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代表的是小团体的利益。《反垄断法》的出台在短期内并不会对中国的垄断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好比之前的电监会对中国电网的监督效果并不好。”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刘晓海教授说。

8月24日-30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不出意外的话,一定会通过。”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透露。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也公开表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内容已经“较为完善”。
多位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透露,三审稿和二审相比“不会有大的变化”,这次审议通过不成问题。
“《反垄断法》通过后,电信、铁路、电价问题能得到解决吗?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都享受副部级待遇,连门卫都拿几千块工资,这能改变吗?”已经退休的李大爷对《反垄断法》的效果充满期望。
像李大爷一样充满希望的人并不在少数,但是种种迹象表明情况并不如当初想象的乐观。
垄断为大
目前,进入中国500强前10位的都是垄断行业的企业,整个500强名单也呈现“垄断为大”的特点。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前500强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所在行业大部分为石油、电力、钢铁等垄断性行业。这些企业无一例外都有浓厚的国家背景,掌握着强大的资源优势。
《反垄断法》能否撼动这些国企巨无霸呢?
“这是好事!”这是广东省石油行业会长陈顺遂对于《反垄断法》可能近期出台的消息第一反应。陈用兴奋来形容知道这个消息的心情,“对石油行业来讲这应该说是久旱后的第一声春雷”。
业界人士和专家们显然没有陈顺遂那样乐观。
事实上,民营油企正面临着垄断的压力,生存艰难。“从3月一直奔波到现在,民营油企为了生存,最后不得不捆绑打包卖给外企。”中商石油委会长赵友山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代表的是小团体的利益。《反垄断法》的出台在短期内并不会对中国的垄断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好比之前的电监会对中国电网的监督效果并不好。”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刘晓海教授说。
“政策出台以后,可能会对中石化、中国移动、国家电网等垄断企业有一些影响,但至少在最近一两年内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要通过一段时间才可能慢慢规范起来。只有社会对《反垄断法》的认同性高了才能体现出它的作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研院院长林燕萍教授表示。
虽然持乐观态度,但陈同时表示,《反垄断法》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法律效应不会在近期显现,它只是“雷”还没有形成“雨”。
中商石油委新闻发言人也表示:“《反垄断法》只是政治上的一点曙光,要变成阳光普照,不能说是一年两年。”
而对于外界的指责,垄断国企大有“任你风吹浪打,我自闲庭信步”之势,纷纷表示他们只是执行者和接受者。
“国内电信业的格局不是我们公司能定的,这是信息产业部等国家部委的事情,我们只是被动的接受者。”中国移动公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家电网下属公司有关人员也表示,其实上网和供电电价并不是由他们来定,而是国家发改委定的,他们只是这个电价的执行者。
反垄断立法,铁道部也不愿直接表态。“作为一个国家政府部门,在《反垄断法》还未出台前,我们不好评价。但是,我们一定会坚决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铁道部新闻发言人张勇平说。
监管受限
《反垄断法》二审稿中最受关注的是总则第七条有关大型国企的规定。该规定表示,“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在二审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很多委员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相当严重的垄断行为,它们对消费者的损害很大,在《反垄断法》中应该加大对它们的制裁。
其中,社会意见集中的电信收费等国企垄断问题成为了与会常委和委员们“火力”的焦点。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电话费比美国、欧洲都高,中国老百姓为什么要承受这么昂贵的电话费?”王茂林委员说。
常委们火药味十足的抨击,让媒体一度乐观地认为,《反垄断法》二审稿此条新规,为取消电信双向收费奠定了法律基础。
然而,到现在很多知情人士都表示《反垄断法》通过几乎没有悬念之时,并没有传来关于对大型垄断国企监管有关条款的修改。
“这些问题都不好解决。”《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表示。他解释说,比如,《价格法》已经规定了电价,马上解决是不可能的,对于这些管制行业,还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逐步放开,将竞争机制引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昀介绍,现在的规定是对于管制行业的垄断行为要由主管部门自查,主管部门不管才能轮到反垄断委员会,这样《反垄断法》可能被其他众多的行业法所取代,威力大为削减。
时建中认为这是“行业监管机构垄断了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权”,反垄断对行政性垄断没有发言权。
据专家透露,由于并没有在二审稿中明确《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管辖权,这项来之不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增规定,可能无法落到实处。
