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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惊悚闭环办案!这段话,令人不寒而栗

David Tsai/蔡慎坤/陈有西这段话,让人不寒而栗的不是某一个官员出了事,而是他所描述的那套已经近乎闭环的办案模式。据陈有西讲,去年有一名政法系统副部长、一名中原地区副省长、一名央企副部级董事长,家属都曾多次联系,希望请他担任辩护律师。但最后无一例外,都已经有政府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占位”:律师由办案单位移送起诉时通过司法行政系统等渠道指定,费用由官方承担;家属自行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不收,看守所也不让会见。最后传出来的话甚至高度一致:“不用自己请律师了,一切服从组织安排。”

今年,一名西南地区在职被查副省长的家属再次找到陈有西,得到的仍然是类似答复:算了,服从组织安排。

现在的问题远远不是“请不到某个名律师”这么简单,而是一个被追诉的人,还有没有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陈有西更尖锐地指出,在一些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案件到了侦查调查阶段,定罪、涉案金额、量刑、刑期、追缴数额乃至所谓立功情节,都已经基本确定;到了检察院和法院,真正能够改变的空间极其有限。

如果罪名已经定了,刑期已经定了,追缴多少也定了,律师也安排好了——那还要检察院干什么?还要法院干什么?还要辩护律师干什么?

调查负责定调,检察负责确认,指定律师负责“占位”,法院负责宣判。程序一个不少,却没有一个环节真正能够挑战政府办案人员最初的结论。

这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法治的意义,从来不只是依法把坏人判刑。真正的法治,是即使面对一个被认为有罪的人,也必须允许他选择律师、允许律师会见、允许律师质疑证据、允许检察机关作出不同判断,更必须允许法院说:前面办错了,我不照办。

如果一个案件从调查开始就已经决定了终点,那么后面的起诉、辩护和审判,再庄严的法庭、再完整的卷宗、再规范的判决书,也只剩下程序的外壳。

所以陈有西那句话才如此沉重: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权和聘请律师辩护权,在他观察到的一些案件里实际上已经受到严重侵蚀。

更值得深思的是,他还提到很多省部级干部判决以后甚至不上诉。不是他们认为判决正确,而是按照陈有西的说法,他们已经被告知或者必须接受组织定调。上诉不仅没有用,甚至会给家人和朋友带来更大的风险。

一个司法制度真正令人敬畏的不应该是让人“不敢上诉”,而应该是让人相信——即使上诉,即使质疑办案机关,即使坚持无罪或者罪轻辩护,也不会因此付出法律之外的代价。否则,《刑事诉讼法》写得再漂亮又有什么意义?

法律最大的悲哀,不是没有条文。而是权利写在纸上,却无法行使;律师站在法庭上,却无法真正辩护;法院挂着国徽,却无法改变已经决定的结论。

如果程序只是为了证明一个早已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那就不是程序正义。真正的司法,不应该先有答案,再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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