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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由中心主任:非民选官僚如何破坏政策实施

这些职业官僚不是民选的,他们不需对美国人民负责。如果政府在行使其巨大的权力时,背弃了国会中的民选代表和白宫里的总统曾经做过的承诺,那么这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对一个建立在“主权在民”原则之上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设立F类公务员职别的行政令的起草者詹姆斯‧谢克,谈非民选官僚如何破坏政策实施以及如何应对。(《思想领袖》提供)

“他们不对美国人民负责。事实上,终身从业的官僚可以把他们不喜欢的规定多拖延一年、一年半执行。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扼杀政策。”詹姆斯‧谢克说。

设立F类公务员职别的行政令的起草者詹姆斯‧谢克,谈非民选官僚如何破坏政策实施以及如何应对。

美国优先政策研究所(America First Policy Institute)美国自由中心(Center for American Freedom)主任詹姆斯‧谢克(James Sherk)说,总统需要能够解雇那些不服从命令或不配合行动的官僚。谢克深度参与了这方面的政策制定工作,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在川普政府期间参与起草了涉及(在公务员职别中设立)“F类”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Creating Schedule F In The Excepted Service)。

注:美国联邦公务员(United States federal civil service)是联邦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文职工作人员(即非选举、非军事的公共部门的雇员)。

大部分公务员职位都归类为“竞争性职务”(competitive service),也即员工是经过针对所有申请人开放的竞争性招聘流程后被择优录用。“高级行政职务”(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SES)则是由职业雇员或政治任命公职人员(如内阁成员、大使等政务官)充任的非竞争性高级领导职位的分类。“特别职务”(Excepted service,也称为未分类职务)是某些联邦安全和情报职能机构(如中情局、联邦调查局、国务院等)中的非竞争性职务,这些机构被授权制定自己的招聘政策,而不受大多数任用、薪酬和类别法律的约束。

一些“特别职位”被人事管理办公室细分为A类、B类、C类等(Schedule A, B, C……)类别,尽管不是所有的特别职务都属于这种分类。F类,适用于具有“机密、政策决定、政策制定或政策倡导特征”的职务。

谢克:你是一名律师,就要代表你的客户。而在司法部,你的客户就是美国,你在那儿就得执行法律,你不应该说,“这些法律我喜欢,那些法律我不喜欢,我只配合我喜欢的。”想要解雇一个联邦雇员就像经历一场噩梦,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在更多的时候,他们会恢复原职,而你将不得不支付他们(打解雇官司)的律师费,并给他们补发工资。

杨杰凯:这里是《美国思想领袖》节目,我是杨杰凯。

杨杰凯:詹姆斯‧谢克,欢迎你做客《美国思想领袖》节目!

谢克:谢谢你邀请我!

为何提出“总统需要有权解雇官僚”?

杨杰凯:詹姆斯,你最近在《华尔街日报》上写了一篇专栏文章,引起了我的注意,题目是“总统需要有权解雇官僚”。在这一时刻发表这样一篇专栏文章很引人深思。请跟我讲讲这件事。

谢克:从理论上讲,总统掌管着行政部门。我们有选举,由人民选择想让谁当总统,根据宪法,所有行政权力都归总统所有,联邦官僚机构应该听从总统的指令。

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实际运作的方式是,这些联邦雇员享有非常广泛的解雇保护措施。解雇联邦雇员并非不可能,而是几乎不可能。不仅要做大量的工作,而且这些工作很有可能会被推翻。因此在实践中,这些职业联邦官僚认为他们的位置固若金汤,因为他们享有这些广泛的保护措施。

他们有很多方法来尽力阻碍总统的议程,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成功地阻止了他推行政策,即使你据理力争——这是总统的优先事项。鉴于这些公务员保护措施,官僚机构基本上有权说,“嗯,可我们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我们不会这样做。”

这些职业官僚不是民选的,他们不需对美国人民负责。如果政府在行使其巨大的权力时,背弃了国会中的民选代表和白宫里的总统曾经做过的承诺,那么这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对一个建立在“主权在民”原则之上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杨杰凯:可是,为什么你要在现在、在这个时候发表这方面的文章呢?

