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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被双规
打印版 阿波罗新闻网2006-08-23讯】  
 

据大陆楚天维权网报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在2006年8月17日已被双规,据了解被双规的原因主要是在任武汉人大秘书长及其此前和任中院以后涉及有行贿、受贿和买官、卖官的问题。另据了解周文轩曾经在一个标的几千万的案件中收受了当事人50万的贿赂.周文轩有一套价值数百万的连体别墅.在判了包括两名副院长在内的13名法官之后的二年多时间新任院长又栽进去,这次不知道有有多少法官涉案其中,武汉中院真是前腐后继啊!但愿武汉中院这次能真的刮骨疗毒.
    
    据该网站称,8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网监处口头通知该站网管删除本文章,该站网管要求其依法下达法律文书后按规定办理。

资料图片
周文轩院长简历
    
      1947年2月出生,湖北汉川市人。1968年4月入伍,同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1968年4月-1976年7月历任解放军817部队战士、班长、排长、组织干事
      1976年7月-1978年9月任武汉开关总厂办公室秘书
      1978年9月-1980年7月借调市经委工作
      1980年7月-1986年3月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
      1986年3月-1989年7月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处长
      1989年7月-1993年8月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1993年8月-1998年1月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1998年1月-2002年12月任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
      2003年1月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1993年7月经武汉市人事局审批为高级政工师
      1998年任湖北省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1999年参加武汉法学会,任副会长
      2001年被武汉市授予“五一”劳动奖章

相关报道

周文轩在“搓白”?
    作者:黄志宏 2006年5月31日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司法原则。《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对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法院法庭规则》第8条则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这是公开审判制度。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在2006年1月8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工作报告》中也明确了“开放法院机关大院,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参观和旁听案件审理。”但通过今天本人的经历可以证明这报告有“水分”。
    
     今天下午2点到中院准备参加旁听定于14:30公开开庭的一个案件。到了中院按要求出示身份证件领取旁听证时,一女工作人员要求出示开庭传票,我告诉她,我不是当事人哪有传票呢?!她说那不能换,要她解释一下为什么不能换。她说是法院规定的。在问她是不是没有传票一定不能换。她又说要请示,但要等到14:30上班才可以。等到了14:30问她请示了吗,她说,等一下有人来的。又等啊等啊,等到了15:15再问她,“人呢?”她说“请示了,要有传票才能旁听”。跟她理论,她又说,“我们是底下办事的,不要为难我们”。我想想也是,他们只不过是物业公司的。我打了同样是2004年1月11日周文轩院长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公开的八项承诺之一“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的“天平热线”(65686333)投诉,接电话的人称现在就他一个人不能过来核实,刚想要他打个电话核实也行,谁知电话里传来了一阵忙音,原来他已经把电话挂了。看来又被周文轩“忽悠”了。
    
     最后等了一个多小时,人家庭也开完了,我还在法院门口“凉快”着。不过见到的尽是法院请来的物业公司的人员,竟然连法院的工作人员一个都没有见到。
    
      我们在审判大楼的安检处看见的也尽是物业公司人员在对进入审判大楼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不知道是武汉中院的司法警察少了,不过用或者是偷懒呢?将行使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能,不知道是武汉中院胆大妄为还是武汉中院领导的无知。
    
     公开承诺不兑现,也不知道是周文轩“搓白”!还是有人假传圣旨呢?或者是好经让歪嘴和尚念歪了,看来只有找周文轩才能问清楚了。但阎王好见,小鬼难缠。武汉市中院这个戒备森严的“衙门”,层层关卡,要见到周院长恐怕不容易!
    
    举报人:黄志宏
    
    被举报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事实和请求:
    
     一、物业人员履行司法警察的安检职能。
    
     武汉中院自2004年底搬迁到常青路新址后,在审判大楼的门口设置安全检查门、X射线探测检查和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实行安全检查制度。
    
     但举报人在多次进入审判区域时,发现这本该属于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能在武汉中院却由武汉中院聘请的物业人员执行(见图片一),严重违反了规定。
    
     二、无理拒绝公民旁听案件审理,违反了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司法原则。《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对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法院法庭规则》第8条则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
    
    但举报人在2006年5月31日准备旁听一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在武汉中院碰了钉子。
    
