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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防范、惩治官员腐败的一柄利器。这一制度由欧美发韧,世界各国纷纷效仿,今日已成为一部全球通行的“阳光法案”。可以这么说,至今还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大多是些冥顽不灵、自甘堕落的失败国家。但是,偏偏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在执政党声嘶力竭高喊反腐倡廉的国度,立制之路滞碍难行,相关法律的出台遥遥无期。前年全国人大审议《公务员法》之际,纷传财产申报制度将写入法律,民间翘首以待,倒头来仍然是水月镜花。这不能不说是一桩另人沮丧的憾事!
不过,对我们的国家,永远不要失望。日前温总谈及社会主义民主时说到:“我们愿意实行开放政策,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这又是一个另人欢欣鼓舞的说法。依我看,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制度就是一个值得好好学习的先进经验。而且再也不能拖下去了。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有识之士就一直呼吁移植这一制度。1988年监察部门开始对相关立法进行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早就在打雷,就是不下雨。已经拖了二十年,中华民族拖不起啊!!如果中央的反腐决心不是叶公好龙的话,那就立即把各国的法律条文搬过来,远有欧美,近有俄韩,我国的香港台湾还有汉字文本可以照抄。再让法工委那些高才生整合一下,不出三天就要搞出一份操作性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版本来。
对我们的国家,也不能太乐观。永远不要低估改革的阻力。据说,财产申报制度入法受阻,是因为少数位高权重的决策人物认为:官员也有隐私权,对官员和老百姓的人权应予同等保护。对这种HT、WZ、WC的托词,必须予以坚决批判。
对国人来说,隐私权是个舶来品,而且是个相当晚近的新概念。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时,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还没有得到立法者的认可。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至今只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正式法律中仍付阙如。尽管如此,先进的理念总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隐私权的概念在我国已深入人心。日前两会有政协委员提出医院不得随意传播病人隐私,说明国人的权利意识正在增强。这无疑是件可喜可贺的事情。说明社会在进步。(注一)
还是应该看到,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无论在美国还是欧洲国家,都有比较完备的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特别在限制政府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面,法律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如美国的《联邦隐私权法》规定:联邦政府在收集对个人不利的资料时,必须向有关的个人直接收集,并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资料的权利来源、收集资料的性质和用途、以及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联邦机构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的,或者与现有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各机构所保存的数据记录必须做到“精确、相关、完整和公平”。未经与资料有关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开资料。允许公民查对和更正与本人有关的资料。等等等等。如果用美国的标准来中国,中国的很多做法简直是不可理喻。我在申请LS执业资格时,被要求在申请表上填写“主要社会关系”、“政治面貌”、“婚姻状况”等与LS毫不相关的信息。一个美国同行告诉我,要是在美国,这张申请表格就是状告当局侵权的证据。还有一次我入住北京某宾馆,被要求在旅客登记表上填写“来京目的”,我理所当然予以拒绝,但服务员告诉我说这是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如不填写不许入住。那次气得我七窍冒烟。我们期待未来的《民法典》将对公民的隐私权作出周详的保护。(注二)
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有一个欧洲国家值得特别一提,那就是瑞典。按照瑞典的法律,有关机构在收集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数据时,必须告知有关人员其个人资料被收集保存的情况,不能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搜集数据。有关刑事犯罪记录、政治和宗教观点、精神病治疗或智力障碍的资料,或有关个人疾病、个人健康状况的资料,只有在特别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加以搜集和保存。对于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个人资料必须及时加以更正和补充。必须尽一切努力避免不适当地暴露个人资料,以免侵犯个人隐私。非法接触或篡改个人数据的,应受刑事追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瑞典被认为走在其它欧洲国家前面。(注三)
任何价值都不是绝对的。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在欧美还是中国,都有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在某些方面,中外理念趋同,譬如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9.11之后,欧美各国为反恐需要,授权情报人员窃听涉嫌恐怖活动人士的电话,尽管受到民权人士的强烈反对,人民大体上予以理解并合作。在另外一些方面,中西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别。我们知道,欧美奉行的是个人主义价值观,与我国官方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有着天壤之别,因此价值权衡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像近期受到热议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典型地反映了两者的差别。中西都有私有财产的概念,也都有公益征用的规定,但在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上,中西有较大的不同。在我国,个人权利不太受重视,因此把公共利益无限扩大化。象重庆市官方的说法就是,城市的旧城改造事关公共利益。在西方国家,个人权利至上,财产权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份,神圣不可侵犯。西方国家也有强制拆迁,前提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非常严格。例如修建机场、公路、学校等公用设施,可以解释为公共利益。而象市容市貌、经济发展之类空泛的口号,不在其列。
欧美各国在制订官员财产申报法时,同样面临价值权衡的问题。各国人民认识到,廉洁的政府事关政治运行的道德基础,官员的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它破坏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感,并危害民主体制、法治和可持续发展。官员的廉洁是如此重要,官员的个人隐私权必须为之让路。在价值权衡之下,西方确立了“官员无隐私”这一准则。
很有意思的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化的国家,正是我在前面提到的、在保护隐私权方面走在其它欧洲国家前面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规定公民有权查阅各级官员乃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此亦政务公开规则之滥觞。世界上最早的官员财产申报法律则是英国议会1883年制定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而英国恰恰是世界上自由传统最为悠久的国家。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领袖国家,恰恰又是将个人主义价值观推向极致的美国。这是对辩证法的生动注解。
西方对廉洁政治的追求,其实最易在我国引起共鸣。我国执政党一直宣称代表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已的特别利益。”因此我们对廉政的追求,理应比资本主义有更高的标准。现实是我们比人家要腐败很多。所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比西方国家应该更急切一些。小平同志讲过,这样腐败下去会亡党亡国。反腐败属于重大公共利益,当是中外共识。
这样一番分析以后,我们就发现,那种“要保护官员隐私权”的说法包含一种非常奇怪、奇怪得有点搞笑的逻辑。中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偏偏对官员隐私的保护力度大大高于西方。当论及民众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决策者是坚定的集体主义者。一旦涉及官员的个人利益,决策者一下子变得比西方的个人主义还要个人主义。
其实可以把这些高官和杨武夫妇作个类比。重庆的杨武夫妇为了自已的财产权,与一个有争议的公共利益对抗了两年半。我们的政府高官为了自己的隐私权,与全世界公认的公共利益对抗了二十年。“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这个头衔,杨武夫妇怕是有点名不副实呢。
(毕稿于2007年3月29日晚)
(注一)隐私权的一些具体规定在中国的传播更早一些。如,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法律保护。
(注二)美国和欧洲对隐私权的看法并不相同。在美国,隐私权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受宪法的保护。在欧洲,隐私权被视为一种人格权,事关尊严,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的隐私权概念,更接近欧洲一些。
(注三)关于欧美隐私权法律之引文出自郁宏军、樊士新《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建议》和王四新《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读者如需引用,请自行核对真伪。建议参考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一书,法律出版社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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