谢克:最近,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我在川普总统领导下的白宫工作了四年。我在那里的部分职责是处理公务员问题,以及一些监管问题。在白宫,我不断收到来自我的同行和不同联邦机构的报告,说联邦雇员的所作所为使他们更难实施总统的议程。我们在今年2月发布了一份报告,记录了这一情况。

不过,我认为,老实说,现在的情况是,人们更加关注我曾大力推动的一项行政命令,叫做《在“特别职务”(Excepted service)中创建“F类”(Schedule F)》(Creating Schedule F in the Excepted Service)。这一情况,听起来令人激动和振奋,就像看着油漆变干一样。而该行政令本来是会对联邦官僚机构的问责制产生非常深远影响的。

而该行政命令最近成为新闻,新闻网站Axios的一些报导促使一些国会议员提出立法,说未来的总统不能再撤销这一行政命令。拜登撤销了它。于是,我发表了这篇专栏文章作为回应,表示:“不能撤销,事实上我们需要这个行政令;如果我们想保护我们的民主,如果你们国会希望行政部门执行你们通过的法律,那么官僚机构就必须对民选代表负责。”而现在不是这样的。

联邦雇员存在很多问题

杨杰凯:诚然,你在2月份发布了这份报告。那么,请你给我们举一些例子,说明你遇到的那种问题。

谢克:好的,联邦雇员存在很多问题,很多人都熟悉政府雇员无能、懒惰、表现不佳的刻板形象。有很多这样的人。针对联邦雇员的调查表明,有很多这样的人。这让联邦雇员感到沮丧,但是他们实际上并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那些非常聪明、能干、积极性高的人,却不喜欢总统政策、而且非常擅长利用他们的职位来阻止它的人。

按照政府的人员配置,行政部门有大约220万人——这是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还有4,000名“政务官”(political appointee,亦称“政治任命公职人员”),这些政务官的责任是提供高水平的指导、监督,以及政策指导。人们期待,这些终身从业的官僚能够忠实地执行这些命令。

注:在美国的政府系统中,有少部分公职人员是由总统、副总统或部门首长提名任命的,这些人既没有经过选举,也不是从公务员选拔竞争系统提拔上来的,因此人们给这些人一个特别的统称“政务官”(political appointee,亦称“政治任命公职人员”)。

政务官既包括总统直接指派任命的白宫幕僚长和白宫发言人,以及其他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高级首长,例如国务卿、副国务卿、国务次卿、国务院各局助卿、内阁正副部长、次长、助理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国家安全顾问以及美国驻外大使,以及环境保护署、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邮政总局负责人、白宫高级幕僚以及联邦法官等。

也有大批中低级职位的助理,其职责包括主管一道负责联邦政府的运作,规划政府政策和各项计划等。

如果他们决定不想执行这些命令,而且他们享有这些解雇保护权,那么根本就没有足够人数的政务官来替他们做这项工作。举一个例子,司法部民权司因其意识形态动机非常强烈的终身从业的官僚而臭名昭著。在川普当政期间,他们被很多、很多次地告知,“我们希望你们做这些项目”,他们回答说,“不干,滚一边去!”

例如,针对耶鲁大学,有一项调查,认为耶鲁大学在招生中存在着大规模的种族歧视,针对白人,尤其针对亚裔美国人(的种族歧视)。于是,司法部民权司负责人说,“看看,法律规定,不许搞种族歧视,这不公正,我们要提起诉讼。”而这些终身从业的官僚不肯起草申诉书,所以不得不由政务官起草。然后,政务官起草之后,对负责监管种族歧视和教育机构的部门的终身从业的官僚说,“好吧,现在,我们需要一个律师团队来处理这个案件”,得到的回答是,“不行,我们没人愿意做这个工作。”

他们最终得以对这个案子提起了诉讼,因为他们从司法部其它不那么政治化的部门挖来了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他们从(司法部)民事司(Civil Division,不同于民权司)挖来了一些职员、从耶鲁大学所在的康涅狄格州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弄了一个政务官,他们得以提起诉讼。不过,你可以针对一个案件这样做,却无法对50个案件这样做。

