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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404文库】“这是对强奸罪法益保护逻辑的根本动摇”(外二篇)
来源:水瓶纪元、吾我五木、唐一水
主题归类:山西女硕士被“收留”事件
CDS收藏:时间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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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题图为AI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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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1月31日,我们测试发现有55篇墙内文章遭到“404”。涉及的主要话题有:河北煤改气、出生人口/生育率、牢A/斩杀线/厌女、山西女硕士被“收留”事件、委内瑞拉局势等,已加入中国数字时代【404文库】。目前项目总收录文章239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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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末,山西和顺县公安局发布一则“女子卜某(花花)走失十三年被收留”的警情通报。

这起事件最初被当地当作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但网民发现,当地通报刻意隐瞒回避卜某此前有硕士文凭、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被“收留”后有过生育等等现实。

该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后,和顺县再发布通报,称“收留”卜某(花花)的张某军涉嫌强奸罪,已对其采取刑事措施。彼时,该案引起人们对丰县铁链女案的回想,很多讨论均遭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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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过去,2025年底,该案迎来结局,和顺县检察院对此前涉嫌强奸罪被逮捕的张某军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另两位多次性侵卜某(花花)的村民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在本期的【404文库】栏目中,我们将选读过去一周中引起舆论关注的三篇404文章:
水瓶纪元|女硕士疑似被拐卖案:强奸不被起诉背后的沉重现实
颜森林|“本质区别”的代价:和顺案如何动摇强奸罪的底线
唐一水|山西女硕士案,令我呕吐的人间
一、水瓶纪元|女硕士疑似被拐卖案:强奸不被起诉背后的沉重现实

1月31日,水瓶纪元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长篇调查报道《女硕士疑似被拐卖案:强奸不被起诉背后的沉重现实》,该报道很快遭到删除,部分内容写道:
律师颜森林指出,和顺事件的困境恰恰暴露了社会保障与救助体系的无力与缺位。“在残障保障、精神卫生支持严重不足的现实下,刑法被动地成为一种激励工具。通过降低定罪风险,鼓励私人个体接管本应由公共体系承担的照护责任。但问题在于,这种激励的代价,是弱势女性的性自主权被系统性侵害。”
山西和顺县公安局的一则“女子卜某走失十三年被收留”警情通报,因刻意回避此前媒体已披露的精障硕士身份和生育事实,引爆了2024年底的舆论场。经过近三年前“丰县铁LIAN女事件”的洗礼,人们不再轻易接受将流浪精障女性带回家同居生子的“爱心”叙事,而是不断追问拐卖和强奸的犯罪链条。
然而,一年过去,和顺县检察院的一纸强奸罪不起诉决定书,再次给了关注者们沉重一击。刑法对精障女性的特殊保护被推翻,让位于对“收留者”张某军行为动机的审查,检方认为其以“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不具有非法性,使他成功脱罪。照顾妻子的老实人,还是恶劣的犯罪同伙?男女双方家属对其评价截然不同。争议之外,被忽视和否定的是“被害人”卜花花的个人意志,和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
一些网友更迟来地发现,事发村庄正是晋中市检察院的扶贫攻坚对口帮扶村,而花花家的情况早已受到市检察院扶贫工作组关注,质疑其作为和顺县检察院的上级机关能否做到公正的司法监督。水瓶纪元此前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此案得到公安部督办,但并未追究官员行政责任。
而在更广大的土地上,还有多少被拐卖或“收留”的精障女性,仍在与她名义上的“丈夫”“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当“与精障女子发生性关系一律判强奸”的家长主义法条俨然失效,留下司法规范的空白和实践的混乱,谁还会去主动发现、上报和救助她们?
这些“天问”,依旧困扰着持续关心该议题的公益行动者们。她们只能学着接受,从政府维稳压力到底层社会观念,拦在她们面前的重重沟壑,不会凭空消失,除了依赖极其偶然的个案曝光,几乎难以跨越,因此也更需要系统性的制度建设和解困方案。
二、颜森林|“本质区别”的代价:和顺案如何动摇强奸罪的底线
微信公众号“吾我五木”转载了一篇颜森林律师对该事件的法律评论文章,但原文和转载文都遭到删除。

