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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引消息:驻港国安人员可合法持枪械 李家超拒评论

人大常委会计划加快审议「港区国安法」,京官更扬言要保留权力处理本港涉国安的「严重案件」。《明报》今日引述消息指,中央与港方代表曾讨论 大陆驻港国安人员合法持械问题,惟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接受该报专访时拒绝评论,又以未有具体条文为由,拒绝承诺港人在「国安法」下不会「被送中」。

《明报》今引述接近中央消息,称中央曾与港方代表商讨有关国内来港人员持械问题,而中央属意由警务处向相关人员发出许可证。根据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警务处处长可向合适者签发枪械或弹药的管有权牌照,让其合法管有枪械或弹药。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接受该报专访时,不评论有关消息,仅称本港有管制枪械的法律,任何来港执法人员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包括「任何新制定的香港法律,或将来在港以其他方式制定的不同法律」。

李家超又称,会有法律条文描述港方与国家驻港机构的关系,亦需设协调机制,就情报分享、对国家安全看法、有否合作需要、国内人员培训港方人员等协调。

被问港方能否向中央建议毋须「按需要」在港设立机构,李则称中央对国家安全的判断比香港「高很多层次」,需尊重国家决定。

港版国安法」至今未有具体草案条文,但港官以至京官已可交代日后如何执法,包括中央对严重案件保留管辖权。李家超坚称待国安法条文出台再评论,但认为国安法须符合「依法」及「保障人权」原则,而基本法及其保障香港的司法独立和终审权亦「原封不动」。惟被问及能否保证港人将来不会「被送中」,李拒绝作此承诺,续称在未有条文下讨论不切实际。

李家超又认为,澳门就处理国安案件的保密制度可取,本港日后会否公开破获案件亦要视乎每宗案件实质情况。至于会否就「港安法」设「日落条款」,如本港可就23条立法后可取代国安法,李家超仅称相信将来23条立法谘询会吸纳港人不同意见,但承认现届政府仅余两年任期,「时间不太多」。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苹果日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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