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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司法文件张冠李戴 中共法院乱判糊涂案

一篇名为《多地法院正引用一个不存在的规定下判决》的网文近日在社交平台走红,介绍了藏在裁判文书里的乌龙事件。该文指,《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这份文件并不存在,而四川、福建、湖北、安徽、黑龙江、吉林、西藏等多地法院在处理程序事项时,都曾引用相关规定。财新记者多方核查发现,网文反映情况属实。

网络上流传的这份文件并无编号。在北大法宝、法信等专业法律数据库中,财新记者均未检索到这份所谓最高法院的文件。其内容反倒与2007年12月18日发布的《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沪高法[2007]395号,下称“《上海高院意见》”)一致。

《上海高院意见》写道,因民事案件审理中,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上海高院对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这两种情形作出不同规定。如第一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上海高院意见》被改头换面成最高法院的文件后,频频出现在全国各地的裁判文书中。财新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仅高级法院层面,就有70余篇判决书或裁定书引用了这份不存在的文件。如,北京市高级法院在(2017)京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中表明,对于山西能投公司在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后提出的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法官认为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该院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

也有法院依据所谓最高法院文件作出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决定。吉林省高级法院在(2018)吉民再23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撤销此前民事裁定,并另外指定法院审理该案。

事实上,根据文件编号识别司法文件真假并非难事。最高法院也曾多次否认该文件并非出自最高法院。最高法民二庭法官刘崇理曾经分别在(2017)最高法民申189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最高法民申5608号民事裁定书中阐明,当事人援引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是“规定错误”,“本院没有出台过该处理意见,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多位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误用法律条文的情况并不少,症结在于法律法规检索上。

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昂表示,不少律所会和北大法宝、微科先行等盈利性法律数据库合作,这类搜索引擎会从各政府网站抓取法律法规、裁判文书等信息。但有的律师会使用百度作为法律法规搜索引擎,被不实信息误导,从而误用法律法规。他表示,部分法官庭审时依赖于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指导性案例。“律师用错条款,然后法官接着用并写进判决意见里面,其他律师看相同案例时又看到错误条款,大家这样反复用。这就是一个循环。”

有观点表示,应当建立全国性的,包括地方性规定在内的统一法律法规知识库。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许浩律师建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以牵头做内部数据库。“在(法官)引用相关文件写判决时,通过技术手段自动识别已经失效或者引用错误的法条,系统对此进行提示和标红,做到这一点并不难。”

责任编辑: 时方  来源:财新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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