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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利润大增,给国民带来了什么?
随着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效益的逐步提高和国企利润的大幅上升,有关国企利润分红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去年2 月财政部公布了2005 年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2005 年全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5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9% ;实现利润9047 亿元,同比增长25% ,两年翻了一番。其中中央企业占
6413 亿,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七成以上,且大部分是垄断性企业。以中国石油为例,继2004 年利润总额1100 多亿元后,2005 年利润总额达1756 亿元,占中央企业利润总和的27% ,其上市公司以1330 亿元净利润,成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2006 年上半年中央国有企业实现利润3500 亿元,又再增长16% 。另据报道,2006 年中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有望突破1 万亿元。在国有企业的收益分红中,其他投资者的收益都很清楚,非国有的、外企的利润都要拿走。而问题就集中在国有企业、国有投资这一块。但由于历史原因,不论是财政部、国资委还是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都没有从中央大型国有企业那里参与分红。
国企分红本应该从收益第一天就开始,但国企深化改革进行到今天,一直未能解决好股东及股权受益问题。表面上看全体国民是国企的所有者或股东,国资委是其代表机构,但国企独占利润,面对国企利润这一大"盛宴", 老百姓连分一杯残羹的份都没有,沦为被剥削者和被掠夺者,这 怎能体现出民众这一股东的存在价值?我们不禁要问,既然国企盈利这么多,它给老百姓究竟带来了什么?这些年来国企独占巨额利润,为何有关方面现在才提出分红的问题?为什么老百姓对国企的收益权长期遭到排斥?要让公众对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地位"虚置"到何时呢?
中国国企成立后长期实行"统收统支",即企业将所有利润上缴财政,然后再从国家财政获得投资、亏损所需的全部资金。1994 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红利停止征缴,但一些国企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却仍由国家财政负担。
1998 至2005 年,国有赢利企业共获利近5 万亿元,亏损企业共亏损1 万多亿元。但这些赢利部分并没有上交国家财政,国家财政反而不断为国有企业投入和补贴,国有银行也为此陷入了危机。
纵观中国的国有企业,一方面是国有垄断巨头企业凭借其被赋予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和特权获取不断攀升的利润,有关数据显示,2005 全年169 家中央企业共实现的6276.5 亿元利润中,七大垄断巨头(中石油、中国移动、中石化、中国电信、中海油、宝钢、中远集团)所占比重非常大。在2005 年上半年,这七家企业占了央企总利润的66% ,其中仅中石油一家就占总量的四分之一。但另一方面,在部分面临市场竞争的行业,一些国有企业却存在着巨大的资产损失,多年来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平均超过45% 。在2003 年,仅中央企业就共申报核销资产损失3178 亿元人民币。这相当于9.2 万亿元资产总额的4% 左右,3.2 万亿元净资产的9.9% 。2004 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共清出各类资产损失高达3520 亿元。2005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再创历史新高,亏损额1026 亿元。而在过去几年中,四大商业银行也共计核销损失接近
2 万亿元。
这样的结果就造成了一个难以破解的怪圈,一方面是多年来的巨额资产损失和国有商业银行为其亏损和转制承担巨大代价,需要属于国民的公共财政资金填补漏洞;另一方面是垄断的国有企业利润额大增,却已经和其他非国有企业一样,只按法律法规上缴税收而没有上交利润给国家财政。这和"国有企业搞了半天,它是国家的,它是人民的,所以,它所获得的盈利都是为人民谋利益"的说法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国有垄断企业给国民福利和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强势权力垄断的庇护下,国有垄断企业更是明目张胆掠夺社会财富剥夺民众福利,破坏着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垄断企业的利润增加,从本质上并没有给社会创造新的净财富,它只不过是把社会财富从全社会手里转移到垄断企业的囊中。相反,它给社会带来的净损失却是实实在在的。垄断企业的利润越高,整个社会的创业环境就越差,国民和社会的净损失也就越大,社会的矛盾与冲突也就会越大越深。因此说,国有垄断企业独占利润的做法,无论是在法理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二、国企独占利润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国有企业独占利润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企独占税后利润从法理上违背了国有企业的公共产权性质,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国资流失。根据产权理论,资产所有者取得或占有资产收益,人们怎 样占有资产,就会怎样占有收益或利润。同样,根据我国宪法,国有企业是全民共同占有的公共财产,那么国有企业创造的利润也应该为人民群众共同占有。 早在上世纪90 年代中期,张维迎与周其仁等就在《经济研究》上讨论过国有企业的性质问题,他们指出,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另一种说法,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全民所有制企业就再不被提及,但不被提及不意味着全民所有的事实会有所改变。这就意味着"国企"这一称呼实际上并不确切,国家的行政机构是一个代理的角色,而国资委与财政部是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而已。如果国企独占利润这种势头不予以停止,就是纵容少数人借用人民的公共资产进行牟利,而让人民承担一切成本,这无疑是对全体国民的赤裸裸的剥削和掠夺!
