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2年8月6日制定《儿童身份保护法》以来,移民局提出过几个有关决定绿卡申请身份的指导备忘录以符合《儿童身份保护法》。现在,移民局修改指导方针,修正先前对《儿童身份保护法》若干条文的解释。
对于2002年8月6日《儿童身份保护法》实施之前就已经超龄的外国绿卡申请人,这个6日生效的指导方针,改变移民局先前对他们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的解释。
在先前的政策指导下,在2002年8月6日之前被核准的外国移民签证(visa petition)申请人,移民局认为只有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前已经递交申请永久居民(不论是身份调整或是移民签证),而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后还没有取得最终决定时才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
这个新政策将《儿童身份保护法》扩大涵盖了该法制定之前申请签证获准,不过还没有递交申请永久居民的外国人。
在先前政策下不适用、以及在《儿童身份保护法》制订之后从未申请永久居民的外国人,可以利用这个新解释申请永久居民。
在《儿童身份保护法》制订之后申请永久居民,而且完全因为他们已经超龄而被拒绝的外国人,可以请求重新审理而且不用缴交申请费。
这个新指导原则规定:如果你是美国公民,为你的21岁以下的孩子提出国外亲戚移民申请(I-130表格),你这个孩子由于移民目的将继续被视为儿童,即使移民局在你孩子长到21岁之前没有决定。而且同样对合法永久居民的孩子也受惠,如果他们替孩子填交I-130表格。
那么谁在这个新的《儿童身份保护法》的指导原则之下受惠?新的指导允许在《儿童身份保护法》制订之前获得移民签证不过还没有申请永久居民(不论是申请身份调整或是移民签证) 的外国人适用该法。在先前的指导原则下,这类申请人并不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新的指导方针让许多在《儿童身份保护法》制订之后,从未申请永久居民,以及申请永久居民不过完全因为申请人年龄而被拒绝的外国人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