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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2岁男孩儿残忍杀害4岁女童 警方撤案背后

2023年8月,湖北荆州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一名未满12周岁的男孩,残忍杀害了年仅4岁的女童,引发了广泛热议。

最新的消息是,受害女童的父亲收到了警方的撤案通知书,因为男孩作案时未满12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女童的爸爸在社交媒体上说:“女儿才4岁半,也是未成年人,……我女儿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吗?”

杀人的男孩目前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后续将会根据心理矫正进度返回校园上学。

看到这个新闻,我的心里久久无法平静。当法律只能保护这样的小恶魔的时候,给受害人家属留下的是无尽的悲痛,而善良的人们只能是一声叹息。

2023年8月30日,未满12岁的行凶男孩哄骗邻居家的4岁女童,说要带她到一个好玩的地方。

因为是熟悉的邻居小哥哥,女孩没有怀疑就手牵手跟着他到了离家约3-4百米的一处杂草丛生的菜园。

到达荒废菜园后,男孩打开门带女孩进去,直接反锁菜园门。

见四下无人,男孩突然从女童背后掐住她的脖子,直至女童昏迷没有任何反抗能力,随即将她拖到茅坑屋,将女孩头朝下扔到一个粪缸内。

然后他向缸内扔入20多块砖头填埋女孩,直至用肉眼无法查看缸内有异样,最后再将一个木块盖在缸口上做掩饰。

作案完毕后,男孩将菜园门重新锁好后离开,监控显示全程只用了14分钟左右。

更恐怖的事,做了一系列谋杀行为后,行凶男孩心安理得地对所有人说谎,掩盖案情。

在寻找女童的过程中,男孩2次撒谎。

第一次是面对女孩姥姥,面对焦虑找人的女孩姥姥,他贴心地安慰老人,谎称看到女孩去了村服务中心空地玩耍。

也是这次撒谎,让受害者家属错失了找到女孩的最佳时间,女孩最终是因粪渣窒息而死。

第二次是面对女孩妈妈和警察,男孩将女孩妈妈和警察带到事发地附近的路上,谎称自己看到女孩已经回家了。

然而女孩家人在监控里发现,男孩牵着女孩的手进去菜园,然后独自一人出来。女孩爸爸随后进入菜园,在粪缸里面发现了女儿的尸体。

警方随后将男孩带到派出所,但令人震惊的是,他坚决不承认自己杀害了女孩,甚至当着警察的面依然撒谎,称自己只是和女孩去菜园玩,然后就回家了。

后来经过警方长时间的审讯,男孩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更恐怖的是,他杀害小女孩的原因,仅仅是一年前受害者和他的妹妹因为玩具发生过几次争吵,于是他就想让当时3岁的女孩消失。

然后这个想法在男孩心中预谋了一年多,终于碰上受害者父母都不在家,只有姥姥一个人,他就下手了。

监控显示,他杀人后非常机警。先是装作若无其事蹦跶着离开,给人一种事不关己的印象。然后又躲藏在菜园门外一处矮树后面,向菜园内偷看了几分钟,确定万无一失后,不按原路返回,而是选了另外一条路离开现场。

一个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蓄谋、反侦查以及作案手法如此缜密,真的难以置信,恶劣程度令人发指!

现在警方对这个12岁的凶手撤案了,网友无法接受,都在质问:

死去的小女孩怎么办?

她的父母怎么办,家人怎么办?

怎么慰藉小女孩的在天之灵,她面临死亡的时候是多么的无助和害怕?

这次一个4岁女孩子,男孩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下一次是其他幼小的孩子呢?

……

然而现实又是那么无奈,无论我们感情上认不认同,也无论我们的不满有多么的强烈,但当下的法律就是这么制定的,对他没有任何的办法。

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

12岁已经是很小年纪了,但是也不能覆盖所有的案件,这个锅警方背不动,也没办法背。

面对这种无奈的局面,受害女童的爸爸写到:

“我有一个不可理喻的想法,这起案件中我希望我女儿是作案凶手,那么她除了未成年人必有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这起案件中我想用受害方的权益换对方付出的代价,因为两者之间实在是没有对等可言。”

福尔摩斯曾说,“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

我们不鼓励私人报复,可当法律无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时,我们社会的道德底线又在哪里?

我一直认为,不分男女老少,不管年龄大小,恶就是恶,只要主观恶意去伤害了他人,就是罪犯,就该被惩罚、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精神疾病,都不能成为犯罪作恶之人免死、免责、减责的理由。

因为未成年人就保护了12岁的凶手,那么谁保护那个4岁的女童?

如果继续保持对未成年犯罪的纵容,那么此类问题会愈演愈烈。

之前是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后来未成年恶性事件越来越多,才把年龄下调到12岁。

即使下调到12岁,也加了太多的条条框框,比如必须是八大罪,又比如必须经最高检批准。

问题是现在未满12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依然治标不治本,本案凶手是11岁的,之后继续下调吗?

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想着一刀切、图省事。可对于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相当于天然有一张“犯罪许可证”,这是极不合理的,也是非常危险的,这就是法律的漏洞。

要想惩处更小年纪的恶性犯罪,只能靠修订法律。

比如有些国家,对严重的未成年犯罪,矫正教育到可以服刑的年纪,再安排去服刑。

也比如有些国家,对未成年恶性犯罪会采用“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即推定处于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表明未成年人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即能够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那么这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被补足,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哪种思路,都有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地方,不然死去的4岁女童,真的就白死了。

最后,法律的神圣性来自于人民的认同,当某条法律引起大多数百姓的反感甚至是厌恶时,那么它就到了要修订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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