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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宣布每年9月28日纪念"国际知情权日"(International Right-to-Know Day) 。全世界不少国家在这一天举行纪念活动,弘扬和促进全球政府开放制度。以这一天为纪念日是因为世界各地的信息自由组织于2002年9月28日联合创办了"维护信息自由网络"(Freedom of Information Advocates Network)。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
美国作家威廉·费罗吉亚罗(William Ferroggiaro)积极呼吁实行政府问责制,在相关领域积累了15年以上的经验。不久前,费罗吉亚罗接受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的邀请,参加有关《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在线访谈,就美国实施的《信息自由法》及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等问题回答读者的提问。以下是这次在线访谈的译文(略有删节)。
美国国务院
国际信息局
《美国参考》在线访谈
信息自由法促使政府向公众开放
威廉·费罗吉亚罗: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信息自由是美国的说法,在其他地方被称为获得信息的自由或知情权,意思大致相同,都指公众有权获得政府掌握的信息。实际上,目前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公众在不同程度上都可以行使获取信息的权利。
这项权利可以成为向政府问责的重要工具,还能为公共辩论提供信息,使言论自由得以实现。但保障信息自由的法律只有得到执行才有实际意义。按照民主的一般原则,我们必须一贯坚持有关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问:在我们[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这里,政府已开始让公众通过网站获取档案资料。你认为这是否说明这个国家已经有了信息自由,或者这样做还远远不够?
威廉·费罗吉亚罗:首先,我不了解马达加斯加的情况。但从原则上来说,政府公布它希望公众知道的信息是不够的,虽然有这种想法还是有益的。信息自由更重要的目的是让公众按法律规定获取政府不一定想主动公布的那些信息,
问:根据《信息自由法》可以获取哪类信息?
威廉·费罗吉亚罗:在美国,《信息自由法》保证公众有权获取联邦政府机构保存的任何种类的记录,包括某些总统办事机构的记录,不论是肉类包装厂的情况,还是联邦调查局(FBI)的情报报告,应有尽有,无所不包。但是,我国的《信息自由法》不涉及立法和司法机构,因为这些机构的议事活动本来就应该是公开的。
问[马达加斯加]:你是否认为《信息自由法》能改善新闻记者的工作条件?
威廉·费罗吉亚罗:我认为信息自由绝对有利于新闻工作本身。信息自由能够提供有关基本事实的信息,而不是听凭新闻记者任意推测或受政治势力操纵。尽管如此,在某些国家,包括美国在内,有些机构并不能及时处理人们为获得信息提出的要求,新闻记者的要求很难在截稿时间内得到满足。
问[马达加斯加]:这项法律最初是如何制定的?是由谁制定的?
威廉·费罗吉亚罗:《信息自由法》于1966年得到国会批准,1967年生效,这主要归功于来自我家乡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的联邦众议员约翰·摩斯(John Moss)。但历史并不那么简单,当时发生了不少政治斗争。因此,有关《信息自由法》在美国问世的初步介绍,我建议你到我以前就职的国家安全档案馆(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网站查询,网址是www.nsarchive.org。点击"FOIA",进入有关链接。
问[马达加斯加]:《信息自由法》在我们这里还属于新鲜事物,如果我们有这样的法律,一定很有意义。假如我们计划在这里通过类似法律,能否请你谈谈这项法律的利与弊?
威廉·费罗吉亚罗: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制定《信息自由法》对公众和政府都有裨益。其中一些益处是非常具体的,另一些则比较抽象。首先,对公众而言,这项法律使公众能够了解政府的意图,可以防止有关方面暗地制定秘密法规。公众可以查阅影响自己日常生活的政策资料,尽管查阅资料是在事后进行的,但有关方面知道公众会发现一些不良做法,就会避免提出这类方案。
其次,美国要求根据《信息自由法》披露信息,有助于政府改革众多领域的政策,其中可涉及国内监控措施、健康与环境问题,甚至包括对外事务。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公众获得信息,即使是因为有人泄露信息,都能促进公众对各项政策的辩论,从而促使有关政策发生转变。
对政府而言,《信息自由法》的益处之一是确立了发布信息的法律机制,避免以临时、任意的方式披露信息,以免造成信息获取方和政府从中受益的印象。这一行动带来了第二个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好处:政府通过发布政府本来不一定愿意披露的信息,可以因此赢得公众的信任。信息发布程序,特别是承认疏于监管或监督的失职行为,有助于完善政府工作,增强各类机制的合法性。政府与个人一样,难免会有失误,这是人人皆知的。但承认错误需要有责任感。
问[Gordon]: 来自南美洲圭亚那(Guyana, South America)的问题。为什么要求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实施《信息自由法》如此困难?在实施《信息自由法》的第三世界国家,腐败现象是否有所减少?
威廉·费罗吉亚罗:我不了解圭亚那的情况。但是制定和实施《信息自由法》对任何地区的国家都有困难。例如英国迟至2002年才颁布《信息自由法》,最近才付诸实施。政府不太容易认识到公众获得信息带来的好处。在发展中国家,与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相比较,《信息自由法》可能并不被视为头等重要的大事。但是印度和南非等国家已经表明,《信息自由法》或知情权对于促进其他各项人权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例如可促进获得食品和水的权利、获得住所的权利,更不用说言论自由的权利了。在制定这项法律的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希望减少腐败现象,可以佐证的事例也有不少。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也需要进行长期的奋斗,必须与司法改革等维护正义的其他工作相辅相成。
问[Gordon]: 来自南美洲圭亚那的问题。怎样才能保证我获得的是正确的信息,而
不是虚应故事?对于是否属于敏感信息的问题,什么人可以做决定?
