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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压反革命

镇压反革命,是19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的一场运动,目的是为了肃清社会上的反对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势力(即反革命),从而鞏固新生政权,并稳定社会秩序。

历史

195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剿灭土匪建立革命新秩序的指示》和《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开始了镇反运动。从1951年底逐渐让位于三反五反运动,但是一直持续到1953年才逐渐结束。

其中,在毛泽东的亲自主持下于1950年10月10日通过《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双十指示),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镇反运动。在双十指示发布前后,在各地引发各种暴动。鉴于镇反运动开始时候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政务院于1951年2月21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

只要有勾结帝国主义,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叛变,持械聚众叛乱,参加特务或间谍组织,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或利用封建会门,抢劫、破坏公私财产和公共设施,投毒杀人,伪造公文证件,煽动群众对抗政府和挑拨团结,制造散布谣言,以及偷越国境、劫狱越狱、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等项行为,甚或意图之一者,不论“已遂”、“未遂”,均可定为“反革命罪”

使得“反革命罪”的解释变得更宽泛,处刑标准有更大的自由度。1951年2月间,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中共中央专门召开会议讨论了处决人犯的比例问题,“决定按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先殺此数的一半,看情形再作決定”。[1]

虽然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曾发出多次指示要求将镇压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门头子等项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党团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和法律审判程序,加之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中央的杀人指标,造成镇反运动不可避免地扩大化,出现大量冤假错案,草菅人命的现象。甚至许多国民党投诚官兵和中共地下党员也被当作反革命分子处死,如朱自清的儿子朱迈先,早年追随中共,投身抗日活动,八年抗战期间亦因中共指派随宣传团集体參加了中华民国军队,國共內戰后期并策动桂北国民党军政人员起义成功,卻在镇反运动中被当成历史反革命判处死刑,执行了枪决[2][3]金庸的父亲查枢卿也是在镇反期间被处死的[4]

朱自清之子朱迈先(前排左三)

1951年5月,中共中央及时决定实行谨慎收缩的方针,集中力量处理积案。1951年10月,全国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结束。

关于整个运动被“杀”、“关”、“管”的总人数,毛泽东后来有过一个说法,叫「杀了70万,关了120万,管了120万」。数据来自于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1954年1月的一份报告。徐当时报告称:镇反运动以来,全国共捕了2,620,000餘名,其中共杀“反革命”分子712,000餘名,关了1,290,000餘名,先后管制了1,200,000。捕后因罪恶不大,教育释放了380,000餘名。这个数字,比毛泽东当初设想的,高出了许多。1951年4月下旬毛泽东及时刹车并委婉批评一些地方太过强调多杀,以至有些地方明显地出现了瞒报的情况,故实际上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实际的被杀害人数很可能要大大超过71.2万的这个数字。[2]

复兴党暴动案

云南省普洱县磨黑镇公安局刑讯逼供,无中生有发现了一个“复兴党暴动案”,查出“复兴党人”1300多人,包括80多名共产党员和共产党地方武装的会员,当时的中共普洱县委书记和普洱县公安局副局长也被牵连。

“镇反运动”后期复查时,当时的中共云南省第一书记的宋任穷表示,“普洱地区的复兴案我不相信,我们进云南后(指中共军队的四兵团),我们是胜利者,在全国解放的大好形势下,在一个地区我们发展共产党都没有这么快,反革命组织复兴党一下就发展到千人以上,其中一定有假,我不相信,你们去好好查查。”

云南省公安厅一个副厅长为首的调查人员经过几次审查,发现这完全是刑讯逼供制造的假案。办案人员除了有一个据说是复兴党“暴动标记”的证据以外,没有其它任何证据,而这唯一的证据也是一个小学教师在办案人员威逼利诱下自己画出来的。结果,云南省公安厅提出给这个案子“平反”。

令人不解的是,当初对这个案子提出质疑,并且规定进行调查的宋任穷却改变想法了。他管理的中共云南省委尽管承认这是一个假案,却没有同意平反,仅同意“公安部门内部保密处理”。直到1981年,30年后,有关部门才正式决定“‘复兴党’纯属假案,应予彻底平反”。此时,此假案已经造成126人被处决, 37人被判死缓,669人被判刑坐牢,133人被管制,168人曾经被关押和审查。1000多人就这样平白无故地被中共迫害了30年。

参见

  • Julia Strauss. "Paternalist Terror: The Campaign to Suppress Counterrevolutionaries and Regime Consolid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50-1953," in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44 (2002), p. 80-105.
  • 文章来源: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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