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得被监听”早已写入《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借助设备监听是违法的,用人耳偷听便可作为合法证据?岂不荒谬。无论是用机器还是人耳,偷听的违法性毋庸置疑。拿偷听来的内容作为指控的证据,更是错上加错。正所谓“偷来的锣鼓不能敲”,检察机关却反其道而行,大张旗鼓将偷听来的只言片语作为指控证据,无罪的熊昕已被羁押一年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