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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救护车上偷摘死者器官出售 4名医生被判刑

器官有价,医生不惜擅自割取死者器官出售。大陆安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前二审判处6名涉及擅自在"救护车"上摘取11名死者的肝肾等器官的被告故意毁坏尸体罪成,分别囚禁10至28个月,当中4人是医生。

据媒体周一(23日)从当事人家属取得的裁判书显示,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规定,在没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人体器官捐献,且在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在怀远县共实施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宗。

涉案的4名医生,分别是南京市鼓楼医院主任医生黄新立、江苏省人民医院主任医生陆森、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ICU原主任杨素勳,以及淮北矿工总医院的医生王海良。其中,黄新立、陆森曾是所在医院的OPO(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王海良曾是OPO联络员。

据大陆媒体报道,怀远县洋湖村居民,32岁男子石祥林、石的妻子、6岁儿子及53岁母亲李萍在2018年2月,遭患精神病长子石子强用刀劈伤。李萍留医数日后死亡。石祥林出院后获知母亲的肝脏及肾脏被取出。石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了解时,没有母亲的器官捐献信息。几经追查,发现李萍的器官分别送到北京及天津作移植用。父亲及细妹则曾在未盖公章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签字同意捐出李萍的肝及肾。事后,石祥林的父亲指,当时是按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素勳指示签字,自己对内容并不清楚。

石祥林之后得知,在其一家被斩伤抢救留医期间,大小事务由堂兄等亲人处理,而母亲"捐"出器官的20万元人民币(约23.6万港元)"国家补助",则入到堂兄账户,于是揭发此案,发现众被告在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摘取死者器官。

石祥林当时向媒体表示,揭发事件后,一直怀疑母亲是否真的失救,"想知道(母亲)是死前还是死后被摘除器官"成为他永远的疑问。

当地警方2018年4月先后拘捕案中被告。今年5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勳、黄超阳、欧洋及陆森,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共涉及11宗非法摘取器官案,其中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勳参与11宗,欧洋参与8宗,黄超阳和陆森参与1宗。

其中一名被告杨素勋犯案时,是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互联网)

判决书指,手术一般安排在后半夜,杨素勋、王海良等人将放弃治疗并"判定死亡"的病人,例如车祸、脑出血脑梗死的病人,推到一辆由欧洋驾驶的换牌救护车,在车上进行摘取器官手术。11宗案件,黄新立10次主刀,每次他也在200多公里外的南京乘高铁到蚌埠开刀。

按照规定,获取捐献的人体器官,必须有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现场见证。熟悉这些程序的黄新立等人,往往通过伪造签字等手段来"完善手续"。

据黄新立交待,这些器官主要通过中间人岳扬来"协调",有的直接带回他当时所在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有的送往外地医院。在摘取器官之前,他就会与需要器官的供体或医院私下联繫好。

判决书显示,怀远县法院于今年7月8日一审判决,指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勳、陆森作为医务人员,明知故犯地违反人体器官捐献的规定,在案中非法、擅自摘取死者器官,认定6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尸体罪。黄新立被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王海良、杨素勳、黄超阳、欧洋、陆森分别被判刑2年、2年2个月、10个月、1年1个月、1年。

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勳和陆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8月1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黄新立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韵  来源:澎湃新闻/新京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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