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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同:令人不安的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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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北京报纸报道,一位原业主价值1500万元的新建别墅被强行拆除,理由是没有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因而是「违法建筑」。
    
     这样一笔私人的巨额财产在国家行政暴力下瞬间灰飞烟灭,没有一分钱的补偿,难道是合理的吗?我一直等待媒体对此行为发表评论,结果一个星期过去,没有看到任何评论,似乎舆论认为这很正常。
    事情很简单:一位外省王姓业主2005年斥资500万元在北京丰台国际花园买了两栋联排别墅。王先生腿有残疾,上下楼不便,遂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自己安装电梯,获得同意。或许在原有建筑结构中无法安装电梯,王先生征得邻居同意后,拆除了原有建筑,在原址上新盖了一栋别墅,耗资1500万元。在一年多的新建过程中,没有任何物业、城管人员来告知「违法」,别墅在建成后却「违法」了,并且雷厉风行推倒了之。王先生作为一个公民,里外2000万的财产就这样没了!
    
     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但依据法律常识,认为王先生固然有行事不周的缺陷,然而城管的行为,却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国《物权法》规定,个人可以在已获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包括翻建、改建。王先生在购买别墅的同时,当然也同时购买了别墅用地70年的使用权,因此他在原址翻建、改建是完全合法的。那么,他新建的房屋是否破坏了小区的景观呢?没有,报道说「风格与原建筑相似」。房屋是否未达到建筑标准呢?看来也没有,三台大型专业机械拆了整整一天还没完成,工人抱怨「太难拆了!」记者也看到墙体中「密密麻麻的钢筋」,自己住的房子,业主自然是精益求精;是否影响了他人的利益呢?也没有,邻居是同意的。因此,王先生至多是违反了程序规定,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吧了。王先生应该补办手续,甚至缴纳相当额度的罚款,但他的巨额房产,绝没有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非法剥夺。
    
     在我看来,剥夺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哪怕就是一张桌子,也如同要剥夺人的自由一样,必须经过法院的公开审理和判决,权利被剥夺人必须平等地享有法律救济。然而我们看到,北京城管根本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即强行拆除,而且他们代表的是公权力!
    
     令人不安的是,相比起重庆「钉子户」的房产权益的维护,全国公众和媒体都倾注了巨大的注意和连篇累牍的报道,王先生的不公遭遇却没有一家媒体发声。这两者在本质上有什么不同?不难想见,一种对富人倒霉的幸灾乐祸左右了公众和媒体的心态,殊不知容忍公权力对他人的非法侵犯(不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就是在纵容公权力对自己的非法侵害。
    
     换个角度问一下:如果王先生是个高官或高官亲属、是个声名卓著的企业家、是个明星大腕,他的房产会被这样蛮横地一拆了之吗?相信99%的人都会回答「不可能」。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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