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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删文:揭秘“丰县牌”人间炼狱!被拐卖≠离婚理由!245份裁判文书

网民“律思 DayOne”发表《被拐卖≠离婚理由!245份裁判文书揭秘“丰县牌”人间炼狱》一文已被删除,现摘录部分段落如下:……笔者通过大量检索,检索到245份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被拐卖妇女欲重返阳间是如此艰难,即使能够挣脱金属锁链,也难以逃离因被拐卖、强奸、囚禁、威胁和虐待而被迫缔结的婚姻。某些法院的裁判逻辑可归纳如下:女方自述被拐卖给男方为妻=经人介绍认识(很多判决中甚至没有对此进行回应);未成功逃跑=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稳定;无论是否自愿,领取结婚证=自愿结婚...

墙人骂了半天丰县民风险恶无法无天,一翻判决书发现全国各地从一线到十八线的城市,法院面对被拐妇女的离婚诉求经常予以否决,哪怕女方自述拐卖过程中遭遇强奸、囚禁、殴打、强迫生育,法院都当作没看见,写下“双方没有具体矛盾”的荒谬判词。

网民“律思 DayOne”发表《被拐卖≠离婚理由!245份裁判文书揭秘“丰县牌”人间炼狱》一文已被删除,现摘录部分段落如下:

......笔者通过大量检索,检索到245份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被拐卖妇女欲重返阳间是如此艰难,即使能够挣脱金属锁链,也难以逃离因被拐卖、强奸、囚禁、威胁和虐待而被迫缔结的婚姻。居然有如此多的法院要么漠视妇女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的拐卖事件、未尽到起码的调查义务,要么苛以过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被害人证明当年被拐卖的情况(试问如徐州丰县这般公职部门集体失声的地区,被害人及家属的求救都未必被理会,多年后又如何拿出官方调查的证明文件?),要么干脆在已经认定存在拐卖行为的情况下指出这不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判决不准离婚!

某些法院的裁判逻辑可归纳如下:女方自述被拐卖给男方为妻=经人介绍认识(很多判决中甚至没有对此进行回应);未成功逃跑=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稳定;无论是否自愿,领取结婚证=自愿结婚;无论是否自愿,生育子女=有感情基础;无论女方在婚姻中遭受过什么,男方不愿离婚=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1.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4年原告被人拐卖到此地,卖给被告之兄李荣清强行同居,年仅13岁,不到半年,被告之兄去世,本案被告又强行与原告同居。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殴打原告,长期将原告关在屋子里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至2009年8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回家探望病重的母亲,被告要其嫂子陪同原告同行。探亲后被告嫂子要求原告返回,原告不走,被告嫂子将原告殴打致伤,因原告宁死不走,被告嫂子只得返回,之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

“亮点”:(1)如原告所述为真(法院也未调查),一家人收买一个妇女,给兄弟两个人当生育机器,而法院仍认定二人感情未破裂;(2)如原告所述为真(法院也未调查),男方家人追到女方家里打人,何等猖狂。

2.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当初被迫与被告同居生活,但原告有多次机会离开或者报警求救,但原告均没有离开被告。原、被告生育两个儿子。故此,双方的婚姻是自愿的,并非被胁迫被拐卖。在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后,原告以被拐卖为由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已建立了夫妻感情。”

“亮点”:未能成功逃脱=婚姻自愿+建立感情

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某诉称,原告常受父亲和后母虐待,13岁时嫁给了比其大十多岁且系哑巴的被告。原告被逼无奈与被告在宣恩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被告的弟弟将原告13岁的大女儿骗到浙江打工,卖给了一个大她二十多岁的光棍,女儿怀孕后原告才得知消息。”

