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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更狠的条例 文革时期的“公安六条”

—公安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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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六条”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不仅对毛泽东、林彪稍有微词都会被认定为“恶毒攻击”的“反革命行为”,而且除毛泽东、林彪两人外,又扩展到了凡对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中央文革小组及其成员稍有不满的,也以“恶毒攻击污蔑无产阶级司令部”的“反革命行为”严加惩处。

最近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欲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入罪,令许多人想起了“公安六条”。

没有经历过文革的人很少有知道“公安六条”的,但文革那会,它几乎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无人不知。

1967年1月,文革进入高潮。当时,刘少奇邓小平已被打倒,林彪被确立为“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副统帅”,到处在唱“语录歌”,跳“忠字舞”,高呼“誓死保卫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谁反对毛主席就打倒谁!”“谁反对林副主席就打倒谁!”全国各地在疯狂地揪斗“走资派”的同时,造反派“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到处抄家、揪斗、打砸抢。一些犯罪分子也趁机打着“造反”的旗号,冲击机关、学校、工厂,破坏交通,甚至冲击监狱。社会动荡,生产停滞,全国陷入一片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和“红色恐怖”之中。“公安六条”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公安六条”是一个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出台,并布告全国的一个以权代法的“红头文件”,其全称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具体颁布于1967年1月13日,因为它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为不受任何约束地乱打、乱斗、乱杀,大开了方便之门,由此造成了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

“公安六条”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不仅对毛泽东、林彪稍有微词都会被认定为“恶毒攻击”的“反革命行为”,而且除毛泽东、林彪两人外,又扩展到了凡对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中央文革小组及其成员稍有不满的,也以“恶毒攻击污蔑无产阶级司令部”的“反革命行为”严加惩处。

“公安六条”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口语中被简化为“恶攻罪”。此类案件被通称为“恶攻案”。在日常生活中,因稍不注意就会成为“恶攻”伟大领袖或“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如有人无意中损坏了一张领袖画像,弄坏了一枚像章,说了一句牢骚话,喊错了一句口号,或写错了标语的一个字,就会立即被戴上“现行反革命”帽子,轻则批判斗争,重则逮捕判刑。谁对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严重局势表示不满,或是对当政领导者违法乱纪行为提出批评,都会被无限上纲为“恶毒攻击”,处以刑罚。

还有人不经意中用一张报纸垫在凳子上坐下来,或用一张报纸包食品、擦桌面等,如果有人发现并检举说这张报纸上有毛主席的头像,那就要倒大霉了。那时候家家户户都要供主席像,设“宝书台”,有人从街上请(当时不准说“买”,必须说“请”)一尊毛主席石膏塑像,放在篮子里觉得不恭敬,用手拿着又怕滑落下来摔碎了,于是用一根小绳子拴在塑像的脖子上拎着。自认为保险,但却不知道犯了“恶攻”的“反革命”大罪。

一些电影和文艺作品中也被“过滤”出“恶攻”的问题,如电影《铁道游击队》的插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作词芦芒,作曲吕其明,刘歌群领唱,本是歌颂抗日根据地游击队员英勇抗战的事迹。但是在“文革”中造反派揪斗吕其明,要他解释为什么是“西边的太阳快要落山了”?因为当时天天高唱的是“东方红,太阳升”,都把毛主席比作“永远不落的红太阳”,而你却说“西边的太阳快要落山了”,是何居心?于是给他安了个利用“低俗歌曲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罪名。

据有关资料披露,“公安六条”公布后,仅仅由于对林彪、江青一伙有口头损害,被定为“恶毒攻击”罪而被逮捕判刑的,全国就有10万多人。四人帮严密控制下的上海,因“炮打中央文革”等罪名而制造的冤假错案,竟达24.9万多起,受到株连的无辜群众在100万以上。

文革结束后,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终于1979年2月17日被撤销。

2023-09-11

责任编辑: 东方白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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