说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可以任意地虐待它们,污染它们。河流是会报复人类的,以它们特有的形式。人类必须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二、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被整整掩盖了八天
2006年11月22日,在时隔一年多后,中国政府才发布了对吉林石化爆炸及松花江污染事故的处理决定。虽然这个处理决定翩翩来迟,但是有一个公开处理,总比没有一个公开处理要好。
国务院的处理意见指出,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的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并将事故定性为“这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将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和引发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定性为“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应该说,定性还是准确的。
而对照当时的新华社的报导,吉林石化公司党委副书记邹海峰,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对大气污染情况进行的即时监测结果表明,没有造成大气有毒污染。
至于水污染也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八天,由于哈尔滨市要停止供应自来水,通过哈尔滨市政府的公告才告知民众的。
在一个现代的信息化社会中,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一起影响松花江流域几千万人生命健康的事故,被整整掩盖了八天。新闻媒介不予报导,国家行政机关不采取措施。这样的社会怎么可能是“和谐社会”?这样的政府怎么可能是“以民为本”的政府?这里还有什么公众知情的权利?
国务院的处理意见中,对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被掩盖整整八天的事实,没有任何提及,也没有追查相关领导人员掩盖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原因用“估计不足”和“重视不够”加以搪塞
国务院的处理意见确认,双苯厂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气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从事故原因来看,这次爆炸是双苯厂工作人员多次操作错误所引起的。这个爆炸原因,在事故发生之后,就已经有报导。
国务院的处理意见将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部分。“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份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关于造成松花江污染事故的间接原因的有关单位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吉林市环保局;吉林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
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的责任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责任是∶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责任是∶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吉林市环保局的责任是∶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吉林省环保局的责任是∶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国家环保总局的责任是∶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处理意见重复地使用了“估计不足,重视不够”等词语,和国务院对事故的定性所使用的“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是不相符。责任部门对一些问题的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估计不足,重视不够”,只是认识上的问题,而不是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问题。
三、松花江污染事故的时间和空间的还原
根据国务院的处理意见,造成松花江污染事故原因是爆炸发生后,泄漏出来的部份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而厂方和环保部门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采取措施,阻止带有污染物的废水进入松花江。
十分可惜的是,国务院只公布了事故的处理意见,而没有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人们还是不知道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
笔者根据当时的报导,对松花江污染事故做一个简单的时间和空间上的还原∶
2005年11月13日13时40分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新苯胺和原料罐区一个装置突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大火燃及附近的生产小乙烯的工厂,再次引发5至6次爆炸。爆炸威力巨大,周围很多居民楼的玻璃被震碎,有的人家墙皮都被震了下来。在相隔数公里之外的吉林市区都可看到松花江北的化工区浓烟滚滚。据目击者称,首先冒起的是黄色烟,接着是黑烟,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气味,可能是苯爆炸产生了化学反应。事发后,吉林石化公司启动消防应急方案,切断各装置间物料供应。当局出动11个消防中队,约57辆消防车及281名消防员灭火抢救。事故发生后,吉林石化公司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成立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并组成现场灭火、事故调查、生产恢复、后勤服务等小组分别开展工作。当时报导的死亡人数为5人,失踪1人,伤70人,其中2人伤势严重。
2005年11月13日15时事故初步得到控制。
2005年11月13日16时30分环保部门开始对吉化公司东10号线周围及其入江口和吉林市出境断面白旗、松江大桥以下水域、松花江九站断面等水环境进行监测。
2005年11月13日18时起火点被消防部门控制,开始扑救现场残留的少量余火。
2005年11月13日晚吉林石化公司党委副书记邹海峰,公司环保处副处长李志民和吉化总医院副院长张凤林等在夜间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对大气污染情况进行的即时监测结果表明,没有造成大气有毒污染。他们没有提及水污染一事。
2005年11月14日凌晨4点在消防官兵全力扑救下,经确认,现场物料(有毒物质)燃烧殆尽后,火势随即全部被扑灭。在救灾过程中,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省长王珉等省领导,吉林市委书记矫正中、市长徐建一等市领导亲临事故现场指挥,吉林省军区、安监局、公安厅、武警总队、消防总局等相关部门领导都赶赴现场,协调指导救援工作。(请注意,报导强调指出,现场物料(有毒物质)已经“燃烧殆尽”
,而不是如国务院处理意见中所说的有残余物料)
2005年11月14日10时环境检测发现,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松花江九站断面检测出以苯、硝基苯为主的污染物。这是环保部门从2005年11月13日16时30分起,第一次测得有被污染的水进入松花江。
要特别指出的是,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至松花江入江口的出水管道一共只有500米长。从11月13日13时40分后的消防用水,不会直到11月14日10时才到达松花江的入江口。
2005年11月18日吉林市下游的松原市局部停水。
同日,吉林省环保局把此次爆炸污染松花江水质的资讯通报黑龙江省。
2005年11月20日16时松花江污染带到达黑龙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开始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29.1倍,污染带长约80公里,持续时间约40小时。
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公告称,“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事故。据环保部门监测,目前松花江哈尔滨城区段水体未发现异常,但预测近期有可能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为确保市区内人民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区供水管网临时停止供水。”
2005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四方台取水口在23日零时已经停止取水。
同日下午,黑龙江省副省长申立国会见了吉林省副省长、吉林市委书记矫正中。矫正中说,炸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为控制爆炸和火灾的蔓延,奋力扑救。
在这过程中,消防用水,携带污染物流入了松花江,造成了此次污染。
自此,消防用水携带污染物流入了松花江,造成污染,就成为官方对污染原因的解释。此次国务院的处理意见中,除了消防用水之外,还增加了泄漏出来的部份循环水。
但是,这种解释依然存在许多疑点∶第一、消防救火的工作到11月14日凌晨4点全部结束。如果是消防用水携带污染物流入了松花江,那么环保部门从2005年11月13日16时30分开始对双苯厂的松花江水江口进行监测,应该发现严重污染。但是环保部门在11月14日10时才在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发现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这时距离消防救火全部结束已经有整整六个小时。而污水经过这500米的下水管道总不至于需要六个小时吧?