有关专家表示,从经验来看,由上级部门负责查处,他们更多的是用一种告诫的方式。很多地方的上级部门都是地方利益的分享者,在这种情况下,执法的效果可能并不会如我们所希望的那么好。
事实上,在《反垄断法》征集意见的过程中就曾有中央部委提出,反垄断的立法应该充分考虑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建议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这些领域和行业,在立法中予以充分保护。
相关报道:《反垄断法》冲击三大强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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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反垄断法引起欧美公司担忧
中国人大周四(30日)通过反垄断法,要求安全审查,引起在华欧美商业团体的担忧。
据官方新华社报道,中国人大会议30日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首部反垄断法,该法规定外资公司如要并购中国某些企业,不但要受到反垄断调查,而且还要受到国家安全审查。
新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如要并购和收购中国公司或外资公司要在当地公司投资,如有关内容涉及国家安全,需要接受审查。
这次是首次把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引入反垄断法。
分析人士说,中国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措施,是担心外资不断涌入,有可能导致中国工业受到外国的控制。
此外,分析人士还认为,中国担心外资的大量流入,使流动资产造成的气泡进一步膨胀,推动股市、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增值,引发金融危机。
垄断法的通过似乎标着中国政策的一个战略性改变。过去中国为了加速经济发展,一直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和外国企业进入中国。
在华的欧美商会周四(30日)发表声明对中国通过反垄断法表示欢迎,但是对中国可能采取不同的标准感到不满。
欧洲商会发表的声明说:"欧洲商会成员对外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可能受到安全审查表示关注。"
声明说:"现在仍然不清楚中国的安全审查将会如何实施。"
美国商会发表的声明敦促中国政府具体说明什么情况构成垄断行为以及审查并购计划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中国在2006年共有600亿的外资投资,但外资全盘收购中国公司的情况并不普遍。
根据中国官方资料显示,在2004年之前,外资并购占全部外资投资额5%,但到了2004年是11%,到了2005年已接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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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垄断法通过
新华网快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我国拟立法严禁行业协会实施垄断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邹声文、孙闻)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根据草案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
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行业协会如果排除、限制竞争,如何适用本法,适用哪些规定,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反垄断的终极目标在于反行政垄断
草案的二审稿加入了这样的条文,“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承认了专营专卖的合法性。目前在很多领域还存在着行业垄断和国企垄断,可以预见,这些领域的垄断局面仍将维持下去。
可见,《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只是有限的制止。因此,有人认为这样的《反垄断法》没有意义。但这是求全责备。目前的草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中国经济现实的正确应对。《反垄断法》仍然有一定的显著成果:它反对滥用市场地位,有利于规范垄断性企业(特别是国企)的行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竞争;对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旗帜鲜明地禁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可以说,《反垄断法》是阶段性反垄断成果,它是反垄断(包括反行政垄断)继续深入的基础。
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草案并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即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媒体时评:反垄断是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乱涨价的利器
垄断,这个经济社会的怪兽,几十年来,中国百姓吃尽它带来的苦头:比如,手机话费高昂,单向收费久呼无应;再如,一些涉及民生的公用事业产品、生活必需品价格说涨就涨;就连一些行业协会,也掺和到涨价中来,趁近来食品涨价之机,联合业内企业,搞价格垄断;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性垄断,更是错综复杂,不但扭曲了市场价格,也破坏了竞争秩序。虽然我国现有法律中对遏止上述市场垄断行为有一些分散的规定,但对于大多数垄断始终显得力不从心。
反垄断法为何十三年难磨一剑