文中部分内容写道:
此处有必要先说明一个刑法上的基本共识。
在我国刑法语境中: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是否“看起来是自愿的”,原则上均构成强奸罪。这一点,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层面,基本不存在实质性争议。
原因也不复杂。性同意能力是强奸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强奸罪所保护的,并不是“形式上的反抗”,而是“实质上的性自主”。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意味着无法形成有效同意,即便当事人表面配合、没有反抗,也不能视为真实意思表示。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刑法评价的是行为本身是否侵害了法益,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自认为是好心”。
换句话说,“你照顾她”、“你和她生活多年”、“你们有孩子”、“你不是为了发泄性欲”,这些说辞,都不是强奸罪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在既往类似的司法判例中、只要被害人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行为人几乎无一例外均被认定构成强奸。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和顺检方对张某军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才显得格外刺眼。
[…]在和顺女硕士案中,真正令人不安的,并不是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是不起诉决定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判断。
在这份决定书中,检察机关事实上完成了一次关键性的转换:从“被害人是否具有性同意能力”,转向了“双方是否形成了类似家庭的稳定关系”。而正是在这一转换中,刑法对弱势者的保护逻辑发生了结构性的偏移。
对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言,原则上的判断标准是:首先,被害人是否具备形成有效性同意的能力;其次,看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然后,再考虑行为方式、次数、情节与危害后果等等量刑情节。
其中,性同意能力是前置性、门槛性的判断。一旦被害人被确认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后续关于“关系”、“照顾”、“长期生活”的讨论,在刑法评价中原则上都不应改变定性结论。
但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的,却是一条完全不同的论证路径:先承认卜某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随后却通过“同居生活”、“稳定关系”、“照顾义务”等因素,对行为性质进行重新界定,最终得出“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的结论。
这意味着,性同意能力不再具有决定性地位,而是被某种关系属性所覆盖。照这种逻辑,对精神残障女性而言,是否构成强奸,不再取决于她是否有能力同意,而取决于对方是否成功将性关系包装进了一种看起来正常、稳定、被社会接受的生活关系之中。
这是对强奸罪法益保护逻辑的根本动摇,也在法治精神上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难道一个男性的“收留”与“照顾”,就足以将其与一名丧失意志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正当化吗?
三、唐一水|山西女硕士案,令我呕吐的人间
微信公众号“唐一水”同样发布评论文章,但该文也遭到删除。

被删文中写道:
山西某地,一名女性,硕士学历,十余年前在精神状态异常时失踪。多年后被发现,她被一位农村男子长期“收留”,生儿育女。
她的身份被确认,她的过去被找回,而最终的结果却是:对张某军不予起诉。
理由是——“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而张某军的两名同村村民张某国、张某林,因多次强奸卜某,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同一个受害者。同样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同样的性行为,为什么他们构成强奸,张某军不构成?区别似乎只有一个:他们没有和她”长期稳定同居”,没有让她生下孩子。
这是否意味着,罪与非罪的边界,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你把这个行为维持了多久,从中生产出了多少”后果”?
一个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既然无法完成强奸事件中的性同意,那么又是如何完成“收留”事件中的“稳定同居同意”的?
我想不通。
村民对卜某的强奸,张某军亲眼撞见过,他的儿子也撞见过。甚至在他喝醉时,罪行就发生在他身边。
他报警了吗?
没有。
他做了什么?作为与受害人“稳定同居”的“事实丈夫”,他做了什么?
“斥责”。
而最终对张某军的评价却是:“照顾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习惯及喜恶”“未发现张某军对卜某有虐待行为”。
我想不通,他的“斥责”和对他的“好评”,是如何共存的。
时间究竟是什么时候,变成免责溶解剂的?
十三年,生了孩子,一个“既成事实”,于是一个诡异的逻辑浮现,时间,不是侵害的累积,而是责任的消解。
如果一个行为在第一年可以被定性为犯罪,在第十三年却因为“稳定存在”而变得“情节显著轻微”,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控制持续得足够久,它就会被制度逐渐吸收,变成”生活本身”?
这是否是在鼓励一种实践路径:先控制,再生育,再拖延,最后用时间换取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