其次,也不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经济原则。国家每年要拿出 300个亿左右的资金对国有企业挖潜投入,但从预算和决算中都看不见,这些钱投了以后得到了什么样的回报,公众并不知情。国家对国有企业有投资就应该有利润回报,特别是国家提供了垄断性资源的企业,利润是相当丰厚的,国家更应收取利润分红。国家对国企投入巨额资金以及大量垄断性资源和政策性优惠,却完全不要利润分红;国企享尽各种"超国民待遇",也只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基本的税收,不用对投入者上缴一分利润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来考量,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第三,中央国有垄断企业独享巨额利润,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公正竞争原则,对国家经济健康发展构成威胁。1998 年至2004 年,国有赢利企业赢利额由3200 亿增加到10400 亿,但利润主要集中在石油、石化、电信、烟草等国家垄断行业。如2004 年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宝钢集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7 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业利润的78% ,其中6 家是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行业;如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巨头拥有国内原油90% 的开采权,集开采、进口、加工、批发、零售于一身,是承担着"政策性功能"并给予行业垄断特权的企业,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非公有制企业遭受种种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国有垄断企业这种因权力垄断而增加的利润正在一步步扼杀中国的创业和竞争的起点公平,正在破坏中国尚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第四,国有企业独享利润不断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国有企业一方面通过垄断获取不断攀升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在部分面临市场竞争的行业领域,却存在巨大的资产损失。多年来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平均超过45% 。在2003 年,仅中央企业就共申报核销资产损失3178 亿元人民币,这相当于9.2 万亿元资产总额的4% 左右,
3.2 万亿元净资产的9.9% 。2004 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共清出各类资产损失高达3520 亿元。2005 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再创历史新高,亏损额达1026 亿元。而在过去几年中,四大商业银行也共计核销损失接近2 万亿元。这些巨额亏损都需要国家财政来弥补。
第五,国有垄断行业的职工待遇明显高于其他行业,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均,扩大了贫富悬殊程度。国有企业的高利润,除了部分作流动资金和支付非国有股东股息之外,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表现为将利润隐藏或以工资福利及奖金等形式分配,导致社会收入差距过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字,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等行业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 2- 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隐形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距,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 5 -10 倍之间。而包括两大石油巨头在内的资源性垄断企业在境外上市,使中国的资源性收益流出境外,比如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1333.6 亿元净利润,支付非国有股东股息为14.86 亿。这些企业可以这样形容:用投资者自己的投资,开采投资者自己的资源,再以垄断高价卖给投资者,利润却没有分给最大股东(国民),出现企业"剥削"所有者的现象。
第六,国有企业庞大的资产及所产生的利润对社会经济和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不能忽视。既然国有企业利润没有向国家分红,主要去向就是转为所有者权益留在企业里,用作新增投资。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例,从
2000 -2003 年,四年的净利润合计为954 亿元,但2004 年的固定资产却比2000 年增加了934 亿,这就说明了大部分的利润转为固定资产投资。在中国,国有企业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投资比例一直相当高,1995 年占54.4% ,2000 年是50.1% ,均超过一半。2001 —2004 年分别是47.3% 、43.4% 、39% 和35.5% ,虽然未过半,但仍占比例最大。2005 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8604 亿元中,城镇投资75096 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占53.3% ,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5.2% 。2006 年1 —7 月,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