十三年磨一剑。1994年起即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有望在本月底表决通过(8月25日《上海证券报》)。 反垄断法十三年难磨一剑,根子并不在于立法技术的高难度,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从诞生至今已逾百年,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抑或是英美法与大陆法渗透融合的欧盟,都形成了既有个性又有共性的反垄断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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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争议中前行 背后存在利益博弈
2007年08月19日 00:34民主与法制时报
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经济生活中各方诟病的一大社会现象,人们寄希望于《反垄断法》来解决这个难题。围绕这一问题,不同的利益相关方从自己的角度提出观点,争论由来已久,在《反垄断法》表决前,仍然不能平息。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袁婷
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信资费在全国仍处于较高水平,设置不合理的手机月租费、国内漫游费和各种套餐的问题仍没有解决。”
2004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机场打人事件一度吸引了国人的眼球,但我们关注的往往是王廷江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却忽视了打人事件的起因:民航业的垄断——飞机从广州经临沂到青岛需要700元,而从广州到临沂则需要1000元,飞机到了临沂老家,乘务员却不让下飞机,于是出现了发生在临沂机场的打人事件。
2002年,曾提出“百种期刊,上门征订,投递到户,不怕楼高”口号、给当地报刊发行业带来冲击的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苦苦支撑了3年之后,不得不退出报刊征订发行市场。失利的原因,是难以突破邮政垄断报刊发行的政策障碍。
不仅仅是这些热点新闻中,其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与“行政性垄断”打交道。我们至今无法看到家中固定电话的通话详单,也没有一家电信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不亏本”的服务;我们被迫接受每张火车票20%的退票费,对该幅度基本上没有任何发言权,即使有仗义的律师已经挺身而出,也难以打破现有的“铁老大”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反复修改后,有望在本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但是,《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性垄断争议和背后的利益博弈从来没有停止过。
争议焦点
来自官方的声音是,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在8月1日参加商务部在线访谈时表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内容已经较为完善。然而,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反垄断立法”专家组成员黄勇教授在15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却坦承,草案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态度更尖锐的是参与该项立法活动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余晖,他回答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反垄断法应该暂缓出台,因为中国行政性垄断问题没有解决。”
《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究竟是反经济垄断还是行政性垄断?立法小组成员黄勇教授说,核心问题是反经济垄断,而非行政垄断。
余晖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当前中国存在的垄断现象,除了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性垄断外,其主要特点是非竞争性的行政性垄断。如果我们的反垄断法不将反行政性垄断很好地解决,那么这部法律必将是苍白的。”余晖说。
对于这样的说法,黄勇解释,《反垄断法》中并非不涉及“行政垄断”,但这不是社会上通常所说的行政性垄断。一字之差,意义完全不同。“《反垄断法》上的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组织。行政垄断在这部法律中是明确禁止的。我们通常说的行政性垄断,比如地方政府或者个别管制行业的准入以及价格许可,这是一种国家的经济政策选择。行政性垄断虽然不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但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也是《反垄断法》最突出的矛盾。”
在核心问题之争的背后,余晖认为垄断行业部门提出的“有条件豁免”,是谋求维持既得利益。
“对有条件豁免几个字,各方争议很大。豁免条件是什么,是整个行业援引行业特性而豁免,还是个别企业的豁免,还是垄断性结构的豁免?在立法过程中,一些垄断行业的部门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相关规定适用现有法律。现有的部门法由部门制定,渗透了部门利益,这为多数人所不能接受。整个行业和一个领域都排除在《反垄断法》的制约外,这也不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黄勇说。
豁免的争议表现在草案上的结果是,黄勇说:“表达非常含糊,可以‘依法’有条件豁免,但是依照哪个法的什么规定,究竟是依照本法,还是依照各部门的部门法,草案还是没有讲清楚。”
