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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农村怎样发动农民搞土改和镇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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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的“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同时进行

华北农村解放区在抗日战争期间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在抗战胜利后开展直接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改运动。在老区和半老区,[1]土改运动开展得较早。中共建政以后,作为土改前期的镇反运动,华北农村也是较早展开的。可以说,华北老区农村是中共建政后对中国农村实行社会改造的试验田。通过镇反和土改,中共在短短几年里改变了华北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这种改变为以后半个世纪中共发动的政治运动和经济政策创造了条件。这种改变是如此巨大、深刻和广泛,波及了华北农村的所有人。事实上,是所有人的参与才可能造成这样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共也一向宣传,这是一场群众运动,是广大群众参与的社会变革。那么,群众是怎样发动起来的呢?本文从两份历史文件来探讨这个问题。一是赵紫阳1944年10月的一份经验介绍,二是1951年华北各县县委书记给毛泽东的报告。

仇恨是一个必须创造的条件

河南滑县是赵紫阳的故乡。赵紫阳的父亲有良田数十亩,是当地有名的地主,“平日乐善好施,得村民爱戴”。赵紫阳在1939年20岁时就被委任为中共滑县工委书记,后改任为滑县县委书记。抗日战争中,赵紫阳在滑县开展雇佃贫农运动和减租减息运动,其经验受到邓小平等高级领导人的赞赏。正是滑县工作的成绩,使得赵紫阳在抗战结束时就成为中共党内颇具名气的中层领导人。

1943年赵紫阳任中共豫鲁冀边区第四地委宣传部部长,1944年10月,他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滑县群众是如何发动起来的”,作为自己任滑县县委书记期间的经验介绍。

中共作为一个左翼政党,在其革命纲领中有关于土地问题的理论,提出要发动农民展开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但是在现实中,这些理论并不能直接用于发动农民。赵紫阳在文中讲述了更为实用的方式方法。

他说,地主对农民的压迫剥削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旧法所保障下的‘合法’的压迫剥削的制度和习惯,且有即旧法亦不允许的罪恶行为;不仅有对农民一般的共同的压迫和剥削,且有对每个具体农民的特殊的压迫和剥削。这就造成农民对制度的‘私仇’‘私恨’。这种‘私仇’‘私恨’,正是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压迫具体表现。这不是一个人对一个人的问题,正是残酷的阶级压迫。”[2]

这一段话是中共历来提倡的“从具体到一般”的论述模式,实际上却是出于实用主义的动机。赵紫阳在文中是这样解释的:“这种‘私仇’‘私恨’,在群众看来,比加予群众一般的共同压迫的‘公仇’、‘公恨’要仇恨的多。农民首先体会到地主的压迫不是‘公仇’、‘公恨’,而是‘私仇’、‘私恨’,因为这是非常具体,与自己的利害关系非常明显的。过去的经验是农民一旦有了机会,是一定要报复和清算的。我们要让农民翻身,就必须允许农民来报自己的仇雪自己的恨。”[3]

中共从一开始就以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理论为革命指导,而阶级仇恨是一种“公仇”、“公恨”,赵紫阳作为滑县土生土长的县委书记,指出“这是从上面来的,不是从群众当前的要求出发的。”他所主持的滑县,是发动农民对地主的“私仇”、私恨”,“把每个农民对地主的仇恨组织起来,私仇结合起来,这就是大家的仇恨,把不同农民对地主不同的具体仇恨汇合起来,成为公愤的。这公愤,大家的仇恨,是建筑在每个农民的‘私仇’、‘私恨’的基础上的。”

如果注重理论上的“公仇”、“公恨”,那么,“既然是大家的仇恨,从来没有发言权的贫苦农民,自然不能成为领导者;因之,民主斗争的领导权就多半落到中间力量手里。”反之,发动农民报私仇泄私愤,必然依靠农村中的“贫苦农民”,也就是地位最低的边缘人群。他透露,“民兵的成分多系流氓”。

赵紫阳还介绍了组织农民的经验,那就是要“动”。干部要坚决勇敢,要“兴风作浪,敢作敢为,不能拿出书生习气、闺女作风,畏前惧后,琐碎复杂,使群众看到你的神气就增加三分犹疑。要让群众在一起,看到大家的力量,有了“群胆”。

