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先请大家看一下贵阳市的新闻发布会的视频,这个视频有23分钟,我感觉画面有跳动,似乎删除某些内容了,无论如何,先看官方如何自圆其说(来源,中新网):
然后,请看一下做新闻发言人的所说的“俯卧撑”的地点的照片:
这是西门河,很平静的一条河

不知道大堰桥是不是这个窄桥,我的判断是,水很平静,离尸体最近的桥应该就是这座,有没有瓮安的人能帮我证实或证伪一下?



桥的宽试从下图可以看到:


这是从这座很窄的桥上拍的照片

希望李树芬不是在这座桥上入水的

我的疑点:
- 瓮安县有多少人在西门河边或桥上做俯卧撑的习惯?做俯卧撑是否为贵州方言或黑话还是术语?
- 视频中6分30秒左右王兴正说瓮安县的县工作组和李树芬的家人“签订协议,了解此事“,县工作组对“自杀溺死”的李树芬的死承担了何种责任?协调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了结此事”的双方是分别是谁?
- 2008年6月28日下午的游行是否通过申请?是否安排交通线路和警力维持游行秩序?
- 我看了本地的电视,电视中没看到打伤的死者叔叔说出任何有价值的话,死者的舅舅说话的画面有跳跃,说的话没价值,并且都是解说员在帮助解说;
- 初二的15岁的女生是否有男朋友?李树芬、王娇丶陈光全 丶刘言超四人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
- 死者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的请求立案侦察的文件中称:“王娇用本人手机向死者之哥李树勇(瓮安二中高三应届毕业生)电话告知,称李树芬已在她家同她玩,在她家睡,已确定不回家了。次日凌晨29分,王娇用同一手 机通知李树勇称“你家妹在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即呼在墙外屋晚休的熟人刘开龙作伴直奔西门河大堰桥,二人赶至北门仓库外岔道口巧遇公安巡警,警察 询问得知同去出事地点,时正凌晨36分左右,现场的西门河大堰桥上站着两个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李树勇等人问该二人李树芬和王娇呢,该二人答李树芬在河里, 王娇在上面……。刘开龙即跃入水中打捞未果。王娇来到现场,与先站立现场的两个青年都说李树芬跳水前一道在家里喝米酒,在出事地点喝啤酒,吃烧烤,李树芬 说其父母隔外地,她想不开了,要先走一步,接着就跳下水去了。经李树芬的施救人员刘开龙丶杨锡友丶杨道忠等要求,出现场的两个警察才将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 丶刘言超三人带走。”
李秀华的陈述与新闻发布会不同,请问官方如何解释?
- 网友提供的以下资料是否属实?
李树芬,女,汉族,1991年7月生,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人,瓮安三中初二学生。父亲李秀荣,母亲罗平碧,均为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村民。
王娇,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三中初二年级学生。其父母均为瓮安县天文镇贾家坡村贾家坡组村民。
陈光全,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纸厂打工。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刘言超,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与陈光全为同村人,现在瓮安县纸厂打工。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 李树芬的第一次尸检报告是瓮安县公安局刑警队开的,时间是2008年6月22日,第二次尸检在视频中称是由都匀市区公安局的法医在25开具的,第二份尸检报告在哪?与第一份有什么不同之处?为何由都匀市区公安局进行第二次尸体检验?
第二次尸检的报告和第一是否交由死者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第二次尸检带走的包括子宫在内的内脏现在何处?
- 攻击 李树芬的叔叔李太和的不明身份的人是谁?因何过节被攻击?公安机关是否会查明?
- 曾在瓮安工作的女警察沈雪2007-2-6 23:29:00在她的BLOG中说:“这短短的十天里,初步统计一下,我 们一共处置了六次群体性事件,没完没了的处突通知,随时待命,让人的弦蹦得紧紧的。我不知道现在公安机关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工具,处置的这六起事件,有些 完全没必要出动那么多的警力。为什么相关部门要把公安机关当成拳头,当成暴力工具。而又如何让公安机关跟群众搞好警民关系?真的说不清。”,请问此女警所言是否属实?
- 贵州政府处理此事以稳定压倒一切为宗旨还是以对生命和法律的尊重为宗旨?
- 6月30日下午在西门河边和李秀华协调的工作人员为何不提供证明身份的证件?
- 七月一号晚上,李树芬的尸体如何处理了?是否还在何边?
- 最后,为何所有发言人回答现场提问时都需要看稿子?提问记者是否通过了预定和演练?发主人早就知道提问内容吗?
有人预言中共政府的处理方法已经走到第三步了:
1、一周后电视上播出一个视频,展示暴徒是如何掀翻警车、砸毁政府办公室和放火烧公安局办公楼的,肯定有特写镜头,如一个青年手拿一根铁棍什么的;
2、发布公告,要求参与打砸烧的人员于5天之内到公安部门自首,否则从严惩处;
3、再过两天,播出当地市民声讨暴徒、渴望安定的现场采访;
4、播出一些不明真相参与打砸烧的自首人员痛哭流涕悔过的画面;
5、对一些因保护国家财物和打砸烧人员博斗而受伤的警察给以奖励。
我期望刘晓原和贺卫方等法律专家能尽快提供法律意见,已经有一位叫楚望台的法律从业者表示关注并发表了《瓮安李树芬案部分材料及我的看法》,我现在提供了尽可能多的信息,希望能得到你们的指点,我想了解此案的法律上的切入角度。谁认识贺卫方和刘晓原?能否转达?这个案子怎么办?
我果然动作最讯速,我昨天居然从李秀华手里拿到了验尸报告和其他文件,估计算独家新闻吧。相信这来自当事人提供的两个文件能够部分还原真相。请各大媒体随便取用并交由法律专家解读,如果执意要付费,你可以随意用任何方式赞助我。
我现在还没有找到确切的证据来反驳《瓮安群众愤怒谴责6.28事件打砸抢烧不法分子》,不过看这里的面措词,我也不觉得【贵州日报】有什么确切的证据证明” 两名公安警察告诉记者,这些打、砸抢、烧分子,经他们现场观察发现,其中不少人是曾经本公安机关打击过的违法犯罪分子和吸毒人员 。“是一句真话,我昨天和瓮安的人访谈中得知“热血暴徒”其实都是为死者打抱不平的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学生,这些学生被警察驱赶并殴打后被触发众怒,于是去加油站买来汽油,掀翻汽车。总言之,如果学生不公开在媒体上说话,我永远不会相信【贵州日报】对此事的描述。