威廉·费罗吉亚罗:这个问题很关键,与我刚才谈到的《信息自由法》对政府的好处有关。需要建立一个法律机制,经过有关方面的辩论,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保证政府机制依法运行。政府如果涂改某些文件,并不能得到任何好处,反而会大大失去公众的信任。在美国,《信息自由法》颁布40年以来,只发生过少数这类事例。政府当然会拒绝公布信息,但公众可以先通过行政手段,然后诉诸法院,对拒绝公布信息的行为提出质问。
至于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有关机构必须指定官员负责处理自由信息事务,审查文件的人员应该根据规定的指导原则接受训练,同时《信息自由法》不允许政府擅自拒绝提供信息。只有在一些特定的例外情况下,政府方可拒绝提供信息,但一般性的信息不存在例外的情况。法律机制可防止弄虚做假。
问[IRC Cairo]: 有关知情权的法律可提高治理体系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有助于公民对决策发挥影响,有效地参与民主进程。那么公民社会的行动是否也能保证透明度?
威廉·费罗吉亚罗:公民社会对于保障知情权及其有效性绝对具有重大意义。在美国,非政府组织通过发表报告,利用媒体的影响和诉诸法律,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实施和改进。应该认识到,公民社会的作用十分广阔。不论妇女、新闻记者,还是少数族裔,甚至工商企业,获得信息对每一个人都有好处,即使大家最终的利益并不相同,也需要联合所有各方的力量。毫无疑问,新闻机构为美国在196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功不可没。《信息自由法》即使并不完备,也可以通过法律的使用得到加强,使用法律本身是促使法律深入人心最有利的途径。
问[Klime]: 今天,斯科普里(Skopje) 艳阳高照,但这与马其顿(Macedonian)的《信息自由法》毫无关系。《信息自由法》可影响政治,但政治也可以影响《信息自由法》。自从美国国会的政党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以来,以及有关伊拉克战争的报告发表以后,公众获得信息的情况,特别是在所谓中央情报局在欧洲建立反恐怖主义秘密监狱的问题上,是否会得到改善?
威廉·费罗吉亚罗:我首先向马其顿关注媒体的人士表示赞赏。我刚刚去过马其顿,参加为新成立的知情权委员会提供训练的工作。我表示赞赏,说明了我刚才表达的意见:公民社会往往必须对政府施加压力,同时还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与政府一起工作,诸如提供建议,参加顾问委员会的工作等。对于政府,不仅仅需要进行抗议,也需要让政府了解《信息自由法》的好处。
在《信息自由法》问题上,政治绝对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美国,一直到1974年才为加强我国这方面的法律通过了有关的修正案,其间有大量涉及政府在越南战争、水门事件、民权等问题上瞒天过海,进行秘密活动和采取不可告人的计谋等。政治可以成为《信息自由法》的催化剂。为了11月的选举,民主党承诺使行政部门焕然一新。你们可以期待会出现大量监督和调查行动。我认为《信息自由法》是其中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因为众议员韦克斯曼(Henry Waxman)的有关议案将在1月份被重新列入讨论日程,参议员利奇(Patrick Leahy )和康奈(John Cornyn)的提案也有这个可能。民主党还坚决要求,立法操作也需要提高透明度。我认为美国国会有改革的气氛,在《信息自由法》问题上也是如此。但是民主党可能没有足够的多数推翻布什总统的否决。即使没有人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要求,中央情报局反恐怖主义监狱一事也可能成为国会调查的事项之一。最后,我还想强调,《信息自由法》和民主本身一样,需要逐步取得进展。信息是民主的生命线,我们必须时刻准备捍卫我们的权利。
(完)
(嘉宾因其本身的专长受邀参加在线访谈。嘉宾表达的观点只代表其本人的看法,不一定反映美国国务院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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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知情权与新闻记者的责任
不久前,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邀请倡导新闻自由的非政府组织"国际互联新闻"(Internews International) 执行主任埃利克·约翰逊(Eric S. Johnson)参加在线访谈,谈新闻工作者如何获得更多的政府信息,坚持进行公正报道。约翰逊曾参加很多国际援助项目,在一些处于转型阶段的国家从事促进民主和治理的工作长达15年之久。约翰逊还兼任加拿大国际电视新闻网站MediaScrape的顾问。约翰逊获美国乔治敦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俄罗斯研究的硕士学位和格林内尔(Grinnell College)学院的数学和俄罗斯语学士学位。以下是这次在线访谈的记录稿,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翻译(略有删节)。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在线访谈
嘉宾:埃利克·约翰逊
问[samar]:你能谈谈你们那里新闻记者遇到的情况吗?