赵紫阳还详细地介绍了怎样召集斗争会、“诉苦会”,怎样发动和组织群众,怎样对待发动过程中发生的“左”的行为,既要发动,又要引导,不能泼冷水。

在这篇长文中,赵紫阳详细地介绍了作为共产党依靠物件的贫苦农民在各种形势下的心理和精神状态,介绍了发动和组织农民的策略。

赵紫阳的这篇长文,很像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其共同点都是以发动农民、组织农民为目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书本理论出发。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完全是实用主义的,只要是能够达到目标的,效果好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做法。在农村发动群众展开打破原有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改造工程,以仇恨为发动群众的杠杆,是这篇经验之谈的核心思想。

1945年,时任晋冀鲁豫中央局书记的邓小平在山东冠县和赵紫阳等座谈土改问题。邓小平对赵紫阳提出的滑县土改经验十分赏识,决定将他的经验推广到全区。[4]中共建政后的大规模土改运动中,通过“算剥削账”、“诉苦”等方式来激发农民对地主的仇恨成为发动群众,“提高群众阶级觉悟”的重要手段。

土改前期及土改过程中的镇反运动

中共执政后不到半年,即于1950年3月18日,发出由刘少奇起草的“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要求各地对一切反革命活动的“首要者和组织者”处以极刑。这个指示承认“虽然我们工作中的缺点,亦给了反革命分子以造谣和鼓动群众的机会”,但对于这些“匪众”也“必须给以坚决的镇压和剿灭,不得稍有犹豫。”这份指示中提及“决不应发生乱打、乱杀、错打、错杀的现象”,死刑和长期徒刑应该经过法院审讯,并经省主席或其他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执行,“但这种审判和批准的手续,应简便迅速,以便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加以镇压。”[5]

1950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在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做工作报告,提出法院当前的几项主要任务,第一项就是“坚决地、严厉地、迅速及时地镇压一切破坏土地改革,破坏生产,破坏人民民主建设的反革命活动和反动阶级的反抗,保护土改胜利,生产建设,和民主秩序。”[6]

三天后,6月30日,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即日开始施行。全国随即开始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值得注意的是,《土改法》公布两周后,7月14日,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7月20日,周恩来发出《关于公布施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的命令》,令各省照此施行。[7]《通则》规定以县(市)为单位成立人民法庭,而且“必要时得以区为单位或联合两个区以上设立分庭,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得实行巡回审判。”《通则》明确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权逮捕、拘禁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宣告无罪。”分庭的正副审判长及半数审判员由县(市)政府遴选,其余半数由当地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团体选举;在农村则由农民代表会议或农民协会选举。[8]成立“人民法庭”的目的何在?《通则》第一条开宗明义:

为保障革命秩序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得视情况的需要,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县(市)人民法庭。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9]

也就是说,“人民法庭”是专为土改而设立的,土改完成后,“人民法庭任务完毕已无存在必要”,即由上级政府发布命令撤销。[10]这个临时法庭下至区一级,一个兼任“人民法庭”的区长或区党委书记就有权判死刑。土改过程中,全国各地均成立“人民法庭”,捕人、杀人权下至区级。

组织“人民法庭”,利用“人民法庭”的“程式”来“镇压反革命”,在镇反杀人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在发布后就一次印刷了十五万册,是一份流布极广的文件。但是在以后几十年,中共文件结集出版的时候,多数场合都没有把有关“人民法庭”的文件收入在内。

至于“土地委员会”和“农民协会”,1950年1月中共中央给各大区和省委的电报中提出:“今后土地改革,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组织的土地委员会和各级农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农协委员会来直接指导执行,比较由各级共产党的委员会来直接指导执行为好。”并且说明“土地委员会是临时性的”。[11]也就是说,这个临时性的“人民法庭”是由临时性的“土地委员会”产生,而建立基层党政机构是土地改革的最后一步,因此,临时性的土地委员会和人民法庭是土改过程中的具体领导和执行机构,以彰显“人民的要求”和“人民的力量”,虽然“主要领导应由我党及农民代表来掌握”。[12]

7月23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联合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即著名的“双十指示”。“指示”开篇即道明,镇反是“为了打击帝国主义的阴谋破坏和彻底消灭蒋介石残余匪帮,为了保证土地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巩固与发展中国人民的胜利”。[13]为了克服“宽大无边”、“有边无法”的“右的偏向”,“指示“作出五条规定,要求各地“当杀者应立即判处死刑,当监禁和改造者应即逮捕监禁加以改造”。[14]“双十指示”提出的是总的原则而无具体细节,“当杀者”和“当监禁和改造者”如何界定,就是“人民法庭”的事。