对了,我比较懒,有没有朋友有办法用OCR的方法还原上面的文字为文本内容?一个字一个字的录入太麻烦。如果谁有相关的开源软件推荐或已经把上面的内容用手工的办法还愿成文本,请跟贴粘贴一下。谢谢。
感谢小杰和Wuvist的人肉转换,我太无耻了,其实我有时间录入文字的,文字录入对我来说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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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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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瓮)鉴(尸检)字[2008]S08040号
一丶委托单位:瓮县公安局雍阳责任区刑警队
二丶被鉴定人:李树芬,女,16岁,住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瓮安三中学生)
三丶委托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丶简要案情:2008年6月22日接“110”指令,2008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李树芬在西门河大堰桥溺水死亡。
五丶检验时间: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丶检验地点:瓮县城西门河大堰桥河段东岸
七丶检验情况:
尸表检查:死者身长155cm。上身外穿红色T裇衫,胸部戴白底蓝花乳罩。腰系蓝白相间裤带一条。下身外着蓝牛仔裤,内着白底紫花针织短裤。脚穿白色休闲鞋一双,白底绿花尼龙袜一双。
头部无损伤,右颧部有1.5×0.1cm表皮擦划伤。双眼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5cm,双眼结合膜充血,右眼相当於时钟2─3点处有0.3× 0.1cm球结膜下出血,右眼相当於9─10点处有0.7×0.5cm球结膜下充血。双外耳道无异常。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腔无损伤,口唇重度发绀。颈部无损伤。胸膓部无损伤。腰背部无损伤。臀部无损伤。双上肢无损伤,双手指甲重度发绀。双下肢无损伤。
经徵求家属意见,不同意解剖作进一步检验。
八丶结论: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树芬尸表有双眼结合膜充血丶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蕈状泡沫溢出;口唇及双手指甲重度发绀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徵,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胡仁强(盖章)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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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案破申请书
瓮安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秀华,中共党员,男,现龄36岁,汉族,瓮安县人,住玉华乡雷文村泥坪村民组,系死者李树芬之父。
我女李树芬生前系瓮安三中初二年级学生,为读书方便,租房居住於瓮安城关三小彼邻刘金学私房。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八时许被同班同学王娇喊离居所地,同日二十三时十二分,王娇用本人手机向死者之哥李树勇(瓮安二中高三应届毕业生)电话告知,称李树芬已在她家同她玩,在她家睡,已确定不回家了。次日凌晨29分,王娇用同一手机通知李树勇称“你家妹在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即呼在墙外屋晚休的熟人刘开龙作伴直奔西门河大堰桥,二人赶至北门仓库外岔道口巧遇公安巡警,警察询问得知同去出事地点,时正凌晨36分左右,现场的西门河大堰桥上站着两个不明身份的男青年,李树勇等人问该二人李树芬和王娇呢,该二人答李树芬在河里,王娇在上面……。刘开龙即跃入水中打捞未果。王娇来到现场,与先站立现场的两个青年都说李树芬跳水前一道在家里喝米酒,在出事地点喝啤酒,吃烧烤,李树芬说其父母隔外地,她想不开了,要先走一步,接着就跳下水去了。经李树芬的施救人员刘开龙丶杨锡友丶杨道忠等要求,出现场的两个警察才将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三人带走。
六月二十二日凌晨3:44分,经死者的亲人,生前邻居设法打捞上岸,报告110,又报雍阳派出所。上班后,警察答复已转公安局刑侦科。同日二十时,公安局法医到场用手电作照明对死者上部身体作了粗略的检验,口头先知我等,结论为:李树芬溺水死亡。因申请人及死者的其他亲人都陷於沉痛的悲哀中,一(直)未考虑到死者溺水前的关键性疑点,故没有提出剖腹出及下部分身体尸检。