“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自幼遭其父亲虐待,14岁时通过媒人介绍嫁入被告家。双方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大女儿张某乙,16岁时与来凤县翔凤镇马鬃岭村五组刘成林恋爱成婚并生育一对双胞胎,并不是被告的弟弟骗到浙江去卖与他人。二儿子2岁时夭亡,三儿子张某丙现年五岁,哑巴,四女儿张某丁现年两岁。”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在1994年时年14岁时进入被告张某甲家,与被告家人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同居生活,并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期间生育三个子女,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亮点”:(1)男方买媳妇不算,还伙同弟弟拐卖16岁的亲生女儿,而法院将这一事件描述为“女方14岁进入男方家与其家人共同生活”且“自愿同居,自愿结婚,夫妻感情较好”。(2)一个人可以遇到如此多苦难,幼时受到虐待,14岁被卖给比自己大十多岁的残疾人当生育机器,生下四个孩子,有的残疾,有的夭折,有的又被拐卖,而法律保护此等婚姻的力度居然远大于保护她基本人权的力度。

4.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3)肃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原籍云南,双方均为残疾人,可谓千里姻缘,双方应珍惜、坚守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而不应遇到困难动辄提出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殴打,被告认可双方确实互相动手打架,但表示以后会改正错误,倍加呵护原告。”

“亮点”:被拐卖=千里姻缘一线牵,家暴不影响日后的呵护。

5.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240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其是被拐卖到句容被迫同居结婚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并于两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如上诉人系被拐卖,在两年时间内其完全有机会离开或报警,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亮点”:你得快点跑啊,否则就不是拐卖是真爱。

6.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间的婚姻是建立在原告被拐卖的基础上,但时至今日,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了24年,且生育了两个孩子,特别是2013年5月2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还是在原告老家,这些都说明双方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

“亮点”:都说了得快点跑,否则就等于拥有稳定的夫妻感情了。

7.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6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原告的籍贯为四川省乐山市人,1994年在北京打工期间被人贩子拐卖到被告家中,被被告及其家人非法拘禁五年之久。期间由于信息不畅通和交通不便,原告叫天不应、呼地不灵,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在被告的侮辱下,原告苟且偷生,并于1999年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后,被告才允许原告和娘家人联系。”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了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但未指出具体矛盾所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原则性矛盾。”

“亮点”:又是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拐卖、强奸、家暴及囚禁都不算具体矛盾,也不算原则性矛盾,真有才情。

8.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分居时间长达十几年之久,但主要原因是徐应琴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私自离家外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造成的。尚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希望。”

“亮点”:被拐卖后逃跑=不顾家=对于离婚有重大过错。

9.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蜀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某诉称,被告对原告却无端猜忌,将原告关在家中不给吃喝、不让睡觉,甚至逼迫原告自杀。”

“亮点”:这不算感情破裂。

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原告曾多次反抗,以死抗争,原告的哥哥、姐姐也曾到被告家营救,但遭到被告及其家人、邻居围阻,当时也不懂得报警,所以就只能顺从了被告。”

“亮点”:嚣张至此,是谁给的底气?

阿波罗王网编辑整理网友舒洁拉拉拉评论说:

中国特色社会。

拐卖放在哪个国家都是刑事罪,按正常逻辑来说,法院应该以刑事庭审理,再以“刑附民”的模式来附带民事损失判决。很好奇以上案件看起来都不像有立刑案的样子?

而且中共拐卖最高死刑,以此来看,追诉期至少有个二十年,上面那些案子应该至少有几个还没过期。人口贩卖是妥妥的非告诉乃论罪吧?法院睁眼瞎?一方买卖人口有判刑的话,释请离婚基本都能成功的???

(欧,不好意思,刚刚查了一下中共民事婚姻法的“离婚事由”,离婚理由里面不包含对方犯罪……这里要赞美一下中华民国民法,如果不小心嫁/娶一个罪犯你是可以离婚的。)

(对方都铁窗泪了,还不能离婚的世界真魔幻。

而且强迫并违反双方合意的婚姻契约,应自始无效???为啥一个自始不存在的婚姻关系还能来谈“幸福美满”、“千里姻缘一线牵”???

可喜可贺可喜可贺,中特社。

责任编辑: 李韵  来源:微信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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