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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学者:港版国安法充斥「中国特色」 比预料的更坏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于脸书表示,国安法的法律条文比他所预想的「最差情况」还差。

北京着手制定港版国安法草案的消息曝光,经过仅6周的密集立法程序后,港版国安法于昨晚11点生效,并公布完整条文,内容列举4大罪行以及所有罪行的最高刑罚都是终身监禁。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于脸书表示,「没有最坏,只有更坏」,国安法的法律条文比他所预想的「最差情况」还要差。

香港国安法」昨日在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法不仅立法过程全盘黑箱作业,表决通过后,直到深夜才公布完整条文。

南华早报引述消息人士说法,人大常委会开会仅约15分钟便火速表决通过该法。「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发推文指出,此法通过「代表世界过去所熟悉的香港的终结」。立法会民主派议员毛孟静批评,「港人只有在这项新法实施后才能知道内容,岂止荒谬。」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于脸书分析指出,港版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和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语言大相迳庭,充满「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特色,是把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一方面强调国家机构及人员须遵守法律、保障人权(第50条),但实际上他们不会受特区的管辖或独立法院的有效监察(第60条)。如驻港国安机构人员在收集情报时,可以在不受《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规管的情况下截取通讯。而此举有别于香港一贯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权者须受独立法院监管。

并且,港版国安法超越了国内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中国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为,只要触犯港区国安法,同属违法,只要该人踏足香港境内,即有可能被逮捕及检控(第36-38条)。

张达明还就其他个别条文分析指出,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例并没有就国家安全再作定义,表示国家安全的定义将采用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定义,涵盖范围包括传统的国土安全、军事安全,以及非传统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包罗万有。

第四条.提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及保障人权,但由于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人大常委会而非香港法院,所以是否违反人权将交由人大常委会审视及决定。

《第二章》第一节职责

第十条.要求特区政府通过学校、媒体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张达明质疑,不知道日后莘莘学子是否需要熟读及明白为何诺贝尔奖得主刘晓波、维权律师余文生、秦永敏、王全璋等人的行为会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呢?

第二节机构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将不受任何特区机构、组织的干涉(即包括立法会、申诉专员公署等)、无须公开,及不受司法复核(即不受法院监察)。有别于一贯法治社会要求公权者须受独立法院监管的精神。

第十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开支不受立法会审批,而经由行政长官直接批准,偏离以往公共财政须由立法会批准的惯例。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一节分裂国家罪

第二十条.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只要行为被视为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坏国家统一,即属犯法。而国际人权标准一般要求行为必须包括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才会构成分裂国家,以保障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等权利。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十二条.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包括使用任何非法手段,指出范围可以非常广阔,如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若被视为严重干扰、阻挠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亦有可能违反港区国安法。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恐怖活动定义非常广泛,只要是为实现政治主张组织不同的非法行动,也可被视为恐怖活动,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以黑客攻击政府网络等。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只要向外国组织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或情报”,即属违法,而参考程翔明报记者席扬案,指出中共当局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定义十分广泛。

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被判决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不论是否情节严重亦不论是否主要犯罪者),便会被终身褫夺参选立法会、区议会或出任任何公职的资格。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在港区国安法下,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士不会再犯,否则不予保释。指出,此举偏离现行制度,即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士有机会再犯、弃保潜逃等,否则应予保释。

第四十四条.根据现行机制,行政长官须按照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委任法官。张达明表示,换言之,行政长官的委任权属礼节性。并且,过程中,行政长官可以咨询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但没有规定必须咨询,或咨询后须采纳有关意见。但港区国安法下,行政长官的委任权却属实质性及不受约束,而由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可以给予意见,也无法避免该委员会不会对法官进行政治或忠诚度审查。

第四十七条,国安法规定,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自行根据证据及法律决定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是否涉及国家机密,需要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而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指出换言之,究竟一个人所作的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行政长官一锤定音作决定。

《第五章》

第六十条.国家安全人员不受香港法院管辖。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有别于《基本法》的158条,并没有赋予香港法院自行解释港区国安法的权利。

张达明于帖文讽刺地「温馨提示」表示,全世界80亿人,都应该熟读港区国安法,以免误堕法网,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 宁成月  来源:希望之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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