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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中十七条协议》的应然和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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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为:君慈仁、索朗多吉合著《锁住西藏人民的枷锁——论签订所谓《十七条的协议》的前因后果》推荐序

台湾、西藏和香港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性质和程度不等的压迫,由国际条约和宪法性法律保证的五十年香港高度自治和自由,竟然不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轻贱政治承诺和条约责任的态度,着实令人不可思议,但早在六十年前,对待异议者和少数族群的这些荒诞行径就已经以更原始和粗暴的方式发生了,当时西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还存在着双边的和平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近年霸权崛起后,对台湾宪政民主的发展更视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胁,感到如芒刺在背。台湾内部总持续著与对岸进行和谈乃至签订和平协议的声音,我个人对此并无成见,甚至乐观其成,但面对一个历史上诚信纪录不佳的专制国家,保有对其一定的制裁实力,恐怕才能确保其对双边协议的履约责任。

君慈仁、索朗多吉的大著《锁住西藏人民的枷锁——论签订所谓《十七条的协议》的前因后果》此际在台湾出版,不啻如当头棒喝、振聋启馈,提醒我们要对专制国家的轻诺寡信提高警觉,而透过这些史实的分析,我们或许也从中找到一些经验与智慧,知道面对对岸应该有的准备。

感谢索朗多吉先生邀序,我也就不惴谫陋,谈谈我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和对藏条约实践的一些心得。

近在眼前,国际条约顿成历史文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以特别行政区安排未来台湾政治地位的指导原则,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即引伸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1981年9月向新华通讯社发表之〈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方针〉谈话指出:“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包括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国外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等等。考虑到这种情况的需要,才有宪法第31条的规定”。可见一国两制原本就是为台湾而设计的,只是后来出现了香港和澳门回归的情形,就先行运用在港、澳两地,用以垂范台湾,其用意在于向台湾人民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诚意也有能力实现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所以香港或澳门的高度自治如何运作,其原始模型就是台湾,当然未必是民主化后的台湾,1982年时的台湾,还在中国国民党一党党国威权体制的戒严统治之下,这是接近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的。当香港人民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有意于2007年改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方式时,中国共产党掌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便不断通过法律解释阻止其实现,2019年6月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安全法》,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关于香港国安立法须经香港立法会白纸黑字的规定都弃之不顾,改也不改,当英国现任首相时任外交及国协事务大臣鲍里斯.强森(Boris Johnson)于2017年6月29日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第5条所承诺于香港人民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能获得保障才是一国两制的前途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竟称:“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中英联合声明》就中方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作了清晰划分。现在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怀抱20年,《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没有任何权利。”英国外交及国协事务部乃进一步反驳道,《中英联合声明》是在联合国登记备案的国际条约,从未经过废约的程序,什么时候成了历史文件?

藏中协议是城下之盟

把有效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任意赖皮摆烂,《中英联合声明》并不是空前绝后的个案,2003年西藏噶登颇章王朝法王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曾经公开主张在西藏也实施一国两制,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穷打乌贼战术,直推说香港、澳门都是殖民地主权移交,西藏自元朝后属于中国云云,性质不同。其实说穿了,就是西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占领统治下,亡国之人有什么本钱可以讨价还价的?现在达赖喇嘛目睹香港的下场,大概会觉得当年主张一国两制,与虎谋皮,真是好傻好天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在西藏实施的是民族区域自治,藏人行政中央的中间道路政策,基本上可以接受这一架构,但要求名副其实的高度自治,而直指现在由汉人的党国体制控制的西藏自治区是傀儡政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乃继受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斯大林(Joseph Vissarionovich Stalin)在列宁(Vladimir Ilyich Lenin)1914年〈论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基础上,针对苏联的民族问题所提出的具体方案,也就是在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同时,以民族区域自治形式,使民族愿意留在国家内,而通过“民族团结”来实现国家统一。但正如同苏联一般,共产主义党国体制以民主集中制党纪控制党员,以党领政,使宪政架构顿成海市蜃楼,这不劳达赖喇嘛的法眼,任谁也看得出其间的蹊跷。然西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倒确实有过一段相对高度自治的阶段,而曾经是由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十七条所保证的。

1950年10月,因韩战爆发而不得不中止武力解放台湾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掉头转向青康藏高原,刘伯承第二野战军张国华第十八军四万大军发动昌都战役,西藏康区昌都总管阿沛.阿旺晋美战败投降,他为西藏噶厦政府任命为首席代表,被护送至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和平协议。这是一个典型的城下之盟,中方谈判代表政务院秘书长李维汉告诉阿沛.阿旺晋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如果藏方不答应中方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条内容,北京一通电报,随时可以武力解放西藏。阿沛.阿旺晋美为了避免西藏生灵涂炭,决定一肩担下千古骂名,同意中方提出的内容,当中第2条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就是意图掩饰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侵略西藏罪行而欲盖弥彰的一个铁证,被侵略者积极协助侵略者入侵,在逻辑和人性上完全不合理。1951年5月23日《十七条协议》最后签字的时候,阿沛.阿旺晋美拒绝使用昌都总管官印,所有谈判人员均未带私章,由中方代刻,出现了印章名字刻错的严重瑕疵。这是阿沛.阿旺晋美的伏笔,直接在文本上保留了这一份协议是在非完全自由意志下签订的证据。《十七条协议》第17条规定:“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更是城下之盟的直接证据,因为阿沛.阿旺晋美当时和避难于藏印边境卓木的达赖喇嘛和西藏噶厦政府完全断绝音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马昭之心人尽皆知,就是要刻意逼迫西藏噶厦政府接受谈判后的既成事实,所以《十七条协议》根本就没有送交西藏国民大会批准的程序规定。

不过《十七条协议》的内容,并非一无可取,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的研究起草的,而揭橥了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未久,实施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协商民主,政权内部充满民主气象,所以并没有紧扼住西藏噶厦政府的咽喉,刚刚亲政的达赖喇嘛除了属于外交和国防大权不得不移转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基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对 大陆位和权力均未改变,如第4条即明订“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第5条规定:“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第7条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中对香港尚承诺有其期限的“五十年不变”,对西藏的承诺则是没有时间条件的“不予变更”。西藏噶厦政府也清楚意识到,雪域冰封的大门已经被撞开了,它必须展开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全方位现代化改革,更要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社会主义国家所谓社会主义社会改造、农业合作化和民主改革的挑战。《十七条协议》第11条即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达赖喇嘛原本拟定了一个大规模的民族改革计划,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意见,而改为在1953年成立由西藏人民代表和官员50至60人组成的改革委员会,由达赖喇嘛亲自主持,十八项改革方案,主要针对西藏的社会制度,真正做到的有三项,一是免除人民积欠贵族和寺院的债务;二是废除人民无偿的差役,运输劳务支给报酬;三则是建立官员的薪俸制度。改革方案中原本还有收回贵族与寺院土地分配予人民,但这一计划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阻止,他们声称可由他们来做。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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