埃利克·约翰逊:我常驻法国,那里的环境相当好。惟一明显存在的问题是,法国对"外国要人"的问题仍实施"毁谤法"。如果你写的稿子(即使如实报道!)有羞辱外国元首之处,你会受到罚款,甚至被监禁。 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问[IRC Addis Ababa]:我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从政府或有关机构获得信息,不再说"某某办公室拒绝发表评论"之类的话,从而使我发表的所有新闻报道都做到客观公正?──[东非埃塞俄比亚(Ethiopia)英文周报《资本》(Capital)记者Andualem Sisay]
埃利克·约翰逊:最好的办法是在你所采访的领域建立深厚的关系网,例如寻找愿意提供消息的中层官员,即使"不透露消息来源"也行。退一步说,如果有的官员不愿意发表评论,你往往还可以从其他与之有关的方面有所宰获,例如某一个政党或外交使团的成员,甚至是与政府有某些关联的工商界人士。
问[IRC Addis Ababa]:我认为,透明度主要是一个文化问题。不愿意或不能向公众和新闻界提供信息的不仅是政府,还有其他机构。每一个封闭型社会似乎都存在这个问题。长期而言,这个问题最终应得到解决,但如何才能得到解决?──[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Addis Admas)阿姆哈拉语周报(Amharic weekly newspaper)高级编辑Solomon Gebre Egziabher]
埃利克·约翰逊:我同意透明度是一种文化价值观,但并非人人都坚持这种价值观。丘吉尔(Churchill)曾说道,民主是除其他所有的制度之外最糟糕的制度;换句话说,没有透明度,情况甚至更糟糕。因此我们(你们)为透明度抗争,希望能逐渐取得成效。
问[IRC Addis Ababa]:在埃塞俄比亚等许多非洲国家,官员们对于向新闻媒体透露消息很有抵触,虽然我们最近看到情况获得一些改善,如埃塞俄比亚总理也向当地的新闻界打开大门。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即许多政府机构和其他方面并没有妥善保存有关记录,缺乏一个能使新闻媒体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的机制。
你是否能谈谈你的经验,你和你以前的工作机构如何帮助非洲的新闻媒体更便于获得政府信息,特别是通过某些技术手段?──[英文周报《报道》(Report)高级编辑Namrud Berhane]
埃利克·约翰逊:利用技术手段获得更多的信息,最佳的途径是帮助政府机构通过网站提供信息。当然,这并非易事:成本高(设备、人员和宽带),但需要开始走上这条路。另一条途径是,为政府信息办公室(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s)提供训练,强调与新闻媒体保持联系的重要性。
问[IRC Addis Ababa]:有些国家的政府试图为本国人民引进民主,但同时又不相信民营的新闻媒体,视之为敌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从政府机构和官员那里获得信息?──[东非埃塞俄比亚英文周报《资本》(Capital)记者Andualem Sisay]
埃利克·约翰逊:任何地方的政府对新闻媒体都持怀疑态度──在这方面富裕国家并不亚于发展中国家。最好的方法是逐步广交益友,一旦朋友中的"某些人"进入政府,你就有了"消息来源"。 :-)
问[IRC Cairo]: 埃利克先生,在美国,《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保障公众查阅美国政府记录权利,同时也是保证政府对所服务的人民负责的一项重要措施。
美国政府如何处理国家安全与信息自由的关系? - 埃及开罗阿里(Ali)
埃利克·约翰逊:美国实施的《信息自由法》 包含一些"排除条款"(exclusions) 或例外条款,政府机构往往以国家安全等为由拒绝透露信息。当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这些例外情况。克林顿政府通常在释出信息方面出错;而布什政府则通常在"不"释出信息方面出错──这种倾向可以从政治上来分析,但考虑到2001年9月11日的袭击事件,现在更趋于保守也有些道理。
问 [IRC Cairo]: 各国政府应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自由法,作为公民社会在公共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的重要的工具。您同意我的看法吗?
埃利克·约翰逊: 我同意,对于促使媒体向公民报导本国政府正在进行的工作,信息自由法极端重要。(索罗斯先生的)"开放社会基金会"(Open Society Foundation)"司法倡议" (Justice Initiative)投入了大量的资源,相当成功地推动信息自由法在许多国家获得通过。第一步是由各地方组织(新闻记者协会、媒体业主协会)争取通过信息自由法。但信息自由法获得通过后,使其得到执行实际上同样困难!(伦敦一个支持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9条组织(Article 19)出版了一些非常有用的材料,介绍完备的信息自由法应包含哪些内容。
问 [IRC Cairo]: 公民社会活动家如何借助于自由信息法改善和加强民主? -- 埃及开罗阿里(Ali)
埃利克·约翰逊: 公民社会组织(亦称"非政府组织")所做的一切都应涉及某种倡导性的活动──政策倡导。因此,不论其在哪些领域积极活动,公民组织都能够而且应该试图不仅帮助其支持者,而且影响/改变/改善政府的政策。这需要进行游说活动。这方面的活动有时面临很大的危险,通常也十分艰巨(因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相对封闭),但很有必要;否则,"问题"如何才能最终得到解决?发展工作往往不仅需要治标而且需要治本;有些问题存在经常是因为政府的政策所致。
问 [Hend]: 新闻记者如何能做到批评政府但不影响与政府官员的关系?