长期存在的跨机构问题:磨洋工

杨杰凯:磨洋工是一回事,在私营部门经常听说这类情况——你遇到一些不太喜欢做的事情,“好吧,让我们悠着来吧。”也许要花上五倍的时间。谁知道呢?你在这儿描述的,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艰难情况。

谢克:是的,显而易见,磨洋工也是会发生的,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跨机构的问题。(比方说,)你有一些规则,要制定出来,在奥巴马政府下,从开始到结束工作需要12个月的时间。终身从业的官僚都非常积极,工作非常努力,所有人都朝着同一个方向努力,要把这些规则制定出来。然后,当川普政府想要逆转这些规则,或者,在许多情况下只是逆转规则的一部分,所需的时间是当初制定规则所需时间的两到三倍。他们拼命拖延、阻挠,没完没了,对吧?我的意思是,你听到媒体的这些抱怨:为什么川普政府没有更快地工作?答案是,有很多这样的规则,必须由政务官负责大部分的起草工作。

你把规则起草工作分配给终身从业的雇员去做,他们交回来的东西可能并不是他们被告知要起草的政策,或者只是在纸面上做了他们被告知去做的事情。但是,每个人读了都知道,法院会以司法程序不当为理由将其驳回,而且不会延伸法律审查范围。因此,再说一遍,这很难。在纸面上,他们已经遵从了对他们的指示,但是他们都在耍花招,所制定的规则在法律上讲都是不充分的。

可是,是的,在随后的上诉中,试图在法庭上证明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终身从业的官僚有很多方法给你制造麻烦。你看,说白了,联邦政府里有很多优秀的终身从业的官僚,在COVID大流行期间,很多人上夜班,周末工作。那里有很多好人,但并非人人都是好人。但是,如果你的身体有20%的健康正常细胞,或者说,……对不起,有80%的健康和正常的细胞和20%的癌细胞,那么你就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问题,而这就是官僚机构里的情况。在这些机构中,10%到99%的终身从业的官僚都是“癌变”的,他们根本不关心如何执行公务,只关心如何推进他们自己的议程。

杨杰凯:那么,总体效果如何?整个(川普)执政期间你都在那里,那么这种行为给这个——我没有一个更好的术语了形容——行政机构,带来的整体结果是什么?

终身从业的官僚严重倾向于左派

谢克:这带来很大的问题。我认为,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惹得民主党人大动肝火?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和终身从业的官僚站在一边。如果你看一下竞选资金捐赠,或选民登记,或对联邦工作人员的调查,会发现他们相当严重地倾向于左派,特别是在高级管理监督人员中——在决策层中。并不是说每个联邦雇员都是民主党人或者自由派,但是他们朝着这个方向倾斜得很严重。

因此,一般来说,左翼政府与官僚机构步调一致,他们想朝着同一个方向前进。是的,有一些小插曲,他们并不总是百分之百的一致,但是,通常是一致的。你可以说,这对他们(指民主党政府)来说也是一种干扰因素。但是,如果你不同意官僚机构的政治倾向,如果你当选上台,就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你仍然能够完成你的首要任务。如果你在不同机的部门有高优先级的规则(需要编写),这些还是可以完成的,但是需要花较长的时间。可是,你还有第二优先、第三优先的任务,你也想完成,虽然它们不属于你的首要任务。可是,你在机构中没有足够的政务官来编写全部规则和政策文件。因此,你选择你要完成的首要任务,能做的就这些。事情本不该这样。设立一支终身从业的公务员队伍本来是非常合理的,他们有机构知识和经验,贯穿各届政府。

这就是为什么在(创建)F类(“特别职务”)的行政命令中,没有把全体联邦工作人员都变成政务官,或者接近于政务官。但如果你要担任这些决策角色中的某一个,那么你就必须对政治领导层负责。既然你这么不配合,那他们可以让你走人。

如果你不肯做一个无党派的中立公务员,那么你就不要留在这个机构里。还有,他们会拖延时间。事实上,终身从业的官僚可以把他们不喜欢的政策多拖延一年、一年半,在许多情况下这会扼杀政策。因为,随后该规则的反对者会提起诉讼。很多时候,他们提诉给一个自由派的法官,他们会在某个诸如加州地方法院的地方提起诉讼,那里全是自由派法官。

当案件(由政府进一步)上诉到一个更中立的(高一级的)法庭时,这些(地方法院颁部的)禁令通常会被解除,但是如果(拖延导致)规则发布得太晚,以至于政府已经换届,(新政府中)没有人要求上诉(到高一级的更中立的法庭)。那么,你(的政策)就止步于地区法院,它说这个政策已经完蛋了,再见吧!

