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媒体:击毙报警者“故意杀人”
人世间最可怕的事情可算是“故意杀人”,而“故意杀人”中最可怕的恐怕又是执法者假“执行公务”之名而行。这是最最可怕,也是最最需要警惕的。
年仅26岁的青年职工陈振翊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捆绑、殴打,乘凶手不备逃出并跑到医院疗伤,其间还报警求救,然而他却被赶来的警察开枪击毙,这是 2008年2月 29日发生在江西上饶鄱阳县的一起离奇案件。警方称:“陈振翊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并持刀袭警,民警被迫开枪。”而众多目击者说,陈振翊当时极度惊恐从医院跑出来,而且他全身已经严重受伤,双腿也一瘸一拐,来到事发的商场也没有持刀袭警,被击毙前还呼唤现场群众为他报110。但后来来了10多名手持枪支、盾牌、木棍的警员,采取的措施竟然是当场击毙陈振翊。据悉,此案已经被江西省列为“头号督办铁案”,下令开枪的王副局长被停职审查。(据10月29日《信息时报》)
先是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殴打,后又被一群接警赶来的警察击毙……整整8个月过去了,虽然被省里“头号督办”,但此案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受害人家属认为“ 迷雾重重”,局外人也都觉得非常“离奇”。不过,综合警方和目击者以及受害者家属的说法,却可以看出,有些基本事实是清楚的,而根据这些基本事实足以作出基本的判断。
最清楚的事实是:案发现场是十几个荷枪实弹的警察在围捕一个一瘸一拐的公民。这个叫陈振翊的公民此前到底做过什么以至于被人殴打乃至追捕,目前还是个谜;但即使他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也应该由法院来判决然后执行死刑。只要他没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执行逮捕的警察就不能当场击毙。
那么,陈振翊有没有威胁到警察的人身安全以至于“被迫开枪”呢?这里涉及到两个有争议的事实:一、警方说陈“持刀袭警”,而目击者都予以否认;二、警方说陈“吸食毒品产生幻觉”,但尸检报告显示陈的体表未见明显注射针孔。哪一种说法更可信呢?目击者为数众多,而且都与事件没有关系,而警方面临着严重的责任追究,这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除此之外,有两个细节可供参考:一、案发后死者先被殴打的鄱阳宾馆4楼的摄像头被鄱阳警方拆离,而且没有公布录像;二、警方公布的所谓“真相说明”既没有公章也没有落款——这两点都让人感觉到警方的“气短”和“心虚”。
退一步说,即使如警方所说的那样,陈振翊“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并持刀袭警”,可是一个受伤的人能对十几个荷枪实弹、手持盾牌的警察构成威胁吗?如果明知可以制服却要开枪击毙,那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有人说这是滥用职权,笔者觉得说“故意杀人”也不为过!
说到这里,人们必须明白:警官身着警服、手持警械,并不一定都是在执行公务。有时候,它可能是公报私仇,也可能是以执法的名义干着犯法犯罪的勾当,甚至“故意杀人”也会披上“执行公务”的外衣!
当然,击毙陈振翊的责任应该主要由下令开枪的王副局长来负,因为开枪的警察们只是在执行命令,这是他们的天职。
人世间最可怕的事情可算是“故意杀人”,而“故意杀人”中最可怕的恐怕又是执法者假“执行公务”之名而行。这是因为:执法者手中掌握着国家机器乃至可以致命的武器,他们取他人性命易如反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身份就像是一种“护身符”,不管干了什么,他们都可以拿“执法”作挡箭牌——这是最最可怕,也是最最需要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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