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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关国民党法律地位的条款

陈礼铭

遍查所有民国约法、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仅 1931 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有五处提到国民党,摘录如下:

训政纲领 第三十条: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政府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名额以法律定之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另外在文件开头有一段说明: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既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公布约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宪政授政于民选之政府兹谨遵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嘱召集国民会议于首都由国民会议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如左

其中提到“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总理”。 把这也算上则有六处提到国民党。
 

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一处提到国民党,更无“在 XX 党领导下”之类文字。

(黄花岗网站自由论坛转载,网站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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