埃利克·约翰逊: 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我不认为新闻记者的作用是批评政府。我认为记者应公正、不带偏见地从多方面对发生的事情进行报道,坚持报道多种不同的观点。我不是说记者应该不偏不倚地对待种族灭绝等事件;我认为,如果你以负责任的态度报道种族灭绝事件,任何有思考能力的受众都能了解种族灭绝是一件十分可恶的事情。
问 [IRC Cairo]: 信息是民主的生命线,我们必须时时刻刻注意维护这项权利。在发展中国家倡导信息自由法,国际非政府组织可发挥什么作用? -- 埃及开罗阿里
埃利克·约翰逊: 我曾与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共同为信息自由法进行游说。其难处是,无论在美国、马里(Mali),还是东帝汶(East Timor),没有一个国家希望由外国人制定本国的法律。因此,就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政策领域的工作而言,关键(按照我的经验)是充份依靠当地人士,而不是直接参与。对当地的政策倡导者提供进行游说的训练;提供有助于有效从事维权活动的信息;创建维权人士的网络,交流"学到的教训"和"最好做法";提供资源(例如由国际专家在议会听证会上提供证词)。但要通过当地的合作夥伴进行。
问[IRC Cairo]:您个人认为新闻界对伊拉克战争的报道是否准确?我曾赴黎巴嫩报道战事,为了获得事实真相,遇到很多麻烦,在大多数情况下我发现他们给我的消息是虚假的。 - El Massia 报Salh El Begermy
埃利克·约翰逊:我没有去过伊拉克,因此我无法判断(至少无法根据第一手资料判断)对伊拉克战争的报道有多准确。但我从在伊拉克呆过一段时间的朋友那里(美国人、法国人、伊拉克人)得到的印象是,各大国际媒体提供的报道,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比较准确。我得到的很多消息来源于《国际先驱论坛报》(The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我本人很少看电视(尽管全世界绝大多数人通过电视得到消息),因为"什么内容"能上电视,取决于"是否能提供适当的画面",而我不认为全世界每一个重大事件都能提供适当的画面。
问 [Observer]:在全世界各地,新闻记者撰写有关本国和全世界动态的报道。我们不能忘记那些身陷囹圉的人遭受的痛苦......他们无法表达自己的观点......受难者的痛苦,因为他们用手中的笔为自己的想法大声疾呼......通过写作反抗掌握大权的人需要巨大的勇气......
埃利克·约翰逊:我对人权活动人士怀着巨大的敬意。我本人支持人权(Human Rights Watch)、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及类似的当地组织。但我认为新闻记者如果自己承担人权活动家的责任,就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社会需要新闻记者对事件提供准确、公正的报道;你如果偏向一方,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问 [Yerusalem]:在埃塞俄比亚这样的国家里,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等因素通常被用来防止新闻记者获得某些信息,上述因素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Sub-Saharan)英语《信息周刊》(Informer English Weekly)高级编辑Hallelujah Lulie
埃利克·约翰逊:我不是律师。无法为划分自由获取信息与"国家安全"的界线引述确切的来源。我相信这在相当程度上涉及文化渊源;以美国的一个重要事件为例,当年《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根据五角大楼文件发表有关报道,创造了"公众有知情权"的先例。这件事在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骄傲的美国引发了连篇累牍的评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在欧盟造成了反响(尤其是15年来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开始在欧洲议会国家实施"知情权"的规定 )。
问 [IRC Cairo - Salah Begermy]:通过因特网以政府名义发表的消息是否一贯准确,其目的是否只在于影响公众舆论。新闻记者可以转载这些消息吗?
埃利克·约翰逊:我认为新闻记者永远假设每条新闻来源 ──不论来自政府、工商界,还是"公民社会",甚至个人──都带有偏见。因此,所有的情况都需要得到目击者或多种消息来源的证实。在这方面,各媒体可以有不同的规定──对于特别有争议或特别重大的情况,有的媒体需要两个甚至三个不同消息来源的证实。
问 [IRC Cairo - Louis Greiss, journalist, Cairo]:美国历来是新闻自由与信息传播自由的表率。但在2001年9月11日后,这方面的自由削弱了,对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施加了许多限制,使第三世界的新闻记者颇感惊诧。它是否意味着美国正与民主渐行渐远,逐步走向新形式的专制?
埃利克·约翰逊:与9.11前相比,美国现在的确稍有点"不那么自由",但需要考虑到其中的背景。首先,以往美国并非一贯如此"自由"──公众的"知情权"在美国还是比较新的观念(基本上只能追溯至20世纪初期!)。
其次,美国即使不那么自由,但仍然"十分"自由。在我看来,考虑到全世界存在种种威胁,需要兼顾自由与国家安全的两难处境也不难理解。两者间的分界线比较模糊,需根据时世的变化决定孰重孰轻,这也是很自然的。我认为这条分界线会像钟摆一样会稍稍来回摆动──有时多一些自由,有时少一些自由,然后又多一些自由。
问 [IRC Cairo - Salah El Begermy]:从埃及政府那里获得信息十分困难,取得文字资料难度更大。美国的新闻记者是否面临同样的困难?美国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新闻记者应该获得政府信息的观念?
埃利克·约翰逊:美国的新闻记者与其他国家的新闻记者面临同样的困难──但如此类比对我们发展中国家的同行来说未免失之不公,因为美国的媒体可以利用如此众多的其他资源要求获得信息(权力、金钱、法律保护)。因此,美国记者面临的困难在某些方面"比较小"──例如信息来源的身份可以得到保护。但有些问题十分相似──例如需要抵制一些压力,拒绝刊登取悦于大广告商的新闻报道等。
问[IRC Cairo - Louis Greiss, journalist, Cairo] :有些官员不承认人民的知情权,认为新闻工作者和记者都惹人讨厌。我们怎样才能使他们相信,与人民共享信息符合他们本身的利益?
埃利克·约翰逊:第一步是使政府多少感到需要依赖"人民",进而对人民负责,对人民有求必复。政府官员一旦有了这种依附观念,就会觉得向选民释放"正确"的信息符合他们"提高声望"的需要。当然,他们一贯试图控制释出信息的内容、方式及对象!
