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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杀警案 在保定引起巨大轰动 民称罪有应得

—河北省涿州市交通警察被杀一案 进入申诉阶段



死者陈振的父亲陈鹏飞、母亲黄珍、妻子刘洋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洪峰提起了公诉,律师张智英为张洪峰做了罪轻和从轻处理的辩护。


陈振父母和妻子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做出的(2010)保刑—初字第00 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申请河北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张洪峰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做出的( 2010)冀刑四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终审判决,最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引起张洪峰欧打陈振致死的原因是,陈振利用职务之便欧打张洪峰,非法扣押车辆,勒索钱财行为造成的,张洪峰及家人不敢找他们讲理也不敢告他们,怕他们报复,心情长期压抑。

2008年夏,张洪峰无照经营出租营运时,被陈振等人查处,陈振的头部被打伤,车辆被扣,被勒索了2000元钱,还请了陈振等人的客。车才算要回来,当时张洪峰被打伤后,被扔到交通局停车场的一个小屋里(华阳路敬军场),张洪峰给其姐打电话:我出事了,我被打了,关在一个小屋里,不知道在哪里。其姐找到他时,见张洪峰躺在地上,满脸满头是血,其姐把她用车送到医院急诊处进行了处理才算脱险。

2010年1月3日8时50分左右,张洪峰看见陈振开京PB6525宝莱车过来,就骑摩托车尾随,想报复陈振,教训教训他,出口气,行至涿州大马村村南影壁墙时,用摩托车前轮撞了陈振的后侧车轮,陈振停下来看了看车说:“我瞧你要撞我,撞坏了我弄死你。”张洪峰本不想激化矛盾,见他依然蛮横,就用铁棍照陈振头上打了几下,见陈振不动了,感到事态严重,有些害怕,想去抢救又怕暴露,就把陈振抱上陈振的宝莱车,把宝莱车和自己的羚羊车都开到涿州市大落各庄村东路口,用车上的透明胶带把陈振的头缠上,用两个蛇皮带把陈振裹上,放到羚羊车后备箱里,把陈振的车放到小落各庄村东,带走了陈振的手机和车牌照,然后就上班去了,后将陈振尸体埋在了自家的墙根处,用雪蒙上。

于2010年1月3日16时,张洪峰用陈振的手机(13102939999)给陈振的母亲黄珍手机(15830851616)发信息,以给其儿治病为名索要100万元钱人民币,1月9日15时40分,张洪峰又用陈振的电话给陈振的妻子刘洋索要100万元钱人民币,后来暴露了,20 10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张洪峰73岁的父亲、76岁的母亲和妻子和张洪峰的代理律师正在积极努力,本着张洪峰不是故意杀人而是伤害,看在两位年迈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没人照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第三款:原审被告人张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维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保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判决。同时,张洪峰的父亲、母亲、妻子致信国际人权组织要求紧急救援,希望给张洪峰留条生路。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
审判长:赵贵云
法官贾鹏民:15132116156
郑亚昕
省刑四庭:0311-87937096
书记员:白省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0312-3103096
审判长:姚志强
主审法官:张胜利
       赵雪莲
书记员:田苗
张智英:13833207988(张洪峰的辩护律师)
张庆玉:13284324886(张洪峰的父亲)
张桂敏:15032492800(张洪峰的姐姐)
张雪:13731239811(张洪峰的妻子)
陈鹏飞:13102939999(死者陈振的父亲)
黄珍:15830851616(陈振的妻子)

请求国际人权组织给予紧急救援
尊敬的国际人权组织各位官员:
你们好!
我们是中国大陆河北省涿州市冤民,下面是我们写给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信,请你们好好看看,关注关注我们的事情,给我儿(被告人)张洪峰留一条生路。

一、本案确实是事出有因:陈振要不是多次无故殴打我儿,而且施行暴力,严重的一次是把我儿的头部用啤酒瓶打伤,打完后把人带走关在一间小屋里,就不管他的死活,致使我儿走上犯罪道路,陈振哪里是在执法,怎么会带着啤酒瓶,跟土匪有什么区别,张洪峰之所以会跑,是让他们打怕了。

陈振仗着国家给的权力欺压百姓,为所欲为,陈振那个执法队就是因为老打人才解散的。当地领导有包庇行为,其父亲在涿州挟河检查站是站长,陈振在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为了敛财,他们不怕知法犯法,在往回要车的时候,陈振让张洪峰给他买手机和衣服,却不给钱、不听话就实行暴力,老百姓怕陈振家的势力不敢告、也不敢找地方说理。因为陈振爷俩靠国家给的权力,举着执法的幌子,名正言顺的要钱,家产之大,人人共知,请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检察院明察暗访,给百姓一说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请法官们深思,让老百姓心服口服,陈振的罪行和过错,因为死去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我儿却要被判死刑,我们认为实在是冤枉。

二、本案的直接证据严重缺失,杀人凶器铁管没有找到,血衣一些证据也没有提取,按照以往案例,根本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我们认为一审法院(保定法院)是依法视其具体情况对张洪峰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法院(河北法院)迫于陈振家属的无理取闹为压力改判死刑的,无视法律条文,条文明确规定,被害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不能判处张洪峰死刑,我们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公道:纠正河北高院的判决,维持保定法院一审判决。

我们期待公证的判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请求国际人权组织根据我们的愿望给予紧急援助!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批下来,我儿就要被立即枪毙了,求求你们给张洪峰留条一生路吧。

家属签字:张庆玉,张洪峰的父亲

石淑梅,张洪峰的母亲
                             张雪,张洪峰的妻子

2 011年1月18日

申  诉  书

申诉人:张洪峰,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明慧街综合组

申诉人因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刑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款判决,依法申诉,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调卷,查明事实,进行再审。

一、申诉人与陈振发生纠纷事出有因,陈振无辜对申诉人施暴,依职权非法扣车,对申诉人伤害在先,其过错责任在先。

2008年夏,申诉人因生活所迫,无照经营出租车,被陈振查处,陈振不但将申诉人的头部打破,还扣了申诉人的车,后经请客给了2000元才放车,以后陈振又多次向申诉人索钱,并扬言见着一次打一次,给申诉人心理上、精神上都造成莫大打击和压力。

二、2010年1月3日,申诉人本意并非是杀人,2009年11月的一天,申诉人无意间发现陈振经常开车向西去,想起被其无辜殴打惩罚。所以跟踪他,目的只是想报复一下,出出气,事情的发展结果是申诉人没有预料到又由于申诉人害怕没能将其送到医院及时救治,导致其死亡结果发生。这个结果并不是申诉人想要的结果,申诉人更没有预谋杀人的主观恶意。

三、申诉人使用铁棍打了受害人陈振,由于惊慌,将其铁棍随手扔了,铁棍是主要作案工具,但至今未找到铁棍的下落。属证据严重缺失,且血衣等相关证据未提取。就此两点依法不应判决申诉人死刑。

四、申诉人的家属对陈振的家属积极给予赔偿,亦应从轻对申诉人进行处罚。

申诉人的家庭及其亲属生活都不宽裕,由于申诉人一时糊涂,铸成大错,为了给陈振家属弥补,给申诉人赎罪,申诉人的几个姐姐卖了房产,将赔偿款打入了保定中级法院帐号,以表示进行积极赔偿。

综上几点,申诉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3项判决。维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保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洪峰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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