    2006年5月31日下午2点到武汉中院准备参加旁听定于14:30公开开庭的一个案件。到了武汉中院按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准备领取旁听证时,一女工作人员要求出示开庭传票,我告诉她,我不是当事人哪有传票呢?!她说那不能换,要她解释一下为什么不能换。她说是法院规定的,换旁听证要看传票。在问她是不是没有传票一定不能换。她又说要请示,但要等到14:30上班才可以请示。等到了14:30问她请示了吗?她说,等一下有人来的。又等啊等啊,等到了15:15再问她,“人呢?”她说“请示了,要有传票才能旁听”。跟她理论,她又说,“我们是底下办事的,不要为难我们”。我打了2004年1月11日周文轩院长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公开的八项承诺之一“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的“天平热线”(65686333)投诉,接电话的人称现在就他一个人不能过来核实,刚想要他打个电话核实也行,谁知电话里传来了一阵忙音,原来他已经把电话挂了。
    
    最后等了一个多小时,人家庭也要开完了,我还在法院门口“凉快”着。最后也不能进入法庭旁听。而且见到的尽是法院请来的物业公司的人员,竟然连法院的工作人员一个都没有见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依法调查处理。除责令武汉中院改正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应责令武汉中院向举报人赔礼道歉。也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黄志宏
    
     2006年6月3日

武汉中院13法官搞权钱交易 院长痛心说"家丑"
    2004-1-13 8
    
      据新华网报道, 武汉市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通过法律程序相继对武汉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等13名涉嫌受贿犯罪的法官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其中,涉嫌犯罪的有副院长2名、副庭长3名、处级审判员5名。现已初步查明,这13名法官受贿总金额约390多万元。
    
      武汉市中级法院原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柯昌信,59岁,立案前为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1999年8月至2003年2月任常务副院长期间,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峡证券公司江城营业部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49.3万元、美元2000元。另据其自己交代,他还先后17次收受案件当事人张某、马某等人贿赂27万多元。58岁的武汉市中院副院长胡昌尤(副局级),利用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武汉晶都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计20.8万元,另据交代,他还先后收受高某、李某等人贿赂12万多元。
    
      武汉中院案件中窝案、串案犯罪特征突出,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犯罪的多。无论案件由谁主审,只要参与到案件审理、评议、把关,从审判员、庭长到分管副院长,都利益均沾。法官刘菊平受贿23次,其中12次是与副院长、副庭长王某、周某、高某及同庭法官剧某、李某共同受贿,与周某共同受贿达7次。有的主审法官受贿后还把贿赂带回去分给其他承办人、审判长、庭长、分管副院长,有的副庭长受贿后带回去分给主审法官及其他承办人。
    
      此外,武汉中院办案中的内外勾结特征明显。许多法官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是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内外串通勾结,如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审判员刘菊平将本该由本院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个人关系熟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从中吃“回扣”。特别是有的律师行贿成风,成为职业“掮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牵涉这么多的法官涉嫌犯罪,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在湖北省和武汉市各界群众中引起强烈震惊和愤怒。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代表中级法院,郑重作出反腐倡廉承诺。
    
      另据楚天都市报报道,在昨天的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心情沉重地剖析了去年法官队伍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过去几年,武汉市中院少数法官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形成窝案、串案。2003年初,问题相继暴露,包括2名副院长、3名副庭长、5名处级审判员在内的13名法官先后受到法律追究。其中,原常务副院长柯昌信涉嫌受贿50余万元,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
    
      法官违纪违法事件令武汉中院经历了一段艰难的日子,不仅审判工作一度受到较大影响,而且法院形象严重受损,司法公信度降低,去年1月才上任的周文轩院长,对此深感痛惜、深表忿恨。
    
      周文轩向人大代表承诺,加强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512名人大代表对此报以热烈掌声。
    
      武汉中院推出八项承诺
    
      ●今起开通天平热线85709333●法官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追究违法办案、办错案的法官
    
      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在人大会上公布八项承诺。武汉天平热线(85709333)从今起正式开通。
    
      这八项承诺是:
    
      一、今年内,法院将实现所有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在市法院局域网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法院内将设触摸式电脑。
    
      二、改善接待条件,实行接待、立案、交费一站式服务等;设置当事人休息室、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咨询服务台和触摸式电脑,为当事人提供直饮水。
    
      三、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的,责令法官停职检查。
    
      四、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对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的,一年内出现一件,将通报批评,出现三件,法官将被取消审判资格。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残疾等弱势群体,按照制度,实行诉讼费缓、减、免,保证他们打得起官司。
    
      六、设立被执行财产调查机构。采取公告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举报实行奖励、通过司法建议降低被执行人信用等级、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等措施,以此加强判决得到执行。
    
      七、多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每年开展一次联络日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
    
      八、从今日起开通“武汉天平热线”(85709333),听取群众意见,全天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
    

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文轩:刮骨疗毒有成效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 杨磊 通讯员任达
    
    去年的1月11日,武汉市中院院长周文轩在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响亮提出:重塑法官形象,让人民满意。此前,市中院13名法官相继落马。
    
    昨日,又是1月11日,周文轩站在了同一个地方——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报告席上。此时此刻,他该如何评价武汉的法官形象呢?
    