问[IRC Cairo - Louis Greiss, journalist, Cairo] :记者应该如何与部长和总理等政府高层官员打交道?这些官员通常隐瞒一切情况,只公布事情光明的一面。例如:他们再谈到私有化时会发布国家将得到多少钱的信息,却隐瞒暗地进行的各种交易及其背后的腐败行为。
埃利克·约翰逊:新闻记者始终需要获得多种消息来源。可幸的是,谈到商业交易,常常有人会觉得自己"亏了",从而很愿意向新闻界披露情况,以便"收复失地",或让天平倒向有利于自己的一边。新闻记者需要利用这一点来"搜集情况",当然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十分小心,以免受到利用,卷入各政府/经济集团的战争。
问[observer]:新闻记者必须有一定的偏向,根据宪法和法治原则,立场必须站在自己国家一边,必须要求促进民主,提高透明度,加强问责制。这是我的看法。
埃利克·约翰逊:美国的新闻"标准"是,新闻记者不应有任何偏向;欧洲的新闻记者则略有一些倾向(这是我的看法),更能够接受新闻记者应"教育"读者或观众的观点。有偏向之所以成为问题,原因在于谁给予记者这样的权利?新闻记者未经任何人选举产生;为什么要更相信记者而不相信一名(可能腐败也可能不腐败的)政府官员或一位(通常利己)的商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新闻记者只应向公众"通报情况",让公众自己进行判断。
作为最起码的要求,媒体应努力区分"报道"与"评论"──这样读者就知道什么时候在阅读"信息",什么时候在阅读意图"教导"或"说服"读者以某种方式进行思维的材料。
问[IRC Cairo]:民主要求公民具备一定素质。在21世纪,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民?新闻记者的作用是什么?
埃利克·约翰逊:理想的公民是:
a) 受过教育;
b) 感到(除个人利益外)要为国家的福祉负责。
但我们离上述标准还很远;除非经济状况达到某些最低基本标准,人们很难做到既受过教育又具备责任感。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俄罗斯,我们看到许多"有偿新闻"(checkbook journalism)现象,因为记者需赚足够的钱维持生存。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种做法开始减少,因为经济有足够的"好转",使记者每月不是赚50美元而是每月赚350美元,新闻记者(做好工作)的自豪感比养活子女更为重要。但接着俄罗斯货币暴跌(1998年8月),记者们的实际收入减少到原来的三分之一,"有偿新闻"又卷土重来。
现在, 类似情况正在逐步减少(因为经济获得改善)──但俄罗斯新闻记者面临着其他困难(许多媒体被密切依附政府的公司买下,"谁付钱,听谁的")。
问[observer]:我认为新闻记者也能成为人权斗士!我们也是人,对人类的这个重要问题不闻不问简直不可思议。我是一名记者,我对待新闻务求准确━━有一些法律禁止发布假新闻或恶意中伤──但即使如此,我还需要与歧视现象和我国缺少透明度的法律与机构进行抗争,我的意思是,我们能够做到既准确报道又采取维权行动。您认为如何?
埃利克·约翰逊:我认为新闻记者的任何维权行动(相对于报道而言,指未明确说明属于评论的部份)削弱了记者的作用。一名新闻记者如果只采取一丁点儿的维权行动,我就完全丧失了对这名记者(也包括发表有关报道的媒体)的信任。许多消费者都同意而且希望相信,他们读到或看到的是"事实",不是记者要求我接受的其他什么东西。
问[IRC Cairo]:在美国与加拿大,民众查阅政府文件的情况如何?- Ali
埃利克·约翰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通常有较健全的法律,公民──尤其是媒体(及其雇员)──可以要求政府机关提供信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FOIA)是这类法律中最著名的例子,但事实上在美国大部份信息都是地方信息,各州都有"阳光法案"(sunshine laws),要求公开州和地方政府的信息。
毫无疑问,政府机关会试图用多种多样的方法避免公布信息。有些方法"很不好"──用来掩盖腐败──但许多方法是合乎情理的,如何区分"必须公布于众"的信息与公布后会造成"太大损害"的信息往往并不容易。
不过,美国的新闻自由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公众人物论"(public figure doctrine)。你如果是一名"公众人物",抵御可能遭到贬损的能力就会"弱一些",因为公众的"知情权"意味着你(作为一名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等权利需退居其次。
问[IRC Addis Ababa]:有些国家不仅不愿意提供信息,而且也缺乏信息,不习惯以有效的方式组织信息资料。在提供信息方面,没有可供公务员遵照执行的规范,因此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不让人们获得信息。
