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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专栏:三大案将开审 或颠覆“行政国”

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楼。

大纪元专栏作家GianCarlo Canaparo、Jack Fitzhenry撰文/唐云舒编译

在将于10月2日开始的新一个开庭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实践的一个重要领域将是行政法。这个解释法律章程、法规并出台判例以规范联邦政府结构和行为的机构一度“默默无闻”,但近期因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判决——如否决(总统拜登)免除学生贷款计划、裁定暂缓执行环保署“清洁电力计划”——获得广泛的关注。

在今年秋季联邦最高法院的待审案件中,有三起可能会颠覆“行政国”(administrative state)、从根本上改变非民选官僚机构掌控美国人民和美国经济的状况。这三起案件分别是: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雅克西案(SEC v. Jarkesy),以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诉美国社区金融服务协会有限公司案(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v. Community Financial Services Association of America)。

三起案件的纠纷都围绕机构自由裁量权和独立性展开。顾名思义,机构本质上是代理人,它们的责任是执行国会命令、协助总统履行其忠实执行国会法律的宪法职责,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代理人在执行委托人命令时需要拥有一定的灵活度,这样会提高办事效率。但是,代理人的自由度越高,其执行自己的议程、而非委托人议程的危险性也越大。尽管宪法没有赋予它们这样的职权,但机构重新诠释法律、给自身政策判断创造空间的情况越多,就越会把自己当成法官或立法者。

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

洛珀布莱特案涉及到导致这种自由裁量权困境的一个根源:“雪佛龙尊让原则”(Chevron Deference)。这一原则因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对雪佛龙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的判决而得名;根据这一原则,当某个法律条款规定得不够明确和细致时,只要行政机构解释得“合理”,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但在实践中,“雪佛龙尊让原则”使得行政机构经常越权、利用这种解释空间采取其所偏好的行动,而这样的行动并不是国会立法的本意。

在洛珀布莱特案中,国家海洋渔业服务局从《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渔业保护和管理法》(Magnuson-Stevens Fishery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Act)中找到了这样一个空白,并“发现”一项其之前不了解的权力——即要求小型渔船支付海上监督人员的费用。联邦法律规定,必须有人监督渔船对法规(如捕捞方法和数量限制等方面规定)的遵守情况。

这对渔民而言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渔民们认为,“雪佛龙尊让原则”让行政机构窃取了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权以及国会的立法权,令监管机构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公民进行规管。因此,他们坚决要求法院推翻这一原则,或者大幅度地限缩其适用范围。

实际上,早在渔民们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之前,“雪佛龙尊让原则”的效用已经被大大削弱。联邦最高法院尽管一直在审理涉及行政法的案件,但已经有六年多没有根据该原则让渡法律解释权。

相反地,该机构在一些重大争议问题上,如COVID-19疫苗强制接种、大流行病期间暂停驱逐(租客)以及减免学生贷款计划等,越来越多地援引“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该原则要求行政机构在做出具有重大政治和经济影响的决定前,要取得国会的明确授权。

但是下级联邦法院仍然青睐“雪佛龙尊让原则”,在一系列涉及法律制度的案例中,判定其中70%存在规定不明确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似乎想限制“雪佛龙尊让原则”的适用范围,但在洛珀布莱特案中会走多远还很难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雅克西案

洛珀布莱特案判决结果将在公民通过诉讼与行政机构抗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但如果公民的案件无法提交到法院审理则无济于事。行政机构往往在其内部的“特别法庭”就许多案件提起诉讼,让那些被称为“行政法官”的机构雇员做出一审判决,其他“法官雇员”则负责审理上诉案。

雅克西案的判决则可能对这类内部法庭的使用做出限制。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小乔治‧雅克西(George Jarkesy Jr.)和其投资顾问公司Patriot28 LLC涉嫌欺诈,并在内部法庭提出指控。被告方则辩称,行政机构使用内部法庭违反了宪法第七修正案赋予公民的陪审团审判权;该项权利适用于“普通法”范畴内的诉讼案,而欺诈就属于普通法范畴。被告因此辩称,宪法禁止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其案件交由内部法庭审理。