一周后,中央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高级干部会议,传达、部署“双十指示”。会后,公安部交给中共中央带有“检讨”性质的报告,承认各地破案多,但镇压不够,且不及时。南京“解放以来至今年九月只杀过四个人,青岛解放以来至今年七月只杀过两个反革命分子,福建匪患严重的建瓯县解放以来至今年八月未杀过一人”,这几个例子说明“镇压不够的严重情况”。公安部认为“镇压不够”的原因是“判决批准手续繁多……法院不健全,旧司法人员中有浓厚的旧法律观点,不少的公安干部则有送法院即了事的错误想法”,而“我们亦有督促检查不严之责”。为了让“处理反革命案件手续简化,镇压及时”,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将协同讨论出一个方案。[15]“双十指示”颁布之后,迅速将镇反运动推向高潮。

由此可见,在农村,镇反和土改并非两个单独的运动。镇反先是为土改铺路;在土改过程中,又是“消灭地主阶级”的具体手段。

具体而言,镇反就是“杀”、“关”、“管”,而起了领头作用的是“杀”,杀什么人,杀多少,怎么杀。按照中共的习惯用语,如果杀人杀得太多,“打击面”过宽,树敌过多,国内外舆论反映不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民众恐慌和社会不稳定,这就叫做“左”的错误。如果杀人杀得不够,留下了潜在的敌人,因而没有达到应有的目标,就叫做右的错误。中共原本是国际共产主义革命的一部分,是一个左翼政党,革命本身就是左的运动,所以“左”的错误是要加引号的,反之,右的错误就不需要加引号,右本身就是错的。“左”的错误是分寸问题,而右就是方向和立场问题。在处理错误的时候,左右错误的待遇不同,这很可能和中共革命的激进性质始终存在着怎样发动群众的问题有关,而不是出于理论上的定性。也就是说,中共革命需要有激进的人在社会上“兴风作浪”,否则就搞不起来。

在镇反运动中,左和右集中体现在杀人数量上。镇反杀人,没有法律,也谈不上法律的“正当程式”,杀人事关人命,中国人有“人命关天”一说,但是镇反期间,却谈不上正义和公正的绝对性。杀不杀只是一个实用主义的问题,是根据形势需要而决定的。那么,即使是为了巩固政权,到底应该杀多少人,中共的各级组织有一个先定的尺寸吗?事实上并没有。毛泽东、刘少奇也都不知道“应该”杀多少人。“双十指示”和公安干部会议均未规定具体数字或者人口比例。“镇反”运动开展几个月后,才于1951年2月21日颁布前一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什么样的人是“反革命”,属于被镇压之列。这个条例依然没有规定具体人数或者人口比例。

以上可见毛泽东对镇反运动的推动。1950年6月,毛泽东还劝告党内不要急躁,切忌四面出击。几个月后,中国出兵朝鲜,毛泽东意识到战争期间是彻底清除国内反革命分子的“千载一时之机”,于是在决定出兵朝鲜两天后,就亲自主持通过了“双十指示”,在全国范围部署大规模镇反,明确提出“在镇压反革命问题上,发生了严重的右的偏向”。[16]毛泽东对公安部长罗瑞卿解释,现在情况不同了,财经问题基本解决了。抗美援朝战争也打起来了,因此,“你们不要浪费了这个时机,镇压反革命恐怕只有这一次,以后就不会有了。千载难逢,你们要好好运用这个资本,不尽是为了杀几个反革命,而更主要的是为了发动群众”。[17]

也就是说,1950年“双十指示”后,中共中央要求各地镇反运动要多杀,而敦促各地多杀的办法是批评此前犯了右的错误,杀得不够。按照中共党内的规矩,这种指责对基层工作的干部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不重视不贯彻是要犯错误的。

县委书记是中共贯彻政策的关键一环

这一精神怎样贯彻到地方上,贯彻的实际情况如何?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怎样实施他们的想法?关键是县一级干部。

“双十指示”规定:

关于执行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情形,各中央局必须于本指示发出一个月内即十一月十日以前,作出第一次报告,并订出今后执行中央方针的计划,报中央批准,然后照此实行。各中央局所属的分局、省委、大市委、区党委关于在自己区域执行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工作情形及自己的工作计划,必须于本指示发出四十天内,即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向各中央局做第一次报告,此项报告同时发给中央一份,嗣后各中央局及分局、省委、大市委、区党委钧须每四个月由党委书记负责向中央及中央局做关于镇压反革命问题的专题报告一次。[18]