怎样才能扭转这种局面?━━[埃塞俄比亚阿姆哈拉语周报Addis Admas 高级编辑Solomon Gebre Egziabher]
埃利克·约翰逊:《世界人权宣言》是最基本的人权文件;《宣言》第19条规定人们有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我想埃塞俄比亚是《宣言》的签署国,因此不妨这么说,为了遵守《宣言》的规定,埃塞俄比亚需要有信息自由法[设在伦敦的非政府机构"第19条组织"(Article 19)出版了一份指导手册,最详尽地介绍了有关条款]。这项法律一旦问世,通常有必要提出一两个涉及某一政府机构拒绝提供信息的 "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我知道这可能不容易而且代价很高,不过一些国际组织可以为这方面的工作提供帮助,但当地的组织(或新闻媒体)需要有愿望迈出第一步,努力开创这样的先例。
问[observer]:我也认为,所有评论性的新闻报道很糟糕。不过,如今事实性的报道也令人难以相信。以往路透社和法新社发布"电讯稿"的时代已过去了。如今新闻报道就像讲故事,有图片,有倒叙,附带历史事件和日期,完全是很主观的。同时信息量也增加了。每一条信息都需要穿插背景。不过,难就难在保持客观、全面、严谨和准确。这就形成了新闻事实的主观性,例如可能搀杂了一些历史的视角。所以,必须说明哪些属于人们的评论。我们报道新闻不可能没有角度,但我们可以不带观点。可通过适当的培训认识到两者的差别。
埃利克·约翰逊:是这样的,我同意很难保持"客观",仅在选择报道什么(这也意味着不报道什么)这一点上,媒体就已经很主观了。我并不主张发表这样的声明,"阁下,此处所言纯粹事实",因为这种报道通常吸引力不大。我要强调的是,新闻记者如果被人们认为有偏向,就会失信于读者。问题并不在于不可能做到客观,而在于需要全面报道各种不同的观点。
问[IRC Addis Ababa]:在某些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可能涉及国家利益与安全的敏感信息,官员们往往以此为借口隐瞒消息,甚至迫害披露"敏感"信息的记者。
新闻记者在这种环境下应如何确定报道什么和不报道什么?──[英文周报《新闻》(Report)高级编辑Namrud Berhane]
埃利克·约翰逊:应积极促成信息自由法,对于责成政府发布信息的要求,应明确规定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例外,然后可以通过法庭争取胜诉,创下一个先例。司法系统就会站在你一边。我知道,这并不容易,因为许多国家的司法体系向政府负责。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在涉及民主建设"的各种问题上,司法独立是唯一与新闻自由同等重要(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话)的问题。
问[IRC Cairo]:记者获得政府信息与打击腐败之间有什么联系?
埃利克·约翰逊:获得政府信息越多,打击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我说"可能性"是因为必须有最低限度的一批新闻媒体相互竞争,争取"抢先"获得新闻──如果媒体数量太少,缺乏多样性,就很容易"与政府一唱一合",参与隐瞒对"当权派"构成威胁的信息。另外,新闻媒体应尽可能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即使这样会加剧自己生存状况的艰难程度也在所不惜。最常见的依赖为补贴制(免费租用场地或税收优惠);媒体获得这种补贴后,一旦政府扬言取消这些优惠,通常就足以撤销一篇可能揭露腐败的重要报道。
问 [IRC Cairo]:"信息自由日"是怎么回事? - ALI
埃利克·约翰逊:"这个日"和"那个日"都是试图引起社会关注的一种重要手段,促使本地媒体注意到,[获取]信息的自由对于人类的一切事务,不论是商业活动、政府工作,还是其他活动是何等重要。 www.sunshineweek.org 网站介绍了很多有益的方法,人们可以通过这些活动在当地社区提出有关新闻自由的问题。
问[chahrazed]:新闻记者扮演的最重要的角色是什么?
埃利克·约翰逊:向公众提供信息。由此产生了新闻记者最大的困难:如何对待决定新闻记者命运的另一部份人──媒体业主、政府,或者是黑帮分子?黑帮分子在本身利益受到威胁时会毫不犹豫地杀害记者。这从来就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记者无国界组织"(RSF) 和保护记者委员会(CPJ)每年都统计新闻记者的死亡人数。
问 [medy]:我是乌克兰的西米奇·斯坦科维奇(Simic Stankovitch),今年25岁,是一家美国公司的雇员。我只想知道:是否每个新闻记者都能克尽职守?你认为新闻记者有权深入了解人们的私生活吗?新闻记者能改变世界上正在发生的事情吗?你是否认识某一位新闻记者,而这位新闻记者曾经在某一个国家促进了民主?