这种事情会一再发生。国土安全部发布的公共负担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如果你要去领取福利,你的移民申请就不能被接受。我们将更认真地执行这些法定限制,并严厉打击那些被放进来然后又去敲门(申请福利)的人。”这项规则没有能迅速发布。它最终发布了。随后,反对者在地方法院和一些自由派管辖区提起诉讼。他们找到一些自由派法官,说“不许可!”川普政府正在上诉,但随后府换届了,拜登政府只是说,“哦,我们将放弃所有的上诉,最高法院不需要关注它。”剩下的就是,下级法院下令,取消了该规则,我认为其(下级法院下令取消的)法律依据相当薄弱,因为这里有明确的法定授权和给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但问题在于,通过拖延,他们耗尽了时间,最终能够扼杀那项政策。

F类行政令被称为“自由聘用”

杨杰凯:嗯,那么我们来谈谈F类行政令吧。《国会山报》(The Hill)将其描述为“一个世纪以来对联邦雇员保护的最大改变,把许多联邦雇员定义为‘自由聘用’的。”请跟我说说。

注:“自由聘用”(At-will employment)指雇主和雇员都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聘用关系。

谢克:国会1978年通过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中有这样一段表述,实际上是《美国法典》第五章第75.11节,其中规定:你不享有一般公务员享有的保护和上诉权,如果你担任的职位被总统或人事管理办公室确定为具有“机密、政策决定、政策制定或政策倡导的特征”。

现在,这段话一直被解释为基本上适用于政务官和C类职位,这个术语涵盖的大部分政治职位都是C类职位,其从未应用于终身从业的官僚。我们正在研究这个问题,我收到了这些报告,川普看到了更多来自政府所有部门的这种报告,不仅来自他或我直接涉及的机构。人们对这种抵制民主的做法感到非常沮丧。

我们知道,总统希望拥有更多的权力来追究人们的责任。如果你不尽职尽责,他就可以说:你被解雇了。我们正在研究这个问题,发现很多终身职位具有保密、政策制定、政策决定和政策倡导的性质,似乎每个起草机构法规、指南的人都属于这个范畴。有很多职位,比如主管律师,在像司法部这样的一些部门,他们基本上都在进行法律方面的抵抗,不执行他们不喜欢的法律和政策。

因此,我们说,“嘿,看,我们为什么不把终身雇员归入这个范畴?”而这基本上就是F类行政命令的内容,意思是:“我们不会把你变成政务官,也不希望任何人期待自己由于政治关系而被聘用,或者觉得自己由于(该届)政府结束而失去工作。”

拥有一支具备机构专业知识的终身工作的公务员队伍非常重要,但是必须要有问责制。如果你是国税局的督查员,或工资、工时部门的督查员,如果你在审计中搞砸了,那会影响到你正在审计的人或你正在调查的企业,但不会影响整个国家,其影响是局部的、有限的。

但是,如果你是为这些职能机构起草指导、指令的人,而你做得不好,或者试图阻挠总统的政策,那就会影响整个国家。因此,对于你们这些拥有巨大的政策影响力,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正在利用这种政策影响力影响政策,并推动官僚机构或联邦政策朝着你们喜欢的方向发展的人来说,那么,你将得到与政务官相同的公务员保护,也就是说,你不会得到任何保护。

F类雇员基本上说,就像C类一样,你遭解雇没有上诉权,就像C类雇员一样,只不过你是终身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你不会因为政治或政治捐款而被雇用或被解雇,这类规则仍然适用,各机构仍将强制执行这些规定。但是,他们不会让你(有权),连续数年为你的被撤职提起诉讼——即如果你被解雇,政府将付出巨大的代价。你的行为要像一个政务官;就对政策制定者的问责而言,你将被视为政治雇员。华盛顿官方把他们这些人惹毛了,我想这是一个很好的迹象,我们正好击中了目标。