被告还辩称,国会赋予了证券交易会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该机构可以任意决定是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审理,还是提交给(内部法庭的)行政法官审理。根据一项很少实施的规则——“禁止授权原则”(non-delegation doctrine),国会不能在未做出“明了”的限制规定情况下赋予行政机构权力。本案被告辩称,国会压根儿就没有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执法案件移交何处处理的问题做出限制。

如果雅克西案的被告在宪法第七修正案的问题上胜诉,各行政机构将被迫把许多执法案件提交给联邦法院审理。该结果可能不会产生太广泛的影响,因为涉及普通法的诉讼并不多,大多数行政机构也不会提起诉讼。但对于那些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而言,该结果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行政法官的行为,因为在90%的案件中,行政法官都会做出对其雇主(即行政机构)有利的判决。

另一方面,如果雅克西案的被告在“禁止授权原则”问题上胜诉,行政机构内部法庭的前景将更加难测了。除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其它机构的行政法官会受到牵连吗?行政法官是否会成为各机构的禁区(除非国会修改规程)?如果不会,那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这些问题都有待解答。

雅克西案的判决将限制行政法官的使用,而洛珀布莱特案的判决将限制“雪佛龙尊让原则”(Chevron deference)的使用,这对那些想自成一体、像立法机构和法院一样行事的行政机构,将造成双重打击。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诉社区金融服务协会有限公司案

行政机构试图成为独立自主的“小政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了),而国会有时也会助长这一趋势。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就是最夸张的例子。国会于2010年建立了这一机构,并给予其一切能给予的权力,使得该机构可以独立行事、无须听命于其它方面。

与本诉讼案相关的一个例子是,国会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设立了一个不同寻常的拨款机制,让该机构可以直接从美联储(Fed)那里获得想要的资金(上限很宽松),而其它多数机构的资金都来自国会拨款。

这使得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成了唯一不受国会制约的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一样,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既有制定规则的权力,也有执法的权力,可以很轻易地用来推进自己的议程,而不是国会的议程。不用说,该机构因不受国会牵制而一直受到严厉批评。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挑战者——即受到“发薪日贷款”规则影响的企业,声称该机构获取资金的机制违反了宪法的拨款规定;相关条款规定,(机构)在国会批准的条件下才可向财政部提款。挑战者们认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拨款机制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则辩称,由于这一机制是国会制定的,因而不违背该条款。

注:“发薪日贷款”(payday lending)指的是一至两周的短期贷款,借款人承诺在自己发薪水后即偿还贷款.如果到期无法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可以提出延期。

挑战者则有更充分的论据:拨款条款是保障三权分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防波堤”,而第111届国会在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时有意回避了这一点。

但在这场围绕宪法本意的争论的背后,还隐含着对相关判决实际影响的争论。其它机构,包括美联储本身,也有类似(尽管不完全相同的)筹资机制。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不利的裁决,也可能损害其它机构的利益,除非法院能从法律上进行明确的区分。

无论如何,如果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败诉,其自成立以来所做的一切都可能面临宪法方面的挑战。要想让该机构继续运作,国会就必须介入、被迫给该机构拴上一条绳子。

这三个案子告诉我们,过度的“司法尊让”及国会懒政如何造就了我们这个权力无边的“行政国”。洛珀布莱特案让法院有机会纠正自己的错误。其它两个案件则可能通过司法途径给国会一记耳光、让其醒悟过来,这也是唯一可能起作用的办法了。

作者简介:

杰克‧菲茨亨利(Jack Fitzhenry)是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梅斯法律和司法研究中心(Meese Center for Legal and Judicial Studies)的高级法律政策分析师。

贾恩卡罗‧卡纳帕罗(GianCarlo Canaparo)是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埃德温‧梅斯三世法律和司法研究中心(Edwin Meese III Center for Legal and Judicial Studies)的高级法律研究员。

原文:3 Supreme Court Cases Could Shake Up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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