1951年初,公安部长罗瑞卿亲自到各地巡查镇反情况。2月23日,他上交中共中央关于广东、广西、江西三省镇反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四点经验,其中第二条:“对全区性、全县性的恶霸必须全部杀掉,全乡性的恶霸必须一部或大部杀掉,不这样不能解决问题,而且有些恶霸必须先杀掉,否则群众不敢起来。”[19]3月,他递交关于武汉、长沙、南昌、杭州、上海、无锡、南京等城市的镇反情况报告,认为上述城市除了杭州“比较好些”,其他城市都属“镇压不够”。[20]3月9日和20日,毛泽东去信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要杨把镇反工作的重要材料随时送交给他。

5月15日,毛泽东发出指示,要华北各省省辖市委书记、县委(旗委)书记都亲自给他做一次关于镇反工作的汇报。三个月后,各地县(市、旗)委书记以个人名义呈递的报告都送到了毛泽东手里。中共中央华北局办公厅将这些报告汇编成《华北各省县委书记关于镇压反革命工作给毛主席的报告》。

这本600多页的汇编是河北省及平原省(即河南省)200多个县(地、市)委书记直接给毛泽东的报告,以个人署名而不是县委出面,有鲜明的个人负责色彩。报告的内容相当一致:双十指示后半年来在本县管辖范围内的镇反工作成绩是什么,这些工作是如何展开的,还有什么不足的地方,镇反工作的下一步计划是什么。每份报告都有资料,抓了多少人,杀了多少人,还打算抓多少人,杀多少人。最主要的报告内容,是杀人,杀了多少人,被杀的是什么人。这本报告汇编就是1951年上半年华北各地的杀人记录。[21]

这些报告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原则上,镇反的处理是要经过法院的司法程式,由法院做出判决的,但是各县报告中,县委书记们很少使用“法院判决死刑”这样的词汇,而是直接用“杀”这个词。在提到法院的时候,大多是和公安局连在一起,“公安局、法院”共同处理决定。中共执政后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但是在所有的报告中,一次也没有提到检察院和司法部。

县委书记们明白,“双十指示”之后,中央的精神是要多杀,杀少了就是右的错误。所以,几乎所有的报告都认定,前一阶段虽然杀了多少人,但是还不够,步子不够大,以后计划多杀。

例如,河北省安平县县委书记李焕文的报告开篇就是一串资料:

河北省安平县有人口十九万五千余,在抗日战争与人民解放战争中,经过减租减息、清算复仇、土地改革数次的发动群众,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中枪决了恶霸、反动地富、汉奸、特务、盗匪等反革命分子六七一人,占全县总人口十九万五千人的千分之三点四。从年限来看,在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二年是减租减息、合理负担时期,杀四一零人,占总人口的千分之二点一四。一九四二年至四五年是冀中五一变质到日本投降时期,杀二一八人,占总人口千分之一点一四。一九四五年至四八年是日本投降后清算复仇与平分土改时期,杀三五人,占总人口千分之点一八。[22]

中共历来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说法,至少在表现上,要极力使得政策的转变似乎是顺应群众的愿望。几乎所有的报告都说,双十指示前的杀人杀得不够,“群众说”如何如何,以此证明右了,政策落后于群众。贯彻双十指示后,杀了多少人,“群众说”如何如何,以此证明这半年的杀人强度加大是正确的,符合群众的愿望,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保定市委书记张君给毛泽东的报告中说,“群众对镇压反革命一致赞扬,大街小巷喊出一片‘杀’声”。[23]几乎每一份报告中都有类似的内容。

县委书记们明白,镇反不是单纯为杀人而杀人,杀人要达到一定的综合性效果,最主要的是达成一定的“群众影响”,用中共的术语就是起到发动群众的作用。“双十指示”层层下传到达县一级后,各县往往从大规模宣传开始。河南内丘县的报告说,该县从1950年12月开始:

我们采用了干部扩大会、党代表会、各种训练班等方式全面地加以贯彻,并结合抗美援朝的宣传运动,组织与训练的大规模的宣传队伍,如简师、高小学生、教员、宣传员等,这些人员在课余时间或星期日在驻村或附近村庄进行宣传,义务教员与宣传员即专门在本村负责宣传。[24]

县委书记们向毛泽东汇报说,杀人都是公开处决,大张旗鼓地举行群众大会,游街示众,诉苦控诉等等。例如,河北省广宗县在1951年3月至6月中旬抓了46人,判处死刑14人。在审讯过程中:“同时广泛宣传,全县203个行政村,都将《惩治反革命条例》写在墙上。”处决时,这14人根据他们的“犯罪地区”分为六个刑场,趁庙会的村庄召开群众大会四次,约计参加人数每次均在三千人以上。[25]各县委书记的报告中基本都描述了类似场面,还有父亲要求政府枪毙自己为匪的儿子,天主教徒控诉本教区神父,等等。通过这样的方式,把群众的情绪发动起来,其效果是好的,又是“群众说”如何如何,以证明杀人的效果。“变私仇为公愤”是相当流行的一种说法。“杀掉反革命分子,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就是胜利”,“只杀不宣传,群众不摸底,对我们不满就是失败”。[26]