埃利克·约翰逊:我本人认识乌克兰、阿富汗、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的数百名记者,他们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促进了各自的国家的新闻事业,或者正在为此做出贡献。我认为一名新闻记者是否有权深入了解某人的个人生活,取决于这个人的个人生活是否涉及公众。新闻记者应该为公众服务;如果不维持高标准的"公共服务"标准,我们给予新闻记者和媒体相当显著的特权(获取信息权、自由权)就会降低或丧失。
问[sofiane]:你认为新闻行业对实现和平是推动力还是绊脚石?对爆发战争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埃利克·约翰逊:新闻在战争中的作用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不能说我可以给你结论性的回答。一般说来,如果新闻记者改进自己的工作,坚持进行报道,而不是进行鼓吹或发表评论,消费者/公民为解决问题诉诸战争的可能性要低一些。但这个问题与特定的文化有很大的关联。在一个国家会引发战争的报道在另一个国家可能属正常报道。我认为,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防止人民获得信息抑制了一些群体的呼声,基本上起了压力锅锅盖的作用。压制的时间越长,盖子最终被揭开时(在今天的全球化世界盖子必然会被揭开)产生的结果就越严重。
问 [observer]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不抱偏见,我们如何在毛里求斯(Mauritius)促进(已承诺多年)仍有待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我只能写评论吗?如果我想写一篇关于其他国家执行这项法律的情况,详细说明这项法律如何帮助人民获得更多的信息,情况会怎么样?这样一篇文章会被人指责带有偏见......这个例子说明当一名新闻记者实际上困难很多。
我们要求不偏不倚。但新闻已经准备见报,官员们却不愿发表意见。如果指出有人"保持沉默"、"拒不表态",就表明有了偏向。在"信息自由法"这样的问题上,我们不能有任何偏向,即使偏向自己的国家。即使我没有当选,我仍能为原则而战,"信息自由法"即是重中之重。
我想了解是否有一些杰出的新闻记者后来成为伟大的国家领导人。
埃利克·约翰逊:我不认为媒体是促使"信息自由法"得到通过的主要途径。我认为需要通过政治上的倡导,建立各种力量的联盟(媒体、媒体业主、工商业、进步的政治家,还有已进入政府工作的新闻记者,为他们促进"信息自由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根据。
问 [IRC Cairo - Louis Greiss, journalist, Cairo]:在这些官员中,有的人不承认人民有知情权,我们如何才能使他们相信向人民提供信息因为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
埃利克·约翰逊:可能最为重要的是,必须让政府官员感到,他们提供的信息将以负责的方式传播给公众,也就是说,没有他们提供的信息,公众对他们的评价会很差,而有了这些信息,公众会对他们的评价更高,或至少对情况有所了解。
问 [Abraham_Lincoln]:我认为获得国家安全方面的政府信息对今天的民主国家来说甚至是更为重大的问题,因为有关国家正在坚持不懈地进行反恐怖战争。新闻界如何才能在国家安全问题上从政府方面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
埃利克·约翰逊:对于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争论,最使我感到担忧的是,有些国家的政府(甚至也包括西方国家)为了采取他们所认为的合法抗击威胁的行动,不惜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甚至违反国内人权标准。在我看来(个人意见),这些方法降低了我们合法上升到道德高度的能力;因此依我看来,积极揭露政府违反人权的行为"符合公众利益",因而是新闻记者的责任所在。
(完)
(嘉宾因其本身的专长受邀参加在线访谈。嘉宾表达的观点只代表其本人的看法,不一定反映美国国务院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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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
选自《尽职的新闻办公室》(A RESPONSIBLE PRESS OFFICE) ,作者是公共事务和传播专家玛格里特∙沙利文(Marguerite H. Sullivan) 。沙利文从1986年开始涉足政坛,1991年在乔治·布什(George Bush)总统执政期间(1989-1993)任副总统奎尔的助理。2006年辞去美国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全国委员会(the U.S.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UNESCO)执行主任一职后,担任全国民主基金会(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国际媒体援助中心(the Center on International Media Assistance)主任至今。
新闻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什么?
"民治政府如不为大众洞开知情之门,或知情之途付诸阙如,终将以丑闻收场,或以悲剧告终,也可能两者兼而有之。"--美国第4位总统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822年。
"唯有让人们知悉真相,国家方可安全无虞。"-- 美国第16位总统亚伯拉罕·林肯,1864年。
美国前总统的这些言谈涉及民主如何运作的问题。今天这些话语仍千真万确。
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公众必须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斟酌取舍,自行判断。只有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人们才能有此作为。公众可以通过自由媒体获得信息。自由媒体承担为公民监督政府的职责。媒体向公众报道政府的活动,可籍此引发人们的辩论。媒体要求公务员严守最高标准,通过发表有关报道考察政府是否维护公众的信托。
早在18世纪美国革命时期,有关政府应该对人民负责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属人民公仆等观念已经开始形成。但为公众服务往往需要双管齐下。对于民主制度而言,为公众服务是政府官员从事的工作,也是媒体承担的任务。
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John F. Kennedy)曾说道:"思想的传播、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的可能、提出批评意见的机制,以及政治民主赖以生存的所有前提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沟通。"
新闻办公室做什么和不做什么?
