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天,网友“小考拉avi”(自称是医院实习护士)发布的几张“虐婴”照片在网上疯传,引起网友一片的愤慨和谴责。被曝光的微博截屏上显示,该实习护士多次左手扯起不同的襁褓婴儿,任其脖子处于随意耷拉的状态下用手机拍摄,并为其配上了一系列充满侮辱戏谑的博文:

实习护士恶搞新生儿:假如发生在美国

“小孩子真是太2了,傻乎乎的,无家属病房就是这点好,可以进行各种虐待。”

“看那副癌像(不好看的样子),忍不住各种虐待”。

“孩纸(子)!你肿(怎)么勒!快醒醒啊!哈哈哈!笑死我了,居然会装死也!”

“实习接近尾声啦!莫名的开心啊!在儿科实习太没挑战性了,傻孩纸(子)完全不反抗的么,被帖了猪鼻纸还睡那么香。”

不仅如此,她还将婴儿直立,让婴儿脑袋后仰而不支撑,给婴儿的头部贴上用纸画的猪鼻子、猪耳朵等,在其与博友聊天过程中,还自爆曾用手玩弄过婴儿的眼睛等。

实习护士恶搞新生儿:假如发生在美国

后经证实,该网友是浙江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2008级的学生肖诗雨,而该校办公室也发表了正式声明,表示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教育”。

在英文媒体对这件事情的有关报导中,我发现记者用了abuse(虐待,作者译)这个严肃的字眼(Abuse Newborn for Fun,虐待儿童取乐),而虐待儿童在美国是很严重的指控,一经定罪,很可能会进监狱;如果是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话,还会被剥夺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

就此事我专门采访了几个美国专业人员。当地一位执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律师Kevin Rose肯定地说,这件事若是发生在美国,至少违反了两条法律,首先在未得到新生儿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的照片公布到网上恣意取乐,违反了未成人隐私法;其次是拍片动作粗鲁,没有对婴儿进行应有的保护,将无行为能力的新生儿置于有可能受到伤害的境况中,这符合法律上“Endangerment of Child”(将儿童置于危险境地,作者译)罪名的严格定义。

为此我又专门致电在宾州大学医学院执教的华裔专家余教授,他认为杭州这个护士的作为令人发指,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能原谅的。美国对于保护患者的隐私有严格的法律HIPAA(The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简称HIPAA) ,所有在医疗卫生部门工作的人必须接受培训、通过考试。该护士不仅私自将医院新生儿的照片捅到网上,而且百般恶搞,有违背了这个规定的嫌疑,也即触犯了法律,政府可以提请公诉。若造成任何伤害的话,患者和家属不仅可以起诉该护士和其指导老师,还可以连带起诉医院赔偿。

当年接生的护士看到这组照片时说,美国的新生儿护理操作规程上严格规定了所有进入婴儿房的物品都得进行严格消毒,因为新生儿免疫能力比较弱,手机上布满了细菌,属于严禁带入新生儿病房的物品之一,这是故意将新生儿置于可能被感染的危险境地,任何在新生儿病房工作的医护人员都应该经历了相关规定的严格培训,所以这件事情的发生不仅当事人有责任,医院也难逃其咎。

在西方,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的,尤其是新生儿。

2006年初,一位名叫Mercy Okeke的助产士(Midwife),因没有将新生儿脖子上缠绕的脐带解开、便放在了妈妈的肚子上等一系列操作新生儿动作粗鲁的原因而被起诉,罪名是有可能造成婴儿被勒死(effectively strangled)等。而美国法律对于医护人员的道德要求水准也是极高的,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有可能被虐待的迹象,医护人员必须马上向警察和儿童保护机构报告,否则即视为违法。2006年底,在Rotterdam市一家医院的重症婴儿病房工作的护士Carmina Janis被起诉并投入监狱,罪名就是前面曾经提到的“将儿童置于危险境地”,起因是其丈夫虐待六个月的婴儿(狠狠摇晃婴儿,作者注),她看见了但“什么也没做”(did nothing about it)。

对比以上事件不难发现,如果该实习护士恶搞新生儿的案例发生在美国的话,现在就绝对不是她所在的学校对她“严格批评教育”这么简单的事情了。持有律师执照的河北著名作家李文通证实,目前中国的刑法里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个罪名,但有虐待罪的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我们这些成年人、我们的政府、和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应该多做一点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