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庭判词,警员单凭衣著服饰(如头带黄色头盔、猪嘴防毒面具、黑色T恤和短裤)去认定被告的身份,显然达不到举证要求,故此又加上另一些陈述,如指被告有多项挑衅行动,以作认人特征。不过,法官怀疑这些陈述是否属实,因为这些不利被告的举动,警员竟然没有在记事册留下片言只语,到上庭作供才加入,加上其他口供有不尽不实之处,在法官看来,除了证明其可信性成疑,甚么也证明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