华北有一些县是“老区”“半老区”,比如赵紫阳的家乡当时为平原省滑县,土改在抗战结束后就开始进行,已经杀了一批。在1950-1951年的镇反期间,新增加了抓和杀“反动会道门”。在赵紫阳1944年的文章中,还以正面的语气提到了“会门”:“群众是整体的;历史上的农民运动(农民暴动,会门蜂起)都是把自己结成一个伟大的力量,都是先运动起来的村庄,发展其他衬庄,如此村村发展,在运动中结起来。这种形式是农民自己所熟悉的,这种运动是群众自己的运动,是自己发展自己,因此运动带有非常大的威力,其规模及魄力是非常之大的。其速度亦常有迅雷不及掩耳之势。”[27]

也许正因为如此,中共执政后借镇反之名,华北各地杀会道门占了杀人中相当高的比例。从阶级成分来看,会道门成员并不是地主,一般也不是有血债或“私仇”的恶霸土匪,往往只是农村社会底层的普通农民,但是有一定的精神信仰和组织性。镇反杀会道门,似乎是不需要理由的。河北省成安县县委书记刘崎报告中说,“也听到部分群众说:‘为什么把会道门也扣起来枪毙了呢,人家主要是迷信吧?’”,于是在杀会道门的同时,大力宣传,“收效很大,以此打破了不少群众单纯认为会道门只迷信说法,”[28]在县委书记们的报告中,都提到了杀会道门的“成绩”。

镇反运动期间,毛泽东曾对各地镇反运动发出几十次批示,一步步将这场“运动式杀人”推向高潮,在短短几个月内抓了200多万人,杀了50多万人。[29]到了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后才开始有所收缩。这时候,土改也大致进入划分阶级和分配果实阶段。

中共在农村搞土改和镇反,有一套发动农民和组织农民的方法,这套方法被证明是有效的。效果来自于杀人的足够数量。事实上,中共执政后半个多世纪的历次政治运动,都离不开这套发动和组织群众的方法。而毛泽东直接要求县委书记个人向他报告镇反杀人的状态,县委书记们的这些报告,可是说是中共执政后实行其特有的发动与组织群众方法的检阅,其中所反映的具体做法,成为以后历次运动都套用的一般化模式。

本文收入宋永毅主编:《重审毛泽东的土地改革》(上、下)。香港:田园书屋,2019。

[1]根据毛泽东本人的划分,“老区”即“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区”;“半老区“为“日本投降至大反攻,即1945年9月至1947年8月两年所解放的地区”。见毛泽东:“在不同地区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毛泽东选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1172页。

[2]赵紫阳,“滑县农民是怎样发动起来的”。《冀鲁豫边区群众运动宣教工作资料选编增订本》。谢忠厚,张圣洁,安炳增主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63页。

[3]同上。

[4]《滑县志》。滑县地方史志编撰委员会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700页。

[5]“中央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国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1986年国防大学内部出版发行。120页。

[6]同上,153页。

[7]《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公布施行“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的命令》。人民出版社编辑部编:《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北京:人民出版社,1951。30页

[8]同上,31-32页。

[9]同上,31页。

[10]同上。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1949.7~1950.3》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405页。

[12]同上。

[13]“中央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国防大学内部发行。205页。

[14]同上。

[15]《中国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206、207页。

[16]同上,205-206页。

[17]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

[18]《中国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九册》,206页。

[19]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内部发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138页。

[20]同上,254页。

[21]《华北各省县委书记关于镇压反革命工作给毛主席的报告》,中国共产党中央华北局办公厅编印。出版资讯不详。

[22]同上,第255页。

[23]同上,第2页。

[24]同上,第25页。

[25]同上,第18页。

[26]同上,第388页。

[27]赵紫阳,“滑县农民是怎样发动起来的”。《冀鲁豫边区群众运动宣教工作资料选编增订本》。谢忠厚,张圣洁,安炳增主编。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第74页。

[28]《华北各省县委书记关于镇压反革命工作给毛主席的报告》,中国共产党中央华北局办公厅编印,第387页

[29]尹曙生:“毛泽东与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炎黄春秋》2014年第5期。网路版:http://www.yhcqw.com/36/9484.html#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宋永毅主编:《重审毛泽东的土地改革》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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