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使在他那个时候,也已经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那就是,英国的自由是古老的,可以说是天然地流淌在英国的血脉和土地中。伏尔泰对英国《大宪章》不以为然,与他淡化英国式自由的特殊性有关。但是,孟德斯鸠就不同了,尽管他也信奉普世的价值,但他相信英国的法律、政治体制是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下的产物。
孟德斯鸠的看法更有代表性。18世纪徳国思想家约翰·戈特夫里德·赫尔德(Johann Gotfried Herder,1744-1803)认为民族性格犹如不可移植的花草树木,产生于一国的政治文化,难以移植到另一个国家。
1904年的一幅漫画,主角分别是拟人化的德国、英国和法国
20世纪法国历史学家泰勒很欣赏英国的稳定和文明,他在写给母亲的信中说,英国人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无须策划政变,而且少数派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他认为,法国也许有更高明的文化气氛,当然也有更可口的饭菜和酒饮,但英国的政治体系是最好的。英国人既自由自在,又循规蹈矩;不像法国人,深受压迫,然而随时又可能爆发成充满暴力的无政府状态。英国自由,但不是十分民主,这正合泰纳心意。他觉得认为一个国家可以只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想法是荒谬的。他相信,英国之所以能在自由和秩序之间保持平衡,是源于它独特的气候,它的种族构成,以及它的历史。
泰勒笃信民族性格一说。一般持这种观念的人,都爱用有关自然的术语。泰纳不仅不赞同伏尔泰的椰子观,反而认为在别国效仿英国体制的结果是“怪异的”一一除了在荷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他说,不可能有别的结果,因为一个国家的国体是个有机现象,犹如一个生命体。你可以能模仿其外表,但你绝不可能同化其本质。法律、宪章和习俗取决于古老的习惯,这些“就像盘根错节、扎得很深、隐不可见的根系”。英国政府的稳定是“牢固地植根在整个国家的土壤里的,无数活纤维的末梢开出来的娇美花朵”。[3]
二保守,还是温和?
我们当然不需要用赫尔德或泰勒的自然术语或比喻来说明英国式自由和英国式政治保守主义的“英国特色”,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是英国式自由还是英国式政治保守主义,都不适用于中国。因此希望借助“英国经验”挽回启蒙在中国的颓势,无论愿望多么美好,都不过是镜中之花,水中之月。(编注:此处有部分删节)
不少中国学术人士赞赏柏克,也连带赞赏他所反对的“抽象观念”“彻底重建”“全能理性”。值得注意的是,保守主义的这些对立面都是有限定附加词的:“激进”“抽象”“全盘”“彻底”“全能”,因此不过是在“革命”“观念”“革新”“重建”“理性”等问题上的程度调整,所以并没有真正告诉我们“保守”要反对的到底是什么。程度上的调整涉及的不过是“激烈”与“温和”的区别,而不是目的不同。
但是,保守是一种目的坚持,不只是手段和方法的调整,保守(conserve)指的是保留和守卫某种东西,是一种目的,而温和(moderate)只涉及方法和手段。把手段上的温和当成目的上是“保守”,显然是混淆了保守与温和的区别。
如果在推崇柏克保守主义的时候,推崇的只是他反对的“激进”“抽象”“全盘”“彻底”“全能”,那么,“温和”是一个比“保守”更确切的表称。
如此看来,国内人士赞扬柏克的保守主义时,其实是把他当作一个“温和”派了,而事实上,柏克在保守自由的立场和方式都是非常激烈,一点也不温和的。他的《法国革命沉思录》就曾因为过于激烈,而遭到许多批评。
英国社会批评家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在《文化与社会》(Culture and Society)一书里指出,要理解柏克更为全面的思想要点,关键在于把握他所眷恋执着的事物本身,(那就是自由),而非只看到他所谴责的事物(法国革命、法国国民议会、法国人权宣言等等)。在柏克的保守主义那里,重要的不是他反对过哪些东西,而是他要保守什么。
柏克谴责法国革命,并不是因为他眷恋波旁王朝,而是因为他害怕,推翻波旁王朝的那场革命如果扩散到英国,就会毁掉自由。他是为了保守英国式的自由才反对法国革命的。[4]
柏克反对法国革命,是因为他认为确实存在着法国式革命扩散到英国的威胁。当时有许多英国人同情和赞赏法国革命。他在《法国革命沉思录》里屡屡谴责当时伦敦的雅各宾和革命协会俱乐部,这些俱乐部成员都反对君主制,反对权力继承、反对教会涉政。他们代表当时的政治激进力量。柏克否定的正是他们所要捍卫的核心政治理论,那就是法国的《人权宣言》。柏克成为他们的对手,也成为他们的众矢之的。他们当中包括了托马斯·潘恩和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1759-1797),都是那个时代新思想的代表。
今天,我们从与柏克不同的历史角度来看待法国革命的意义,以及在这一革命的自由阶段出现的《人权宣言》(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直到今天,人们仍然把这个宣言当作法国革命留给争取自由,反对专制的人民的重要精神和政治遗产。当然,对于它的原创性是存在一些学术上的争议,但这并不影响它所宣告的价值本身。例如,德国学者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认为人权宣言以美国各州宪法的权利法案为蓝本,甚至“基本上是抄袭北美各州权利法案而来的”,但是,法国学者布特米(Emile Boutmy)则认为人权宣言是法国的文本,是法国原创的,与北美的权利法案都源于欧陆的“18世纪精神”。
争论归争论,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宣言确实采用了18世纪启蒙学说的自然权论和一些新政治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等原则。
柏克曾猛烈攻击这些观念是“抽象”的理论,而不是从实实在在的政治传统和经验中自然发展和成熟起来的。这与他对法国革命的彻底否定是一致的,也是他用来支持其立场的一个重要论证。但是,今天我们知道,《人权宣言》所倡导的那些政治观念,甚至“人权”“公民权利”这样的观念,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传统中都有可能自然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如果不是先作为在某种程度上是抽象的新观念引入一个与它们是陌生的政治话语环境,它们就根本无法产生,更不要说发展和成熟了。社会变革引入新的观念,不管开始时多么抽象,也不管与现实有怎样的距离,甚至看上去遥不可及,都有可能产生深远的后果,因此也都有可能是必要的,极有意义的政治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