申请人和死者的其他亲属都是守法公民,不可能对死者的死因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采用任何强制措施,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才有法律赋予对犯罪嫌疑人侦察,补充侦察的权利,但承办本案的公安人员已明确答复王娇等三人的行为不具犯罪嫌疑而解除侦察,现申请人对公安机关的明确要求是:
一丶对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再度行以隔离询问审查;
二丶对李树芬的尸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三丶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广辟破案线索。
谨致 贵局!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急报:瓮县人民政府,瓮安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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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申诉
申请人:李秀华,男,现年36岁,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系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平组农民
事由:为爱女被害,申诉人请求公安侦破,警匪勾结,共同加害被害人亲属而申诉。
申请诉求:请上级党委丶政府和政法机关明令快速侦破急案丶严惩凶手,消除极端恶劣影响,以平民愤。
事实和理由: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时许,申诉人瓮安三中读书的爱女李树芬被他人害死溺於西门大堰桥下水中,报案20个小时后,瓮安县公安局法医现场尸检,检验结论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尸检8小时前已将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县公安局尸检结束后多次吓唬强令申诉人埋尸。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的行为不服,同月二十三日书面申请瓮安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李树芬尸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对知情人员深入调查,获取破案线索。当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收我申请后只同意作民事调解,口头告知不能作刑事立案处理。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公安局正式下发书面通知作不立案处理,限当天下午五点钟前安埋尸体。申诉人未接通知,大约时当日下午七点钟后又通知我到公安局,由县政法委书记丶公安局局长丶维阳镇和玉华乡的领导参与,警方同意尸检,但瓮安公安局法医不予尸检。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申诉人被迫到都匀请法医验尸,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电话通知现场打捞人员到局接受调查。亲自投水打捞到李树芬尸体上岸李秀忠(被害人胞叔丶玉华中学教师)应邀约上午九点二十八分与公安干警同车去到县公安局,李秀忠在接受公安干警询问前就惨遭警察施以警棍与脚击伤,随后用警车押送县教育局由教育局做“思想工作”李秀忠的爱人兰务平和妹妹李秀菊得知李秀忠在公安局被打未返的消息,前往询问究竟,不仅未见到亲人,反被干警上铐丢监。约下午五点半,申诉人刚从都匀返瓮安,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就电话通知我去公安局办理二次验尸手续,我答道,你们通知我家去公安局的三个亲人都未放回,我不敢来了。约半小时后,公安局果然把李秀忠等三个放了出来,但李秀忠刚走出县教育局大门就被几个不明身份的男青人拳打脚踢,直至追打倒(到)500米以外的人寿保险公司前街躺入血泊,行为人还叫嚣要连申诉人的儿子也要下毒手。蒙目睹群众呼110将者送县医院抢救,现住外科51床,七孔流血,昏迷不醒,生命垂危。
综上所述,申诉人之爱女李树芬被他杀溺水,公安不予立案侦破,且警匪勾结共同加害受害人亲属,构成血腥惨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丶充分,官方岐(歧)视我朝庭(廷)无人,老百姓以我的家庭惨境十分同情,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为我申冤签名捺印,捐款施救,众人异口同呼明镜高悬!
此致
申请人:李秀华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