F类行政令遭批评但各机构不能基于政治原因雇人和解雇人

杨杰凯:我看到的对F类行政令的批评,基本上都是争辩说,它将把官职任命权或忠诚等等置于能力和公共利益之上。

谢克:首先,这些人没有读过行政命令。行政命令说得很清楚,所有这些择优录取制度的要求,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及加密的人事惯例,都将继续适用于F类的雇员。但是,根据法律,总统可以豁免F类雇员。你(F类的雇员)就像政务官一样(被录用)。你显然是基于政治考量而被雇用的,这是允许的,总统可以剔除掉对你的这些限制。

执行委员会说,“我们不会这么做。各机构,你们不能基于政治原因雇人,不能基于政治原因解雇人,这些都不是你们该考虑的因素。”如果总统想把公务员制度政治化,他就不会向他的下属下达(这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指令,不会这样做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这话的都是那种没有读过行政命令的无知的人。

但是,我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些人故意采取的策略,这是他们为(现在的公务员)解雇保护权进行辩护的理由。正常人谁会认为,解雇一个拒不执行政策,或者在工作中表现很糟糕的联邦雇员,应该花上好几年的时间?大约一半的联邦雇员都说,他们的工作单位有表现不佳的人,就是留在工作岗位上不走,年复一年地一直摆烂的员工。除了所有这些不服从问题之外,这(不称职)是一个最严重的问题。

没有人试图根据以下理由为之辩护:“嗯,私营部门的雇员可以因其表现不佳或不服从而被解雇,但政府雇员是特殊的,无论如何他们都可以永远保住这份工作。”没有人试图这样辩护。(他们辩护的)理由总是:“嗯,我们不能有这种‘政党分肥制度’(Spoils System)。”他们只是要试试这个玩意,在某些情况下,我认为这是出于善意,对吧?我认为他们只是没有查阅历史记录。不知道1883年(公务员改革)的《彭德尔顿法案》对联邦雇员是“可随时终止雇佣关系的”(at-will),对吧?

注:“政党分肥制度”(Spoils System)是指,在早期,当政党候选人赢得选举后,可以将政府部门的各种职位分派给自己的支持者以及亲友们,作为对他们帮助获胜的奖励。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党分肥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因此通过多项立法规定,“政党分肥制度”逐渐转变成“政务官”(political appointee,亦称“政治任命公职人员”)制度,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对候选人有更严格的审核以及更高的政治道德伦理要求。从政治道德伦理要求看,“政务官”比民选公职人员受到的限制更多,比如由总统任命的公职人员不许接受任何来自薪金以外的收入,这个要求会使那些以捞取金钱为目的人望而却步。

每个人都在说,“哦,他们试图撤销《彭德尔顿法案》”。F类规定的解雇保护措施比《彭德尔顿法》要强得多。择优录用的愿景是基于绩效的招聘,而撤职(removal)和开除(fire)基本上是“雇主有权随时中止的”(at-will)的。

我们不会允许你对撤职提出上诉,因为这会造成锁死,造成乔治‧威廉‧柯蒂斯(George William Curtis)说的“联邦机构内部的不服从、不配合和不称职现象”。F类行政令并没有恢复“政党分肥制度”(Spoils System)。F类行政令说,我们不会基于政治来雇用或解雇,但是如果你成了政策的阻力,你就得离开。

《公务人员改革法》:自由聘用没有解雇保护、上诉权

杨杰凯:你是否熟悉国会议员奇普‧罗伊(Chip Roy)的《公务人员改革法》(Public Service Reform Act)?