同样在《反垄断法》中没有规定清楚的还有法律责任及监管部门。一方主张由该法独立设立的监督程序进行法律制约;另一方主张行政性垄断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处理办法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余晖说,《反垄断法》出台之前一直由监管机构来代行对垄断行为进行制裁。监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比较独立的,一类是设在政府部门的内部。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分散到相关的部门里面去,一个很明显的弊病是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背后和行政性垄断机构结成利益共同体。
黄勇说,显然,由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对行政垄断的制约力度小了很多。十几年来的经济实践中也一直实行这样的管理办法,大家有目共睹,效果不好。但草案目前仍然采纳了这个观点。
行政垄断存废背后的利益博弈
《反垄断法》从1994年列入“人大”立法程序至今13年里,一直充满变数。余晖说,其中最关键、也最具争议的问题就是反垄断立法中是否规制行政(性)垄断。在草案某一稿的意见里,行政垄断这一章曾经被整体删除,然后又被恢复原状。这种法条上的争执,根源在于法条背后的利益。
“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或多或少一直受到来自某些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抵制。《反垄断法》草案对垄断性行为有明确的界定,而行政性垄断都具有这些行为,所以《反垄断法》一出台,首先查处的就是行政性垄断,那么势必引起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的抵制,它们会搬出原有的法律和各种政策寻求法外开恩。”余晖说。
“经过几次反复,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中避而不谈是不可能了,一些属垄断行业的部门又提出了豁免的说法。”余晖说。在草案讨论中,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电信、电力、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往往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
余晖认为,《反垄断法》一旦对行业豁免开了口子,垄断行为非但不受反垄断法律制约,反而还要受到部门法的法律保护。例如电信法、航空法、电力法、邮政法、铁路法等,虽然大家已经呼吁重新立法,只有邮政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微妙的原因现在也停滞不前。没有重新立法就意味着原来的法律都有效力,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为就会受到原有法规、法律的保护。这种关于豁免权的法律争议背后,当然也是垄断行业对于自身既得利益的争夺。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一次座谈会上说,目前《反垄断法》出台受阻的症结在于草案条款与现有产业部门的职权和相关行业法规之间难以协调。倘若按照《反垄断法》的条款对这部分垄断行业进行制裁或解散,就会触及这些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相关的行业法规,正因各方对此争执不下,《反垄断法》才千呼万唤不出来。
在分析《反垄断法》出台之艰的背景时,余晖说:“行政性垄断有历史必然性,但是我们的改革者在改革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垄断性行业深化改革的必要性。仅仅是为了做大国有企业,认为国家控制这些企业就掌握了经济命脉。”
黄勇对本报记者说:“西方的《反垄断法》是在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下诞生的。在一个计划经济环境里,或者一个半计划经济环境里,要立一部高质量的反垄断法律是不可想象的。而我们的国情就是,我们是在转型时期,在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时候,要出台一部这样的法律。”
显而易见,即将交付审议的这部《反垄断法》草案诞生于激烈的争执之中。就像余晖所说:“我们目前的重大政策、战略、以及重大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一场博弈后的利益妥协。”但这场博弈后的妥协却并没有让众人皆大欢喜。
曾有民营企业主表达了和余晖同样的态度,如果不解决行政性垄断,那么《反垄断法》应暂不出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邱宝昌前几日刚参加《反垄断法》立法研讨会,他用比较中庸的言辞说,草案还是有不少问题。
自身变革收效甚微
一方面垄断企业在立法的博弈中,为自己争取着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在社会舆论的强压下,也在悄悄地进行变革,但收效甚微。
在《反垄断法》难产的13年中,垄断行业进行的内部改革较之法律成果则更为直观。黄勇教授说,垄断行为集中表现在两项控制上,一是市场准入,二是价格。传统垄断行业如铁路、电力、电信、石油、林业正是通过这两项确保其在市场中的控制地位。反垄断法立法13年里,在外界声势浩大的“讨伐”中,垄断行业的自改也正从这两项控制中寻找突破。
大秦铁路的上市,是一个垄断行业自身变革的典型案例。铁道部运输经济研究所原所长文力说,大秦铁路1988年投产运营,3年后开始盈利,资产净利率在全国铁路中名列前茅。之所以效益较好,一方面是因为运量增长持续稳定,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因为享受铁道部允许这些公司适当上浮运价的政策。比如大秦线1998年运价就是全路平均运价水平的两倍多。
事实上,中国垄断行业的内部改革一直在进行,然而,垄断行业的自身调整效果并不乐观。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统计分析处处长、资深电力专家杨名舟分析电力改革时说,厂网分离其实没有真正实现。由于改革不到位,如今全国绝大部分中央国有电网资产集中在一家公司。这样一来,直接的结果是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环节仍集于一体,厂网不分,垄断依然存在。因而,从原国家电力公司“裂变”而来的国家电网公司,仍然没有摆脱其原有垄断和行政主导的行为模式。