    周文轩作完报告后,记者“截”住了他,提出了上述问题。
    
    “去年一年,我们法院在‘刮骨疗毒’啊!”周文轩猛抽了一口烟,缓缓吐出了这几个字。去年,市中院查处干警违纪案件2起2人,对有案件质量差错、违反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的20人予以通报批评,在法院内外产生了强烈震动。
    
    “现在来看,法官的形象改善很大。我观察了一下,大多数法官本身还是好的,对那些出事的同事,他们过去就是有议论的,是不满的。只要从严治院,法官整体形象改善得很快。”周文轩笑着说。
    
    当然,“刮骨疗毒”也有阻力。但是,有阻力也要“刮”。周文轩解释:“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也是对广大法官的爱护。毕竟,出了事,自己受惩罚,家庭也受连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汉告诫湖北法官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 2004年)(记者向勇通讯员李国清李智华陈勇)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汉对湖北省法官们发出如是告诫。
    
    在昨日召开的湖北省中院院长会议上,肖扬指出: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法官在办案时还要注意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才能保障真正的实体公正;法官办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法官一定要谨慎办案,保护人权。
    
    肖扬院长要求湖北省法官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各级法院要多设立利民便民窗口,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人们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打得赢官司;对于法官队伍中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绝不手软,发现一个清除一个。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仅有道歉是不够的
    
    2004-01-17 南方网讯 据报载,在刚刚闭幕的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该院13名法官受贿约390万元,犯下当地罕见大案,而向500多位人大代表鞠躬道歉,一些媒体甚至对他的道歉给予肯定予以褒扬。的确,这位院长的道歉
    体现出他对人民的愧疚,然而,细细品味这种道歉,我们却不能不感到有所缺失:作为一个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院长,也许仅有道歉是不够的。
    
     经检察机关初步查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至法院副院长,下至普通审判员,从1999年以来,先后多次勾结受贿,牵涉人员之多、受贿数额之大,实为罕见,具有明显的窝案、串案犯罪特征,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这说明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作为院长无疑是不称职的,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在国外,一些因为负有“个人责任”而引咎辞职者大有人在,莫斯科人民友谊大学代理校长比利宾因该校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主动表示引咎辞职。作为校长,比利宾显然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失职的责任。他引咎辞职,既体现出非凡的勇气,也是对公众和殉难者家属的"交代"。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自究、自律的表现,反映了为官者一种正直的道德价值观。但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和单位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或腐败问题后,更多的是当事人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分,却少有“负有领导责任者”受到处理,引咎辞职者就更不多见。由于引咎辞职的“官场文化”和相应制度没有形成,那些应该负领导责任者大多心安理得地稳坐钓鱼台。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道歉,说明他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但仅仅道歉,与其应负的责任显然不太相称。
    
     最近,四川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它首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虽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自行提出引咎辞职。这无疑是把领导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形式规定下来,是干部管理制度的一大进步,不仅符合从严治官原则,也有助于形成官员勇于负责的良好风气,无疑值得借鉴。
    
     作为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接受了道歉之后,是否还应该运用手中的权力,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结果?人大负有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当自己选任的领导没有能够充分或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并且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时,还有什么理由让这样的官员继续行使职权?既然选错了人,就理应运用手中的弹劾权力,让不能胜任的领导“下课”。这既是对自身有错必纠的要求,也是对人民负责的体现。
    
     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在加强反腐的今天,监督“一把手”不仅要看他是否有腐败问题,还要看他能否正确、充分、有效地运用权力。有道是“为官一任,守土有责”,对于那些“有权不用”或“有权不会用”,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都做不好的领导,难道不应对他们进行惩处吗?只有从严治官,从能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减少过失。
    
     我们可以理解这位院长对人民的道歉,却不能让“道歉”蒙蔽了眼睛,因为在其背后,还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编辑:郑浩中         来源:楚天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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