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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能被废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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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老古。

今天我们谈谈风靡世界的废除死刑运动。

现在,西方社会流行一种思想,那就是要废除死刑。

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基本上都将死刑已经废除了,少数没有废除的国家,也极少执行死刑,他们说,废除死刑是保护一个人的权利,这就是现代文明,真的是这样吗?

没有错,一个身处社会的人是有权利的,但也会失去权利。

一个小偷,偷盗了他人的财物,那么,他的部分财产权就将消失。

对于谋杀的人,他杀死对方的同时,他自己的生命权已失去。

对一个失去了生命权的人执行死刑,这是理所应当的。

人类社会就是人们相互合作交易的结果,而谋杀是对合作交易最大的破坏。主动谋杀无辜者,这就是人形猛兽。

而会吃人的猛兽是不存在生命权的,我们可以光明正大的猎杀或宰杀动物,因为动物非人类社会成员,他不存在权利。

所以,谋杀犯被抓获后,他与人类捕获的兽是一样的,他是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的财产。

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委托法院执行刑罚,这是受害者和其家属的权利。

这就是罪刑均衡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就是以牙还牙,牙对牙不但说明了反击的对等,还说明了反击的原因。

但以牙还牙,并非是一个牙对一个牙,而应该是,两个牙还一个牙。

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一万块钱,那他把钱还回来,是否达成了达成了惩罚呢?没有啊,小偷的财产权并没有失去啊。他并没有对应失去一万块钱。

在当前世界的法律中,不但被偷窃的人不一定能拿回财产,因为被他挥霍了,而且受害者还纳税供养这个小偷在监狱里的吃喝。

杀人的人不判死,我们还得纳税供养他,这有天理吗?

最好的法理下,那个小偷不但要还回偷盗的一万块钱及利息损失,还应该被强制劳动生产,生产所得向被偷的人赔偿一万元,这才叫对应权利的失去。

谋杀者在侵犯被杀者生命权后,第一失去了自己的生命权,第二他还侵犯了被杀者家属的权利,他还应该对被杀者家属所遭遇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年老父母的赡养,年幼子女的抚养费用。

被害者家属不但有权杀了谋杀者,还有权将谋杀者的所有财产全部用于赔偿被害者家属的损失。

在关于死刑的讨论中,有人说,要恢复更为残酷的刑罚,比如凌迟。

这似乎违背现代社会的文明准则,但我认为这种思维方式有其法理逻辑。

一个人犯罪的任何行为,都应该对应相应的结果,才能清楚地让犯罪行为得到真正的处罚。

一罪一罚,也很多国家在进行司法改革时的一个重要议题。

比如美国,经常会出现判处上百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就是因为一个罪行对应一次惩罚。

中国古代在描述对恶魔级罪犯的痛恨时,经常说,恨不生啖其肉,饮其血,抽其筋,挫骨扬灰。

而反社会人格的罪犯,往往会屠杀多人,这种情况下,在死刑的基础上,加重其受惩罚的程度,这并没有什么不对的。

有一种支持废死的人说,认为人是可以改变的,应该对犯人加以改造,让他重回社会。

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我们可以推理一下。

第一个推理是,在改过自新的原则下,被惩罚的人将拥有自由裁量权。我只要改好了,那我的惩罚就减轻了呀,这时,加害人就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人生,这上哪说理去?

明明你是加害者,明明你应该接受惩罚,但你可以从死缓减成无期,从无期减成二十年,从二十年减成十几年,而只要你表现出悔改,重回社会的行为和意愿就可以。主动权回到了加害人手里。

第二个推理是:犯罪程度与惩罚程度将不再一一对应。有人杀了人,但只要改造好,就可以减刑,就可以快速回到社会中,而有人小偷小摸,他拒绝改造,他却可能关很久。这就完全违背了犯罪行为必须与惩罚对应的原则。

第三个推理是:既然叫改过自新,那由谁来判断呢?必然就需要搞出一批判断的标准和专家出来。

而人的内心怎么可能由专家和标准来测量,一个犯人完全可以为了自由表现的非常好,但出去后马上杀人。

而另一个犯人,可能因为性格问题,天天在监狱里和人发生争吵,不服从管教,但他只是小偷小摸,专家认为他不能出狱,可能他要关到死。

改过自新是一些妄想家们设计出来的理论,他们认为他们是人类治疗师,有能力改变人的心灵,有能力让反社会的人成为拥抱合作的人,这是狂妄的自大。

如果你有这个能力,为何不从每一个小孩就实施这样的治疗,以防止所有的犯罪呢?

废除死刑就是一幕荒唐剧,他不但不是文明的进步,还是巨大的退步。

人类社会总会出现人形野兽,这不是一个完美世界,我们必须接受这个不完美,而不是试图改造人类的心灵,打造一个完美的无犯罪世界。

责任编辑: 李广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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