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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揭政府丑闻或囚终身!「非法」引起对中央或港府憎恨犯法

被列为国家机密的「港版国安法」,6月30日深夜11时终于出台,篇幅只有18页,内容系乎全港700多万人自由民主。特首林郑月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言时信誓旦旦,指国安法只针对极少数违法的人,亦不影响港人言论、新闻、集会、示威和游行自由,惟这份「国家机密」却揭示,传媒及教育工作者均轻易堕法网,且若罪成,可判处无期徒刑。

港区人大代表、行会成员叶国谦日前表示,根据「港版国安法」之草案说明推演,「如果你喺7.1游行展示、挥舞香港独立,挥舞住英国国旗、美国国旗,我觉得同现时立嘅国安法来讲,一定有抵触。」

正式颁布的「港版国安法」条文中,未有提及举外国旗均属违法,但有篇幅提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29条),罪成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严重者被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关条文列明,「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条例所指的「以下行为」,包括: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有关条文涉及范围极广,且罪行描述欠具体,传媒更易堕法网,其中「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亦属危害国家安全。

在 大陆,追查豆腐渣工程、揭露爱滋病情况或环境污染,亦被控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若外国传媒在揭示本港官商勾结或警暴时,港人或会向境外机构人员「畀料」,随时被控「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另一条文指如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港人对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产生憎恨情绪「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亦属违法。惟条文并无具体列明何谓「非法方式」,亦无列明传媒为公众利益作报道、揭发政府高官丑闻等,可否受法例豁免。至于「严重后果」更属空泛。若传媒的报道揭露政府或中央弊政,报道后市民上街示威,或在网上批评政府,随时亦被指属「造成严重后果」,令记者身陷囹圄。

第54条规定,国安公署要以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港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意味恶法也针对外媒等。

条例列明需监管指导学校及传媒

监控互联网

「港版国安法」除向传媒落刀,亦向教育埋手。恶法剑指香港教育界,早前新华社释出草案说明,文件第一项第五点已明确要求特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加强监督和管理」。教育局局长杨润雄亦表明,未来会向香港学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学生了解国家安全是义务和责任」。

根据已颁布的国安法条文,第九、十章均针对互联网、学校及传媒,借维护国安及防恐为由,加强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条更列明,港府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以提高港人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苹果日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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