这恰恰是余晖所说的行政性垄断的形态改变。“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的下游是逐步放开的,但是那些上游行业的垄断,却被保留下来。这些年中,这些行业不仅仅没有引入实质性的竞争,而是通过产业政策、财政的补贴,银行的优惠贷款、国企的改制等方式加强了垄断。”余晖说。
余晖在每次接受采访时都会引用这组数字。从1989年到1999年的十余年间,国有企业的利润一直徘徊在1000亿元左右,但从2000年起,这个数字开始爆发式增长,157家中央企业2006年实现利润7546.9亿元,而这些利润中的大部分恰好是少数行政垄断性企业贡献的超额垄断利润。
这说明,垄断行业在近几年的改革中,垄断结构越来越大,垄断行为也愈演愈烈,而且政府仍然不断地通过产业政策等方式使它们更加快速膨胀,成为巨型寡头,其背后利益集团也成长为一个庞大的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阻碍深化改革的群体。
也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中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尤为重要,在自身求变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前提下,人们有理由期待法律治愈顽疾。
这就是《反垄断法》出台过程中要面对的现实,不同的是,各方对于《反垄断法》即将出台的期望值。余晖坚持,如果不解决行政性垄断的根本问题,《反垄断法》应暂缓出台。黄勇则认为,当前出台《反垄断法》对于规范市场、使市场进一步成熟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说不能从根本上全部解决问题,这部法律就不出台,这也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行政垄断是必须要反的,但仅有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毕竟一部法律不可能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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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反垄断法通过
2007.08.31
经过十多年的反复讨论和修改,中国首部反垄断法星期四终于被人大通过,明年八月一号开始实施。下面是本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国首部《反垄断法》经过十三年的千锤百炼终于在星期四被人大通过。 对此,北京著名学者曹思源教授表示,《反垄断法》的通过意义深远:
“反垄断法实际上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一个法律,如果有垄断就会防碍竞争,防碍竞争就会保护落后,不能鼓励先进,不能优胜劣汰,经济发展的效力就降低了。现在因为垄断的情况还是很严重,所以反垄断法对于中国市场经济规范的发展是很有利的。”
正像曹教授所说,反垄断法的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交易公平和自由。北京经济法问题律师张扬认为,反垄断法现在通过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的必然:
“实施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垄断出现的前提就是国家经济力量的强大,产业力量很强大了才出现垄断,一个很脆弱的经济不会出现垄断,反垄断法的出台说明经济发展壮大了,力量很大了,可以控制了,就出现垄断了。”
虽然《反垄断法》的通过表明中国经济发展壮大了,但有人担心这部法律的通过和明年八月的开始实施对中国市场经济特色下的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不会有实质性的效果。 对此,曹思源持不同的观点:
“以前没有反垄断法,遇到滥用行政权力防碍竞争的话,象保护落后,地区性和行业性的保护,想要批评它都没有根据。现在有了反垄断法,工作就比较好做了,受到利益损害也可以申诉了。现在有立法以后,我们就可以以法律为准绳对滥用行政权力,防碍竞争的行为加以制止和纠正。”
张扬律师也不仅认为《反垄断法》有利于制止和纠正市场的垄断行为,而且还表示《反垄断法》中有关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专章规定和社会的进步力量将会使《反垄断法》逐步实行起来:
“现在真正能提起反垄断诉讼的现实案例近几年都不会出现,但是现在人们有了法律依据,可以在前期阶段进行干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说到实施, 曹思源表示:
“立法通过了,也有一个不那么得力的实施过程到一个比较得力实施的过程,所以阻力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实施过程中阻力可以能够克服。如果有阻力的话,我觉得主要是行政垄断。已经习惯了,几十年了,通过立法对这个行为会有所纠正。”
尽管如此,曹思源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前景持乐观态度:
“因为刚开始《破产法》的实施也是有困难的,有的人不理解,有的人扭曲, 但是从无到有,到最后比较全面的得力的实施,但是刚开始是很难的。,这个过程难以避免,也是要一点时间的,但是有了就开始了一个新的历史了。”
中国《物权法》经过十三年的反复讨论今年三月中旬, 瓜熟蒂落,被人大通过,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通过在中国法律建设中具有“历程碑式的意义”, 因为个人私有财产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尊重和保护;今天,同样也经过十三年反反复复讨论修改的《反垄断法》能否为中国经济发展起到“经济宪法”的作用?曹思源表示,主要阻力还是来自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自由竞争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约束这个问题上。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