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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宇:《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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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性措辞也彰显了潜在的价值观,摘录如下: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 值得关注的是:1)政治代表必须具备合法性;2)崇尚道德和个人宗教信仰。

今天的美国是一长串英美宪法文件的继承者。构成这个链条的第一个文件就是英国国王亨利一世(King Henry I)于公元1100年颁布的宪章。此后,英国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还有《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法》(1628)、《英国权利法案》(1688/1689)以及英国各殖民地宪章等。

而该链条中的重要美国文件则包括《五月花号契约》(1620)、《康涅狄格州基本法令》(1639)、《马萨诸塞州自由法典》(1641)、第一届大陆会议宣言(1774)、《美国独立宣言》(1776)、各新独立州的宪法(1776-1786)、《联邦条款》(1781)和《美国宪法》(1787)等。

这些宪政文件逐项规定了政府结构、政府限制以及人民权利等。每份文件都标志着个人自由和民众自治的进步。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个链条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美国独立宣言》彰显的价值观。

宣言的各个组成部分

《美国独立宣言》分为五个部分:序言、理念声明、冤情、执行词和签署人声明等。

在法律文件中插入序言的做法源于英国和美国律师的文件撰写惯例。序言通常用于解释起草该文件的主要目的。《宣言》的序言告诉我们,该文件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宣布促使‘美国人’独立的原因”。

第二部分是普遍哲学声明,表明“我们坚守这些普世真理……”。正如我们接下来将要探讨的,这个部分是《宣言》价值观的最丰富来源。

1776年的美国人民有时认为自己是“光荣革命”的继承者,这场革命在近一个世纪前推翻了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King James II),并促成了英国《权利法案》的问世。《宣言》沿用了英国《权利法案》的模式,用了很长的篇幅阐述了申诉的充分理由。

紧接在申诉部分之后,是《宣言》的执行语,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这些联合殖民地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最后是签署者的声明,表明“特此支持本宣言”。

各个部分体现的价值观

《独立宣言》的价值观体现在这份文书的每一部分。序言部分论证了对民意的尊重——不仅是美国和英国的民意,而是全世界。民众对英国王室的不满是以某些价值观受到侵犯为前提的。例如,民众对英王干涉殖民地议会的抱怨,就秉持了代议制政府的价值观。民众对“未经我们同意就向我们征税”的指控反映了英裔美国人的信条,即税赋需要得到民众或其代表的批准。

执行性措辞也彰显了潜在的价值观,摘录如下: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

值得关注的是:1)政治代表必须具备合法性;2)崇尚道德和个人宗教信仰。

签署者的最后声明宣示了他们对上帝的信仰、相互承诺的神圣性,以及高标准的荣誉,这些因素体现了宣言签署者的高尚品格和良好声誉。

宣言的哲学声明

然而,《宣言》的大部分基础性价值观均体现在其普遍哲学声明中。正是文件的这个部分阐述了美国的共同信念。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审慎地来说,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形式。”

本节雄辩地阐述了1688—1689年光荣革命所依据的自然权利理论,而该理论是由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等人提出来的。

为了理解这个自然权利理论,我们首先要明白,“权利”一词的范围比今天要更广博。当我们谈到个人权利时,我们通常会想到,政府不能干预民众的活动。因此,当我们提到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我们通常会认为,民众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而不会受到惩罚。然而,对于开国元勋而言,“权利”一词亦可能意味着权力或特权。

根据这种理论,上帝将权利/力量赋予了所有个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一个人的权利/力量包括他或她在能力范围内的所有行动,如自我防卫、良知(信仰)自由、供养自己和家庭,以及影响他人善恶等。更具体而言,这些行动自由还包括个人日常生活中的平凡选择,如是否佩戴帽子、早上何时起床等。权利/力量的种类是无限的。

然而,该理论也告诉我们,在人类发展初期,人们离开了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自愿将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力量转交给一个中央权力机构,以更好地保护其余的权利/力量。尤其是,民众向政府“转让”了他们对他人发动武力或以其它方式伤害他人的权利/力量。政府因此积聚了一定的力量,使之能够维持和平、保护人民的其余各项权利。

尽管赋予政府的具体权利/力量可能因社会和国家而异,但有一些权利与民众自由息息相关,不可轻易放弃。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inalienable/unalienable),这是法律术语,表示“不可转让”。这些权利包括保护生命权;行动权;信仰(宗教)的自由;追求职业的自由;获得、使用和转让财产的自由;以及从事言论、艺术和宗教崇拜等表达型活动的自由等。前提是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不妨碍他人行使自身权利。人人都是“平等的”,因为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人民至少保留了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政府则保护人民享有这些权利。

审慎的宝贵价值

因此,根据《美国独立宣言》,一个不保护其公民不可剥夺权利的政府是一个不合格的政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一旦变坏,革命的权利就会随之而来。开国元勋们深知,背离优良传统和既定体制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革命对社会带来的可能会弊大于利。因此,《宣言》亦凸显了审慎的宝贵价值。“事实上,审慎的态度决定了长期建立的政府不应该因为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更换。”

审慎意味着在诉诸革命手段之前尝试其它各种可能的治国方略。开国元勋们并没有在1763年英国过度扩张刚刚启动时进行反叛,甚至在1773—1774年间面对统治者重大挑衅时也没有选择革命。与之相对,他们采用了英国不成文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公开抗议、通过自由媒体发声抗议、发起请愿和决议案、对议会施加压力,以及和平(有时也不太和平)的公民抗命。

只有在上述这些方法被证明是徒劳无功的,而且证据证明殖民者“(通过)一系列的滥用和侵占行为,无一例外地追求同一个目标”,即“企图将民众置于绝对的专制主义统治之下……”之后,反叛活动才会出现。

在这一点上,“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自身的未来安全提供全新的保障。”美国似乎已经来到了一个临界点,变革不仅仅是一种选择,更是一种义务。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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