"在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整个系统中,公共事务办公室是一个中心环节,"希拉·泰特(Sheila Tate)如是说。泰特曾在上世纪80年代初担任美国第一夫人南希·里根(Nancy Reagan)的新闻秘书,后担任副总统乔治·布什(George Bush)的新闻秘书,辅佐布什取得1988年总统竞选的胜利。泰特认为:"政府新闻事务是供媒体获得政府运作信息的管道。"
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说明政府的各类项目和政策对公民会产生哪些影响。向公众发布公共信息可以传达政府官员对问题的考虑和规划,有助于公众了解各类问题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各国政府拥有如此众多的信息,需得到有效的途径向本国公民发布,政府发言人即应运而生,"曾为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总统担任新闻秘书的迈克·麦克科里(Mike McCurry)说道。"发言人如同政府内部的记者,从事为公众搜集信息的工作。发言人的任务是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
如此说来,政府新闻官员肩负着两方面的责任。在与媒体接触的时候,他们作为政府立场的维护者解释官方行动的各种有利之处。他们需要纠正错误的信息,尽力改善对现有信息的解释和理解。他们还作为政府内部的媒体利益维护者反映记者的需要,例如记者需要就某一个话题进行新闻采访,政府官员可能已经做好接受采访的准备,但也可能没有做好准备。从某种意义上说,发言人经常做的就是记者的工作。他们为媒体搜集信息,转达政府专家需要对媒体讲述的情况。
"新闻秘书的工作是介绍总统的立场和想法,从而有助于总统推行自己的政纲,同时也帮助媒体了解政府正在做些什么,"为总统乔治·W. 布什(George W. Bush)担任白宫新闻秘书的阿里·弗莱舍(Ari Fleisher)说。"这需要一种平衡术,为两个主人服务,必须善于判断。"
发言人的工作既主动 ─ 需要强调新闻事件的某些方面 ─ 又被动 ─ 回答新闻记者的问题。例如在美国,白宫通常每天发布五、六条新闻简报,宣布总统的新项目、新任命或总统的活动,希望媒体进行报道。与此同时,报道白宫事务的记者也会与新闻办公室联系,对某些消息提出问题。对此,白宫官员可能愿意回答,也可能不愿意回答。
"然而,这项工作并非仅限于发布消息,"全国政府传播人员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Government Communicators)主席琼尼·英曼说。该组织由美国各地方、各州和联邦政府的公共信息官员组成。英曼也是科罗拉多州雷克伍德市(Lakewood, Colorado)的公民关系事务主任。她表示:"毫无疑问,我们是我们各级政府与人民进行联络的环节,是政府向人民传递信息的管道,但是我们还必须知悉我们面临的情况,了解街头巷尾发生的事情,然后反馈给我们的政府官员。"
但是政府新闻官员并不是魔法师,不可能使某一项行不通的政策或项目摇身一变,成为让人觉得功能良好的事物。全国州长协会(the 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在一份就职辅导材料中告戒新上任的州长,公共关系无法取代行之有效的项目或值得推行的设想。如果政府官员毫无诚意,新闻秘书不可能虚造诚实的形象。如果种种问题始终存在,解厄之策少之又少,新闻秘书不可能声称政府既愿意承认问题又能够解决问题。如果政府并不开放,政府官员疏于管理,新闻办公室不可能要求媒体报道政府的开放性和政府官员的管理才能。如果政府领导人对政府需要达到的目标含混不清,新闻办公室对这些目标也无法进行表述。
新闻记者和政府新闻官员
政府新闻官员不必成为新闻记者的朋友,也不应成为新闻记者的敌人。新闻记者应该是中立的政府事务员,注视着政府的行动和计划。在民主体制下,媒体和政府不能结成一体。他们拥有不同的功能,互为天然的对手。各自需尊重对方发挥的作用,同时认识到两者间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双方的关系有时表现为官员力图提出自己这一方对事态的表述,或者要求完全避免对外公布消息,媒体则希望发现其中的缺失,要求有关信息公诸于众。另一方面,双方的关系也可以相辅相成。新闻记者需要得到政府新闻官员的帮助,了解政府的行动和计划。政府新闻官员也需要通过新闻记者向公众传播涉及政府行动和计划的信息。
有些政府新闻官员不希望某些要求为社会大众请命的新闻记者报道负面消息。敬业的新闻记者则不因自己与某官员保持朋友关系而影响对某个事件的报道。新闻记者是一种每天24小时都可能需要工作的职业。一名好的新闻记者从来没有下班的时候。
"发言人必须与新闻记者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前总统克林顿的白宫发言人迈克·麦克科里说。"他们,新闻记者有自己的工作,而你作为发言人,也有自己的工作。你可以成为某一名记者的朋友,但是你必须记住,记者时时都在工作,你也同样如此。"
在公众场合,政府官员应该明确表述他们发布消息所依据的基本前提,例如"不宜报道"(off the record),"仅供不署名引用"(on background)等。 最好的办法是,对于你不希望成为第二天新闻头条的某些情况,一概保持缄默,不采取任何动作。
"发言人可以和新闻记者发展友好的工作关系,但很难建立个人关系,"全国政府传播人员协会的琼尼·英曼说。"有时记者需要提出一些深入的问题,撰写某一篇报道,播报某一个事件,但对于这些你可能不太欢迎。你不能仅仅依靠关系好。此时相互关系必然受到影响,不是工作关系受挫,就是个人关系破裂。但是你必须保持工作关系。你必须能够打电话给记者说:'你发表的报道完全不符合事实'。"
与媒体交往的职责
此外,政府发言人不应该防碍对事件的报道。公仆没有权利决定哪些情况可以让人民知道,哪些情况不可以让人民知道。他们的工作是向所有的新闻记者提供新闻素材,也包括那些被视为不那么友好的新闻记者。
"一名优秀的新闻秘书应该对合法新闻机构为获得信息提出的每一个要求给予答覆,即使是'我需要稍后回答'这样简单的答覆也是如此,"副总统迪克·切尼(Dick Cheney)的新闻秘书朱莉安娜·格洛弗(Juleanna Glover)说道。"一般的礼貌应该得到遵守。尽管媒体在某一个特定的时刻可能并不友好,但是你往往也有需要他们传播消息的时候。在这个时候,他们就会想到以前谁待人友善,谁待人不友善。"
某些政府官员表示,新闻记者如果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一些未列入议程的问题,他们会感到很意外。其实这很正常。新闻记者可能难得接触政府官员,一旦有接触的机会,他们往往提出种种问题,不论这些问题是否已列入已宣布的议程。这也是新闻自由的一种表现。
总统学者斯蒂芬·赫斯(Stephen Hess)在《政府/媒体的联系:新闻官员及新闻办公室》(The Government/Press Connection: Press Officers and Their Offices)一书中写道:"新闻办公室不仅应该被视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或政府的微缩版,也应该被视为一种权利,其来源是自由社会的属性和国家与公民相互关系。在民主体制下,政府提供有关政府管理的信息实属天经地义,舍此政府还有比这更义不容辞的功能吗?"
赫斯写道,在民主体制下,与媒体交往是一项职责。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http://usinfo.stat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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