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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唐钧
原标题:公积金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错!
唐钧 作者系社会政策专家
虽然已经有了物权法,但对其不以为然者多多。报载,截至2006年,各地账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有80亿元,这部分资金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80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国家的钱吗?有关部门怎能如此慷他人之慨,连个商量都没有就擅自挪作他用了?
查阅有关法规文件,2004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物权法的规定,显而易见的是,这笔储金生出的增值利润,自然而然也就应该归职工个人所有了。按2006年上半年的数字,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1亿人,实缴人数6000多万人。80亿元的增值收益,应该是属于他们的。
可能有人会说,你把钱存到银行里,银行事先跟你约定了利息,当银行把利息付给你之后,你还能管银行赚多少钱吗?这个道理对银行来说当然不错,却难以用到住房公积金上。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的一个最基本的差别,这就是:去银行存款是自愿的,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而住房公积金则不同,是强制性储蓄,国家二话不说,就从你的工资中扣走了,然后还从你的老板(泛指的)那里又拿了一份。这样的运作方式就使缴存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于一般储蓄。国家强制性地筹措这笔钱,理由自然是为缴存人着想,因此,在处理增值收益时,就须得分外谨慎才是。前一段时间,媒体上还有人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想不到这么快有关部门就作出了决定。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要点就是产权问题。计划经济是不讲产权的,反正莫非王土上的一切资源,包括劳动力乃至所有的人,都是国家的。所以,老百姓私有的那点小钱,绝不在话下,于是到了文革时期,动辄抄家也就顺理成章了。1990年代开始的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一上来就要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进入新世纪,公权与私权的问题也摆上了议事日程;直至物权法的出台……
可能有人要说,这80亿的增值收益,分给1亿缴存人,一人不过80元;分给6000万实际缴存人,一人不过130元,管什么用?此话差矣,产权问题是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问题,不能让公权力肆无忌惮地自说自话。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窃以为本来是可以有个说法的。因为并非所有的缴存人都曾经贷款买房子,媒体上的说法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全国约有3000万职工(按人数算占城市人口的8%,惠及的户数估计要占城市住户的15%─20%)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这也就意味着,按缴存人计算,有7000多万人没有动用过住房公积金,按实际缴存人计算,则有3000多万人没有动用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被诟病为拿买不起房的人的钱帮助买得起房的人买房,为了公平起见,建议将此80亿增值收益留着,给到退休时从未动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人分红,以表示对他们无私贡献的尊重。
可能有人会送上顶不帮穷人说话的大帽子。但是,桥归桥、路归路,给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解决住房问题,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责任,而绝对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应该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掏钱。何况,又要低收入,又要住房困难,这样的城镇居民究竟有多少?重庆市主城区是23000多户,武汉的7个城区也是2万多户,可以依此类推估算一下。实际上,如果充分利用现有住房存量(二手房),可能已经足以解决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再谈建设可能更为稳妥。基层反映,实施城市低保的压力越来越大,原因是现在低保的诱惑力太大,配套措施所得远远超过低保金本身。永远应该记住,社会救助制度保障的是最低生活水准,在住房问题上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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