第二、据中国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的报告,进入进入松花江的苯类污染物高达一百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的最早时间是11月14日10时,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的中止时间又在哪一点上?这一百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需要多长时间?
第三、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月13日13时40分发生爆炸,消防队赶到,进行灭火抢救。11月20日16时,松花江污染带到达黑龙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历时七天;松花江污染带于11月23日零时到底哈尔滨市四方台,历时只有两天多。吉林市和肇源段,距离342公里;肇源段至哈尔滨共长240公里。如果是消防用水携带污染物造成了此次污染,那么为什么这污染带在吉林省的范围内走得特别慢,七天只走了342公里?而进入黑龙江境内就走得特别快,两天多就能走240公里?
只要这些疑点没有解释清楚,国务院也不可能找到松花江污染的真正原因。
四、以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来替代法律判决
既然,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的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那么事故负责人就要承担法应有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只同意
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段文德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于力、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等9名企业责任人员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
给予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行政警告处分。
国务院处理意见涉及人员之少(共十二人),处罚之轻(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等),实在难以服人。
就拿吉林市环保局局长来说,当11月13时40分双苯厂发生爆炸,16时30分吉林市环保部门开始对入江口和吉林市的水环境进行监测。虽然反应略微慢了一些,但是采取的措施是正确。
到次日上午10时,吉林市环保部门在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发现排泄水中水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测定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苯类物质在自然水中含量极小。根据中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硝基苯含量不能超过0.017毫克/升。没有特殊要求,一般水质检测中都不做苯类物质含量的测试。而吉林市环保部门在14日上午10时测得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这说明,吉林市环保部门对位于吉林市内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产品苯类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是清楚的。这并不象国务院处理意见所说的,是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
但是问题出在,当环保部门在上午10时发现排泄水中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之后。如果吉林市环保局在此时采取措施,要求双苯厂中断污染水进入松花江,则这厂严重水污染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但是,不知道出自何种原因,这时吉林市环保局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听任双苯厂将一百多吨苯类污染物质排入松花江中。作为市环保局局长,起码应该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当发现环境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请问吉林市环保局局长,您当时不采取措施,这不是有意触犯环境保护法?所以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真正原因,不是“估计不足”或者“重视不够”,而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有意造成松花江水污染。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身为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谢振华,承担了行政责任,辞去了环保总局局长的职务。这是一个行政负责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也是一个能让公众接受的结局。同样,这也应该是国务院处理事件的一个标准。环保总局局长自动辞职了,那么只给吉林省环保局长行政记大过和党内警告处分,只给吉林市环保局长行政警告处分,这样的处分合理吗?特别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有意造成松花江水污染。这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吗?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上,人们再次看到,事故的责任人只是受到轻微的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而没有受到法律的处分。用党纪处分来替代法律处分,这是共产党凌驾法律之上的具体表现。同样两个人,一个是共产党员,一个不是共产党员,同样触犯一个刑法,可能这个共产党员只是受到党纪警告处分,而另一个非党员则要受到司法处理,蹲上三、五年牢房。一个党员干部,今天在这里被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明天可以在那里担任其他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比如原卫生部长张文康。一个党员干部,今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警告处分,一年之后,这个警告处分就撤消了。现在共产党处分干部的一个特点就是——只要是听党的话的,原来的待遇保持不变。
国务院把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和引发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定性为“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既然国务院把事故的性质定为是特别重大的责任事件,那么责任负责人就应该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判决,同样事故的直接制造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还必须做出民事赔偿。
不依照法律处置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污染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肇事单位不作出民事赔偿,就不能体现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也不能给河流污染肇事者一个警示,不能阻止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这就是中国河流污染事故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