谢克:是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法案。我认为几乎完美。它基本上是说所有的联邦雇员现在都是“自由聘用”(at-will),没有解雇保护,没有上诉权,只有少数例外情况。如果你是一个吹哨人,你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如果你能证明你是一个真正的吹哨人,你就可以拿回你的工作。同样,EOC(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的运作方式将与私营部门的运作方式相同。

因此,如果他们不喜欢您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并且你因此而被解雇,那么你拥有与私营部门雇员相同的权利,可以向EOC投诉。除此以外,你是“自由聘用”(at-will)。各机构不得根据政治因素进行招聘或解雇,但是这将在内部强制执行。它没有给雇员创造上诉的权利,说“我们将在这里设一个程序,如果某机构想解雇一个雇员,基本上讲你必须给出理由。”

这就是《劳埃德-拉福莱特法》的工作方式,我认为效果非常好。它基本上是说,无论谁想解雇某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给出理由,说明我们为什么要解雇你。雇员可以看到,并且做出回应。然后可以由提议解雇的人之外的其他人查看一下理由,答复,并作出最终决定。然后在那之后,该人(提议解雇的人)作出他们的决定,这就结束了。不能向联邦法院上诉,也不能向其它机构上诉。

因此,你设一个程序,来……不是所有的管理者都是天使,你给出的解雇某人的理由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不成立,因此提供了第二层核查,迫使人们给出更多的理由,并且证明你不是因为不合适的原因、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解雇某人。

注:1912年,美国国会通过《劳埃德-拉福莱特法》(The Lloyd–La Follette Act of1912),首次规定联邦雇员有义务配合国会和检查部门针对政府官员、部门的弊案调查,并在不涉及泄密情况下公开作证,任何人不得因此对举报人施加任何形式的报复。

但是,与此同时,如果你正在做我们官僚机构中的日常工作,你被分派去写一条规则,因为你对正在发生的事情不满,所以你花的时间是你在上届政府工作期间的三倍;或者当你被告知要参与某个案件时,你说“我不愿意做”。这些都是完全正当的理由,你走吧,故事结束了。

五分之三的案件中由工会选定仲裁员下令让员工复职

因此,在联邦雇员中有了问责制,对解雇决定也有了问责制。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解雇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在客观上缺乏根据,那么该机构政治领导层充分掌握该情况,将不得不在媒体和公众舆论法庭上为其辩护。我认为,这会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以免你的解雇决定理由不足。

从而,我们不需要节外生枝:嗯,我们将在此之后面对两年的诉讼,不得不支付雇员的律师费,为他们补发两年的工资;而且,将有一个由工会挑选的仲裁员处理此事。而且这些仲裁员通常会恢复雇员的工作,而不是处理(员工的)官僚主义问题。(我们)就只需在机构内设一个简单快捷的程序(来解雇)。我们也要进行检查,以防止主管的纯粹武断的行为。

杨杰凯:因此,F类(行政令)本质上是针对行政部门的某些不合理之处导致的这种立法。你会这样描述它吗?

谢克:是的。不(全是),基本上是这样,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事情运作的方式。一般来说,被归入F类并不意味着一个主管说,你被解雇了,就完事儿了。各机构都有程序。一般来说,提出解雇的人不会是做出最终决定的人。因此,会有一些内部调查。关键在于这是纯粹的内部调查,如果该机构认定某人有问题,他们可以说“你可以走了”,你就得离开,你无权在事后对机构提起诉讼,长达两年,也没有权利在这之前走机构程序走一年,否则试图解雇一名联邦雇员会成为一场噩梦。

结果,确实发生过,结果荒唐至极。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往往被恢复原职。我们很快就会发布一份报告,是调查这些申诉仲裁员如何裁决解雇案件的。我们发现,在五分之三的案件中,由工会联合选定的仲裁员下令让员工复职。这些裁决就像说:你吃错药了吧?

有一个案例,有一个雇员,我忘了这个人是在退伍军人事务局还是在社会安全局,我记得是退伍军人事务局。他因持有冰毒而被捕,随后被关进监狱,然后承认了持有冰毒并意图运送冰毒。因此,正如你预料的那样,该机构想解雇他,工会对他的被免职提出申诉,仲裁员说,“好吧,他被抓的时候车里的杯托里装有冰毒,而且他承认打算运送冰毒,这很糟糕,他理应为此受到惩罚,但是拿解雇做为惩罚太严重了,我们把解雇减轻为停职吧”,随后命令他复职。你吃错药了吧!

