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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就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组织法违宪争议,作成第六一三号解释,宣告该法关于NCC委员依立法院政党比例推荐、审查同意的规定是违宪,至迟于九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失效。
解释文所订违宪条文的失效期限近二年半,创下「落日条款」最长的先例;在条文失效前,NCC所作成的行为、人员和业务的移拨都不受影响。
NCC主委苏永钦昨天重炮回击,指大法官受到政治干扰,「先有答案、再找理由」,下周一将宣布九位NCC委员是否请辞。行政院政务委员许志雄则呼吁九位委员知所进退。
NCC组织法在立法时,在野党坚持采政党比例产生委员,行政院反对。尽管后来立院朝野折衷版本都采政党比例制,但三读通过后,政院仍声请释宪要求停止适用组织法,但遭大法官驳回。NCC好不容易挂牌后,执政当局仍全力抨击NCC为泛蓝主导,杯葛NCC相关决定。
昨天作成的六一三号解释认为,NCC组织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NCC委员产生方式,实质上几近完全剥夺行政院长的人事权,违反责任政治、权力分立原则和宪法保障通讯自由的意旨,因此宣告违宪。
解释文同时指出,NCC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该会可就原主管机关新闻局所作决定「覆审」,这是就特定事项所设计的特殊救济制度,并未违宪。
大法官强调,行政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基于行政一体原则,由行政体制独立出来的机关,仍应保留阁揆对其重要人事的决定权限;立法院虽可加以制衡,但有其界线,不能实质剥夺或径行取代。
大法官认为,立法权若要降低行政院对NCC组成的政治影响,可以规定NCC委员相同党籍人数的上限、增加委员交错任期的规定,或由立法院、多元人民团体参与行政院对委员的人事决定权。
但现行条文规定,NCC委员主要由立院依政党比例推荐,产生人选后,送行政院长提名,再交立法院同意任命,已使行政院长只有名义上的提名及任命权,导致行政、立法两权失衡,并抵触权力分立原则,影响NCC的公正性。
十三名大法官中,彭凤至因丈夫为NCC主委苏永钦而回避,王和雄、谢在全两人共同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许宗力、余雪明提出协同意见书,许玉秀、林子仪提出部分协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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