44770 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占46.6% 。可见这两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固定资产投资正在膨胀,容易助长投资过热和经济波动,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国家开展宏观调控非常不利。亚行发布的《2006 年亚洲发展展望(更新版)》报告指出,迄今为止,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影响还不明显,除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目标有时不一致外,新开工项目的资金来源也已多元化,企业自身留存的利润越来越成为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这在国企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国企应考虑向大股东——国家——分红。
最后,这些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只交税收,不交利润,是建国以来罕见的,在国外也很少见到。巨大的利润任由缺乏监管的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机关支配,滋生了这些总部高薪、高福利、高住宅标准的"三高"现象,也成为中央企业腐败的温床。由占据垄断地位的国有资产所制造的巨额利润就这样进入了极少数人的腰包。
总而言之,无论是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还是从"谁投资谁受益"的角度,还是从"增加公共服务"的角度,或者是"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国企都不应该独享税后利润,国家有权利向国企分红,人民群众有权利分享国企收益。国有企业为国家所有,国家拥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体现方式的收益权勿庸置疑。 从前当前的情势来看,出资人最重要的权是收益权,而国资委并没有代表人民落实这一权利。
三、确立全民共享国企收益的社会机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确了国企应当向国家分红,国家有权利代表人民获取一定数额的国有资产的收益。在此,本文就实现全民(通过国家)分享国企收益的有效途径做一探讨。
第一,明确分红主体,落实公众对国企的收益权。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就我国的国有资产而言,广大公众才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政府只是管理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最终要对全民福利负责,因此,社会公众才是最终的分红主体和受益人,国家(最好是由全国人大通过法案由国务院负责执行)需要出台合理的分红政策,维护和落实 全民对国有资产的收益权。 但目前关于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的界定却遇到了法律难题,这也是国资委与财政部争夺分红权的矛盾所在。去年年初,财政部和国资委对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的分歧开始公开化。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是财政部
。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是出资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的审定是出资人的职责。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应由国资委完成。目前从理论和国际做法来看,不论什么机构担任国有股东的代表,一般都要求将国有企业的红利转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如此。在中国,可以考虑把国企的红利转给财政部,再转化为财政收入,用于公共开支。比如, 建立社保和养老基金全民所有的利润要落实到全民背后的每个自然人,就需要政府代行所有权。由政府将这些利润充实为社保和养老基金,正属全民收益权得到落实的最恰当做法。
第二,政府应该将国企利润分红所得转向公共财政资源,通过转移支付造福全民。去年2 月10 日,由世行驻中国代表处高路易、高伟彦、张春霖执笔的《国有企业的分红:原因、金额以及支付给谁?》的报告引起关注,该报告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改制收入属于公共收入,应当向国家分红,上缴财政部,有关红利支出的决定应该纳入统一预算,由全国人大批准。 中央政府分红所得毫无疑问应该使用于公共领域,比如教育、养老、医疗、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障来补偿社会保障基金等。据权威专家估算,目前中国中央企业大约有12 万亿资产,2005 年国有企业的纯利润是6000 多亿,算起来国有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只占5% 左右,应该说企业的盈利水平还比较低。如果按照一般国外的盈利水平的1/3 折算,应该有2000 亿的红利上缴给国家;按2/3 折算,有4000 亿红利上缴给国家。
第三,制定有关国有企业的分红政策,国家向国企分红实质上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财务关系的改革。中国目前单一财政预算制度混淆了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界限,无法体现政府两种职能和两类收支活动的运行特征。去年曾有报道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具体方案
2006 年年内有望出台,这意味着央企从2007 年起将不再能"独享"其6000 多亿元的利润,而要开始向出资人上缴收益,这样有利于分离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两种职能。笔者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能够实实在在地维护好、落实好公众对国有资产的收益权,使公众能够真正分享到国企盈利带来的社会福利。
四、结束语
当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由此带来的问题还有许多,需要逐步解决。对于国企利润分红的问题,将利润按照适当比例收归国有,实行全民共享原则正当其时,也合情合理。只有使国企的利润最大限度地用于公共产品的支出,造福于公众和社会,而不是由国企自己独占独吞,才能使公众兴高采烈地为国企的丰收而欢呼,才能真正体现和落实好广大公众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才能维护遏止住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黑洞。但是要很好地实现这一点,必须具有一个人民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人大代表能够充分地伸张民意、政府的运行能够充分地合乎公共利益原则的制度平台。从长远来看,中国需要确立一个宪政制度,保障民权、抵制官权、消除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