还有一个案例,是涉及功绩制度保护委员会(U.S. 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的。当事人是一个空警,他们基本上是卧底、便衣、执法人员,在飞机上执法。如果有人要劫持航班,他们基本上会冲上去,射杀劫机犯。他们是随机签到的,所以你乘坐的任何一趟航班都有一定的概率有一名空警。这是我们制止劫机的方法,也是劫机事件不会像70年代那样(频繁)发生的原因。

注:功绩制度保护委员会(U.S. 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简称MSPB)是一个具有准司法地位的机构,对公务员人事行为(例如免职、降级、或超过14天的停职)引起的争端具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处理和裁断来自美国联邦政府雇员的投诉,保护联邦雇员的权利。

那家伙被分配到一个飞往夏威夷的航班上,然后在第二天乘坐返程航班返回大陆。他在夏威夷期间决定招妓。不幸的是,他招的妓女实际上是一名卧底警察,试图刺探招揽妓女的人。于是他被逮捕了,在监狱里过了一夜。结果,他无法赶上第二天的航班。可以想像,运输安全管理局对此很不满,说“好吧,你被解雇了。”于是,他向功绩制度保护委员会提出上诉。功绩制度保护委员会也是说,“嗯,这很糟糕,但还没有糟糕到需要解雇的程度,我们认为他只应该被停职。”于是就把这份工作还给了他。

这只是其中的一些案例,让你百思不得其解。这些判案不仅仅是恢复了一两个坏雇员的工作,而是向整个联邦官僚机构,以及所有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发出了一个信息:你根本不要费心去解雇这些人。因为你要花很多钱支付自己的律师费,主管们也要做大量工作,但是到了最后,在更多情况下,他们会拿回工作,你将不得不支付他们的律师费,并给他们补发工资。

另一个案例是劳工部的,他们在某个地区有一名检查员,对他在检查中的一个人进行性骚扰,通过工作手机给那个人发送性骚扰短信和他的生殖器照片,用的是工作手机。于是,被骚扰的人的律师找到了劳工部总部,说“嘿,我要告诉你们,这就是发生在我的客户身上的事情。”因此,获悉此事的机构领导层,正如你想像的那样,非常生气,说“他被解雇了。无论如何,就是,他被解雇了,这种行为是不可以接受的。这是不能做的,他被解雇了。”

但是劳工部人力资源处的负责人说,“你不能这样做!对不起,我们很同情,我们同意,我们很想解雇他。但我们要告诉你,我们没有能力解雇他。你得去跟MSPB(功绩制度保护委员会)打交道,那是一个骰子(指结果难料),他有工会撑腰。他们会提出申诉,工会会让我们几乎不可能解雇他。所以我们同意他是一个问题,但是你看,我们有做这些事情的经验,我们无法把他赶走。”

所以最终的结果是,这个雇员被无限期休假,等于是得到了一个无限期的带薪假期,与其说是对他的行为的惩罚,不如说实际上是一种奖励,对吧?该运输安全局特工因招妓而被逮捕,并让航班无人值守而失职,却没有被解雇,这并非孤立事件,而是遍及整个官僚机构的各个部门。他们说,“我们必须放过这种事,我们不能解雇他们。”

联邦官僚机构要对总统负责总统对美国人民负责

杨杰凯:在我们结束前,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坦率地说,你对总统们有没有什么建议?是否只是恢复该行政命令?是否有一些事情应该做?自从这篇文章发表后,你是否认为有一些事情是你想改变的?

谢克:简短的回答是肯定的。我认为, F类(行政令)的概念是可行的。我认为,有方法让它扩大、延伸,以覆盖更多的雇员。我现在还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所以我不打算透露,但是我认为它可以扩大,覆盖更多的雇员。

归根结底,我认为每个联邦雇员都应该为总统服务。联邦官僚机构需要对总统负责,然后由总统对美国人民负责。这就是宪法的设计方式。这就是联邦政府该有的运作方式。

杨杰凯:詹姆斯‧谢克,谢谢你接受本节目的采访!

谢谢你邀请我!

杨杰凯:感谢大家观看本期《美国思想领袖》节目我对美国优先政策研究所美国自由中心主任詹姆斯‧谢克的采访。我是主持人杨杰凯。

《思想领袖》制作组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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