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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律条文应该改一改

假设某个女性受到别人滋扰甚至性骚扰,对方死皮赖脸、恶言相向,甚至动手动脚、追逐、推嚷等,报警了之后,公安会怎么处理?公安可能不会怎么处理。

唐山打人案背后:有些法律条文应该改一改。

关于唐山打人案,我看到网上有很多声音,有的对当地公安的出警和执法力度,表示不满,有的认为当时在现场的人,为什么不上去制止。

随着唐山打人案件的发酵,其他一些举报也逐渐涌上网络。

个中原因,比较复杂,不一一阐述。今天,我跟大家聊一下法律。

个人认为,中国在恶性人身伤害方面的刑事法律规定,需要做一些改进,否则可能难以制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比如,以故意伤害罪为例,这是一个典型的以伤害结果为导向的法律条文规定,即如果你给对方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才构成触犯该罪,而如果你没有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则不构成触犯该罪。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是否构成轻伤为界限。

也就是说,如果你把对方打成了轻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果你没把对方打成轻伤,则一般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检机关不会启动执法和公诉程序,把你扔到监狱里。

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规定,让很多作恶之人,钻了空子。也让很多受害者,面临一些带有不确定性的不安全感。

比如,假设某个女性受到别人滋扰甚至性骚扰,对方死皮赖脸、恶言相向,甚至动手动脚、追逐、推嚷等,报警了之后,公安会怎么处理

公安可能不会怎么处理。

因为公安先会看是否造成这个女性受害者人身伤害,尤其要看是否造成实质性伤害,有没有达到轻伤标准。如果没有的话,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普通的治安纠纷,要么当场警告或教育几句了事,要么可能把人行政拘留几天(最高15天),到期了又给放出来。

这种处理方法,对于有正经工作,有点心理和良知底线,要点面子的人来讲,可能有作用,但是对于一些社会混混或者涉黑人员来讲,可能一点作用都不会有。

因为人家本来就是混子,没啥正经工作,关几天算啥呢。

甚至,在他们圈子里,要是被关进去几天,没准还会成为互相炫耀的资本。

而在司法实践中,构成轻伤有多难呢?

我给大家摘抄几个伤情鉴定标准规定,供大家直观感受一下。

以颅脑、脊髓损伤为例,满足以下条件的,才构成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cm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平方cm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大家可以看看,这得被对方打成什么样,才能构成以上损伤标准。

而且,上面这些损伤后果,我觉得都不是徒手可以造成的,除非对方有人是练家子。你想嘛,比如伤口长度累计8厘米以上,如果你不借助外物,对于一般人来讲,不太容易给对方造成这么长的伤口。

如果唐山打人案件中的几个凶犯,当时下手没那么重,或者虽然现场看着血腥,但是经鉴定达不到这个伤情标准,可能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大家想一想,这种法律规定,是不是有点问题。

除了故意伤害罪以外,寻衅滋事罪也是以结果为导向。如果你造成对方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引发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才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否则,也会被当做治安纠纷处理,最多关15天。

这种以伤害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规定,导致社会底层混子或涉黑团伙,毫无压力。反正只要把握好恐吓、打人的尺度,法律基本不能奈他们何。

像唐山蛋糕店店主举报的那件事,我看到披露的视频显示,对方来人把他店的玻璃柜给砸了。

如果对方没持法律意义上的凶器,然后结队上门威胁、恐吓,甚至把他的玻璃柜砸了,法律可能真的没办法狠狠地治理他们。

因为他们没给对方造成轻伤后果的人身伤害,砸坏的玻璃柜可能就几百元,达不到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对方再把这种矛盾纠纷伪装成民事纠纷,可能警方真的会有点无力。

当然,警方可以按照治安处罚的规定,把他们治安拘留。但是如前边所讲,治安拘留最高15天,对这些混子来说,一点威慑力都没有。

所以,在每次我看到这种以伤害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规定时,我的耳边都响起电影《大话西游》中的一句台词:

悟空他要吃我,只不过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事实,你又没有证据,他又何罪之有呢?不如等他吃了我之后,你有凭有据,再定他的罪也不迟啊!

这种以实际伤害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规定,让现实中遵纪守法的善良公民和女性受害者,陷入无穷的恐慌和担忧之中。

当他们遇到滋扰、骚扰、侵害时,要是报警吧,警察来了可能也是和稀泥,要是不报警吧,难道你真的等到自己被人家打了、揍了、杀了、强奸了,才寻求法律救济。

这种以实际伤害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规定,让现实中的善良公民陷入逻辑悖论,即如果对方还没有严重伤害你,你可能不能奈其何,而如果对方已经严重伤害你,把你打得伤口达8厘米以上、颅骨骨折等,则虽然你可以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是自己已然受到严重伤害。

试问一下立法者,你愿意用自己被打成颅骨骨折的后果,去换得对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后果吗?

有朋友可能会想,那我自己练点防身术,或者像遇到唐山打人案件的情况时,冲进厨房拿把菜刀,跟对方拼了。

这种想法符合人之常情,但是法律不一定支持。

大家是否还记得,当年昆山龙哥反杀案发生时,反杀对方的白衣男子当场被警察带走,要不是铺天盖地的网络舆论汹涌而来,这个男子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非常狭窄,即防卫者只能对对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且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什么叫‌‌‌‌“正在进行的‌‌‌‌”?

换句通俗的话来讲,如果对方正在拿刀砍你,你可以反击,但是如果对方不砍了,则你不能打对方,否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而不再是正当防卫。

什么叫‌‌‌‌“必要限度‌‌‌‌”?

比如,如果对方拿棍子打你,则你最好也是拿棍子,别拿刀。因为棍子不一定能打死人,但刀能砍死人。万一对方拿着棍子没有采取致命动作,但你却一刀把人捅死了,你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虽然法律上也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你去看一下,这种规定对于社会闲散混子来讲,有用吗?

这种规定,针对的是已经豁出去的亡命之徒。对于社会闲散混子来讲,他们没来由对你进行性骚扰、调戏、动手动脚、恶语相加、拳打脚踢,甚至拎起塑料或木椅子过来砸你,属于上面这条规定中提到的‌‌‌‌“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吗?

显然没有到达这么严重的程度。

见义勇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一是,当对方人数众多时,你自己能不能打得过对方,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即便能够打得过对方,万一出手把对方打成重伤、死亡,自己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也存在不确定性。

所以,见义勇为只有在自己这方的战斗实力,明显高于对方,且能够通过无声的威慑,让对方主动放弃不法侵害或作恶行为时,才可能可以有效实施。

为什么现实中总是会出现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因为法律不鼓励公民进行私立救济,在遇到问题时,要求通过公权机关进行公力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涉黑团伙搞定了当地的公权机关,或者公权机关稍微放点水,遇到案件时不积极作为,黑恶势力便可为所欲为。

所以,每次有成规模的黑恶势力出现时,背后总是能挖出保护伞。

当然,我理解限制私力救济的本意,是为了防止社会出现以暴制暴,造成更大的混乱。但是,这种把公权机关几乎列为唯一救济通道的做法,本质上要求公权机关对自身有着更高的要求。

工作要积极,且自身必须始终保持纯洁。

如果公权机关做不到这两个基本要求,则相当于法律变成了限制好人,放纵坏人。

法律的本意,是惩恶扬善,尤其是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人身伤害方面的刑事法律规定,个人认为应该给予作恶者最大的惩罚,给予此类现象最小的容忍。

因为这是每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最低的安全底线。

如果一项法律,连你的人身安全保障都无法完全给到,这项法律需要修改。

责任编辑: 江一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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