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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杰荣:黎智英保释案判决与香港司法的未来

香港媒体大亨黎智英正因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而受审,日前获高等法院保释,但律政司不服并上诉至终审法院(CFA),终审法院2月9日做出备受各方瞩目的判决。结果并不完全令人失望,各方都有所得。

“保释”是人身自由不可或缺的保障,5位受理本案的法官一致做出的判决,清楚而细腻地阐述自香港1997年回归中国以来,“保释”体制的发展与意义,包含近来《港区国安法》造成的重大改变。

《港区国安法》基本前提:被告“不得准予保释”

终审法院表明,保释属于下级法院的职责范围,法官在处理《港区国安法》案件被告的保释声请时,必须优先考虑《港区国安法》对于被告“不得准予保释”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倾向准予被告保释的传统法界前提。

但终审法院也同时表明,声请保释者还是有可能克服这项新增的障碍,他们可以借由令人信服、富于想像力的方式提议来接受对于保释后自由的限制与条件,从而让法官相信他们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不仅是我或者其他外国观察家的意见,也是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陈弘毅(Albert Chen)教授与杨艾文(Simon Young)等顶尖法律学者的意见。

黎智英的保释声请仍有希望

如此一来,无论是亲北京人士抑或反政府示威者都很难再苛求终审法院。依照终审法院对于《港区国安法》的忠实诠释,大部分相关案件被告在声请保释时恐怕都会遭到拒绝。但终审法院也大量引述香港普通法的宪法价值,以及《香港基本法》适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保护,表明相关案件被告仍有机会获准保释。因此下级法院法官还是可以批准黎智英的保释声请,他对于自己一旦获保释之后处处受限的行为,已做出详细的保证。

然而我细读终审法院35页的判决书之后,还是感到难过,原因不在于法官的陈述,而在于保释判决过程消耗的时间,黎智英这段时间几乎都在狱中等待结果。此外,保释判决过程距离结束为时尚远。

在监狱中进行的法律战役

黎智英的律师一定会回到高等法院,重新提出保释声请。终审法院指责高等法院去年12月准许黎智英保释时,对《港区国安法》做了错误的法律诠释,但高等法院未来可以根据终审法院明确而权威的诠释,重新考虑黎智英的保释声请。然而,高等法院再次举行听审、做出判决需要多少时间?如果黎智英再获保释,香港政府是否会再次上诉?上诉案的听审与裁决又需要多少时间?

这几场法律战役都打过之后,距离4月16日黎智英受审还有多少时间?根据高等法院先前的判决,黎智英有可能在4月16日获判无罪,但旷日废时的法律程序每一天都以囚禁惩罚他。香港政府的反对者被指控模糊空泛的罪名,无论最后被判有罪抑或无罪,都会遭到惩罚,这是何等厉害的武器!

相较于其他被告,黎智英有充分的资源来保证自己会做到终审法院要求的保释条件。

终审法院提出的《港区国安法》相关案件保释准则,对黎智英而言可能比对其他被告更为有利,因为他有充分的资源来保证自己会做到保释要求的条件,确保自己在等候审判期间,没有自由与能力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我认为一位勇敢的高等法院法官能够本于良知认定,黎智英在保释期间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因此符合终审法院对于批准保释的新标准。我希望事态如此发展,尽管北京会因此大感不满,尤其有鉴于黎智英的声请保释的方式会被其他《港区国安法》相关案件的被告仿效。

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立法不可挑战

终审法院的判决书也澄清了其他几个与保释相关的《港区国安法》诠释问题,驳回香港政府某些走偏锋的论述。但判决书最发人深省的地方在于开宗明义地重申,根据香港法律,尽管《港区国安法》的保释条文对香港法律传统与ICCPR裁决保释的标准做了一项重要的改变,但各方不能以明显违反这些保护性的文件为由,来挑战《港区国安法》的保释条文。

这一点值得特别强调。终审法院提醒我们,北京的全国人民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无论做出什么样的立法决议,各方都不能以宪政法理进行挑战。人们有时会天真而且一厢情愿地遗忘,香港过去20年来都是如此。终审法院能做的只是根据香港宪政文件与ICCPR崇尚的价值来诠释《港区国安法》,黎智英保释案就是如此。

诉诸《香港基本法》徒劳无功,这套法律并不是“香港小宪法”,因为如此称呼意味着各方可以质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违背《香港基本法》。令人遗憾的是,《港区国安法》已经表明这种质疑无法成立。

香港法院判准保释会越来越难?

最后一点,这些事态发展最大的危险在于,为《港区国安法》相关案件新设的保释标准会有扩张性,被香港法院运用在本地一般的案件上,不在局限于违反《港区国安法》的被告。

这并不是杞人忧天,就在终审法院对黎智英保释案做出判决的第二天,香港裁判法院总裁判官苏惠德(Victor So)针对一桩与《港区国安法》无关的煽动行为案,援引《港区国安法》拒绝被告──一位颇受欢迎的电台主持人──的保释声请。苏惠德显然是被狂热的检方说动,认定被告犯行虽然并非《港区国安法》的罪行,但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因此必须援引《港区国安法》作考虑。

下级法院立即延伸终审法院黎智英保释案判决的作法相当骇人,本案被告尹耀昇(别名“杰斯”)应该会上诉。终审法院的持平判决以及对政府夸张诉求的质疑,如果能受到各方认真看待,那么苏惠德拒绝尹耀昇保释的判决很有可能会被推翻。然而就如同黎智英保释案,就算被告最终争取到保释,他在5月10日受审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都会是待在监狱里争取审前保释。

香港司法体系逐渐接近中国 大陆

结果就是香港的刑事司法体系会越来越近似中国 大陆,后者向来将审前保释视为特例。

讽刺的是,就如同美国顶尖的中国司法专家俞平(Daniel Ping Yu)所云,近年某些中国专家倡议对保释体制进行自由化的改革,甚至主张采取美国路线,亦即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法院应准许被告保释。

这些中国专家应该对香港近来的事态发展做一番评论,不过相关议题在中国极为敏感,他们必须谨慎发言,否则自身也可能要声请可望不可及的审前保释。

*孔杰荣(Jerome A. Cohen),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亚美法研究所创所所长,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亚洲研究兼任资深研究员。

*本文原题“The Long-Term Implications of the Jimmy Lai Bail Decision”,刊于《外交家》杂志。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风传媒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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