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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主须知——华新民写于2008年5月1日
现在全国正在进行土地登记。在北京,负责土地登记的工作人员也走进了一座座北京的四合院,要求产权人“指界”,即签字确认两个相邻的土地权利之间的界线。
有一些经租房(即1958年被房管部门强行管理,但产权至今没有做过转移的私人出租房屋)业主的私有自住房屋和私有经租房屋是在同一个院落里。听说有的负责土地登记的人跟这些经租房业主说: 地随房走!你先指了界,先把自住房这部分的土地证领了吧,等有了政策,还了你的经租房,自然会把跟经租房有关的土地证发给你。
然而这是完全错误的,是房随地走!因为我们是先有地后盖房的,我们的祖上或者是买了一块空地后自己建了房,或者是从别人手里买了已经建好的宅院,而该宅院从根源上来讲也一定是先有地后有房的。这不单是法理,也是普通的常识和明摆着的事实。
另外,再看现有的法律是怎么说的。比如有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国土(法规)字〔1990〕第13号文:“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这里说的很清楚,我们在1982年以后对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享有的“使用权”来自1982年以前原属自己所有的土地,而非来自房屋。
还有,我们的权利是对整个宅院的土地的权利,而非宅院里某些房屋下面的土地的权利。我们在文革前由现政权做的房地产登记(大部分在五十年代初期,小部分在六十年代)是以整个宅院的宗地面积登记的,每一块宗地都有一个私权权属的地籍号,写在当时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文革中在红卫兵的逼迫下交给房管局保管)上。而近年来已发给部分四合院主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此证的颁发是根据当年的登记),也有这个针对整个宅院宗地的地籍号。
说到被经租的房屋,要知道当时的“经租”是以房屋说事儿的,没有涉及到土地,更没有涉及到院子里房屋以外的空地。比如北屋和东屋始终是自住的,西屋和南屋是出租后变成经租了,那么院子呢?从来也没有提到过院子由房管局“经租”即代为管理啊!
实际上,对于这种自住和经租混合的宅院,除非依据当年的登记承认整个宅院的私有性质,否则无论土地登记人员想怎么瞎做,他的想法都是于法无据的,也是非常荒唐的。如果院子中间是空闲的,他不能撇开这块地不管;如果院子中间填满了文革后房管局陆续盖的临时房屋,因是在市民有私权的宅基地(见上面所说的来自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自然享有”的“使用权”)上建的“侵权房屋”,所以非但不能为这些所谓的“公房”下面的土地做“土地登记”,而且应该拆除这些“黑”房屋(至于如何补偿和安置这些“黑”房屋里的居民,那应该属于政府“拨乱反正”的工作内容,和前些时候在北京进行的“标准租腾退”一样)。
现在,作为进入上述相关宅院里的土地登记人员,为了实现他的“想法”并完成他的工作,便必须有假设的邻居(即住在“自住屋”里的真正宅主)在他虚拟的那条界线上签字确认。我听说大家最初都是拒绝的,但最近有人有点担心了:不“指界”的话,那我连自住的私房都拿不到土地证了,万一哪天拆迁,会不会影响补偿金的数额呢?
对此我觉得大家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首先,我们向土地部门要土地证应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即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遭到侵权之后人家所给的那点“恩赐”(即所谓“补偿金”);其次,在那些已经经历过拆迁的人群中,我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谁因为有土地证,就比没有土地证的多得到“补偿金”,对这一点大家可以自己去做一个小小的调查。在调查做完之后,可以自己来判断一下,为了一个没有根据的担忧,是不是就愿意放弃了对整个宅院的已登记(现政权在五六十年代做过的登记)的合法土地权利?
实际上,现在正在进行的土地登记,对处于上述情况的经租房业主来说,是维护权利的大好机会,是半个世纪以来第一次能够手握主动权,所以千万不要犯糊涂。
另外还有整座宅院(但不包括院中原空地,同上)都被经租的情况。这种情况就暂时稍微难办一些了,因为你没有住在院里,谁也不去找你签字,而且法院至今无理拒绝你的起诉。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的大门打开之前,业主自己首先应该先把相关宅基地的法律关系弄清楚,尤其是要了解关于地籍变更方面的法律规定(“土地登记规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等,均可在网上找到)。通过学习这些规定你会发现,在变更宗地界址时是需要原权利人和现权利人的共同签字的,而你从来没有签过字。
1992年,房管局的拆迁处处长对我所认识的一位老宅业主说:现在要进行的是一场土地财产革命。十几年过去了,这场“革命”似乎正在接近“成功”,但在最关键的时候,也就是现在——2008年,“革命者”不得不需要“被革命者”的帮助了,前者希望后者签字认可它的“革命”,你认可吗?
别看满城的废墟,别看满城的高楼大厦,宪法是和你在一起的,只要你不放弃你自己的权利。
宪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住宅”当然是包括宅基地的。“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仍是私人宅基地的所有权,它当然不可能包含在82年后归在“国家”名下的城市土地中。但即使我们暂时先不去讨论宪法,即使这土地权利暂时被叫做“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那也足够了。足够让任何人尊重我们的权利了。
问题是你自己是否珍惜自己的权利。只要你珍惜,只要全家人团结,只要坚持原则,就会保住我们的祖屋,就会保住我们的四合院,就会让这场正在进行的“土地革命”最终失败。就像潘石屹在前门鲜鱼口的失败一样,他为什么没有吃到“快煮熟的鸭子呢?”(有关土地于今年1月28日被挂牌出让,一月31日撤牌),不就是几个仍有产权的祖宅业主拦了他的口福吗?
你是弱小的,但也是强大的,只要你保持清醒,保住家园和财产的胜利就在眼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