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1日深夜11点半,河北沙河市五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谢德华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刮了她的车,要谈赔偿事宜。
谢德华打开门后,几个便衣没出示任何证件,将她绑架。绑架过程中,她的头部、胳膊等处被打伤。随后,她的住宅遭搜查,一车私人物品被拉走。
谢德华的遭遇并非孤立事件。近两个月来,在云南、山东也出现两起涉及法轮功学员遭绑架的事件。
据明慧网报导,这些绑架事件发生在不同地区,涉及不同家庭,但具有高度相似的特征:警察骗开门或闯入住宅→暴力控制当事人→抄走私人物品→把人带走→羁押。
7月21日中午12点多,几名警察强行闯入昆明市嵩明县法轮功学员王正礼的家,暴力控制了王正礼,并将拍照的王妻按倒在地。王正礼夫妇被带走后,警察在他们家中搜查8小时,拉走了满满两车财物。
7月24日上午,山东省临朐县68岁法轮功学员王兴凯的家遭警察破门而入、警察暴力控制并殴打王兴凯,随后将他带走。他妻子和一位正在他们家作客的法轮功学员随后也被带走。
诱骗开门和破门而入
三个案件中,至少两起涉及找理由骗当事人开门。
8月11日深夜,谢德华接到电话,对方以“刮车、谈赔偿”为由,骗她开门。门一开,几个便衣就进入住宅并将她绑架。
7月21日中午12点多,王正礼、王全芬夫妇正在家。有人打电话自称是万瑞派出所片警,要进行正常回访。王正礼一打开大门,几名警察蜂拥而至,将他控制住。
而7月24日上午,王兴凯、李荣英夫妇从地里干活回家。临朐公安出动三辆警车,其中包括一辆特警车,一群警察随后破门而入。
暴力控制
三案的当事人均遭不同程度的强制控制,其中两案有暴力和伤害描述。
在谢德华绑架案中,谢德华的头部、胳膊等处被便衣打伤。
在王正礼、王全芬夫妇案中,王全芬看到几名警察暴力控制丈夫后,便拿出手机拍摄。一名男警抢走她的手机,随后将她的脸按在地上,并用身体压住她。王全芬大喊“警察打人了”,该名男警才站起来。
王兴凯、李荣英夫妇案中,临朐公安局一群警察闯到他们家破门而入。警察对王兴凯卡脖子,扭胳膊,拳打脚踢。
有村民大声质问警察,为何打一名近七旬老人。警察回答称王兴凯是“政治犯”。尽管村民制止,王兴凯最终仍被劫持走。
非法抄家 大量财物被抄走
三家住宅都被非法抄家。
谢德华被打伤后,警察开始抄家。便衣劫走了一车谢德华的私人物品。
王正礼、王全芬被绑架走后,当时现场停有8辆警车和几辆警察私人汽车,超过20名警察抄家8个小时。不仅劫走他们的个人物品,还抄走他们家属的大量工作用品和私人财物,合计近30万元,拉走满满两车财物。
王兴凯、李荣英夫妇被绑架走后,下午6点左右,警察又返回到他们家非法抄家。
从住宅到看守所
至少两案中,当事人遭非法拘禁,警察没有出示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件。
谢德华被绑架到邢台看守所。绑架她的人还多次到看守所对她进行讯问。
王正礼遭绑架后,先后被关押在嵩明县派出所、嵩明县看守所;王全芬被关押在昆明市女子看守所。之后两人被非法批捕。
据明慧网报导,从目前披露的案件看,可以勾勒出一条可能的行动链:情报或监控→行动部署→入户控制→搜查、扣押→强行带走→刑事拘留→看守所羁押→提请批捕。
三起案件未必每一环节都完全相同,但公安在其中的直接介入,以及“入户控制—搜查—带走—羁押”的高度相似性。
谁在组织这些行动?
三案中,公安部门直接参与绑架。
邢台公安刁队长带沙河国保人员暴力绑架谢德华。
山东省临朐县公安及特警直接参与绑架王兴凯、李荣英夫妇。
在云南绑架案件中,王正礼、王全芬夫妇被绑架过程中,嵩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610”头目和网监大队长自始至终在现场指挥。嵩明县公安局还向寻甸县检察院提请批捕。
“610”办公室也称“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是1999年6月10日由时任党魁江泽民直接下令成立的,属于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虽然2018年中共机构改革后,原“610”相关职责已转由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部门承接,但据明慧网报导它依然起迫害法轮功的作用。
据明慧报导,三起案例呈现出公安在监控、抓捕、羁押及刑事侦查环节中的核心作用,并反映其与政法系统其它部门之间的协同模式。
与法定程序明显不符
三案中,均出现多处与法律程序不符的情况。
第一,住宅搜查问题。
据目前明慧网披露的材料,三案中均存在住宅被搜查、而当事人或家属未见警察出示搜查证的情况。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住宅搜查原则上必须出示搜查证,无证搜查仅限于执行拘留、逮捕时存在法定紧急情况的例外。
明慧报导表示,上述案件当时并不符合法定紧急搜查的例外情形,那么相关搜查程序便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不符。
第二,非法拘禁问题。
三案均有当事人遭强制控制的描述,其中两案明确涉及殴打、按压、扭打等暴力行为。这已涉及非法拘禁问题。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不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财物扣押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明确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而且公安程序规定要求扣押时制作清单,列明财物名称、数量、特征等,并将一份交给持有人。
案件中有大量私人财物被抄走,且警方又没有履行相应扣押程序,则这一行为同样涉及明确的程序违规问题。
一种反复出现的迫害手段
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发动了对法轮功残酷的迫害。至今迫害持续了27年,据明慧网不完全统计,被确认的至少有5,376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大量的学员遭绑架、关押、非法判刑。
在这一背景下,近期河北、云南、山东三起案件所呈现出的共同特征尤其值得关注。
三个不同案件,三个不同地点,出现高度相似的操作方法,出现相同的绑架模式。
这个模式可表示为:欺骗或突击进入住宅→暴力控制当事人→搜查住宅、带走大量财物→将人强行带走、羁押。
其中,未依法出示搜查证、暴力控制及违规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私人财物等行为,均与中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明显冲突。
谢德华被绑架后,十几天过去了,据家属描述,她身上的瘀青仍未完全消退,而她本人仍被关押在看守所。对家人而言,眼前的问题已不只是亲人突然被带走,而是她还要被羁押多久、接下来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司法程序。
(案例源自明慧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