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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干部否认推女子入厕强奸 警方曾不予立案 受害女轻生

女子称被一名镇政府公职人员推入自家烧烤店厕所内强奸,后企图割腕自杀。四川省筠连县警方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宜宾市公安局随后复核审查认定“有犯罪事实”。9月11日,林某向澎湃新闻称,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复核审查明确,筠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确认“有犯罪事实”,撤销了筠连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但至今,筠连县警方还未告知她是否已立案。

不过,杰某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否认“强奸林某”,表示他与林某之间存在一些误会。

林某是宜宾筠连县一家烧烤店的老板娘。据其自称,6月28日晚,她在自家店里与朋友聚餐。23时52分左右前往店内厕所,被男子杰某(化名)推入厕所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她因顾及其经营场所声誉及颜面,未第一时间报警。

林某称,她与杰某是在事发前两天才认识。6月26日,杰某在她店里用餐期间来到收银台,以方便往后订餐的名义加了她的微信。

据双方当日微信聊天截图显示,林某在20:33分通过了杰某微信好友,开始双方都未说话,此后两天二人有频繁的聊天记录。

林某称,事发当天,她的朋友来店里聚会,是她中途叫了杰某过来喝酒。这期间她喝多了,去厕所时被杰某一把推进厕所,反锁了门,将她的手控制住并对她实施了性侵。次日,林某醉酒后仍在睡觉,丈夫发现杰某发给她的不寻常的聊天信息,便以她的口吻与杰某聊天,然后以“丈夫外出”为名约其见面。

杰某不知情,欣然赴约之后,被林某的丈夫扭送至派出所报了案。6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以“林某被强奸”为由出具了《受案回执》。7月1日,杰某被释放。

7月3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处警登记表载明,“林某认为自己被强奸案一直没有办理,割腕自杀”,被其朋友发现并送医治疗。律师介绍,筠连县医院诊断林某为重度抑郁症,需24小时专人陪护。

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林某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林某及其家属不服该决定,向筠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8月10日,筠连县公安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明确:经审查,认为2026年7月14日,筠连县公安局根据调查情况对林某被强奸一案做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林某不服,再度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2026年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上述决定。宜宾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载明:林某对筠连县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经审查认为,林某被强奸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筠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据林某称,杰某是筠连县蒿坝镇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公示栏显示其负责综合执法工作。9月11日下午,澎湃 新闻记者通过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联系上了杰某,杰某称,这是很小的一个误会。他称事情已经这样了,他本人或多或少也有一些小问题,但他没有强奸林某。现在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了,他希望记者不要相信林某单方面的说法,但具体的情况他现在也不方便多讲。

9月11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由于当时负责处理此事的民警不在,目前尚不清楚最新进展情况如何。

责任编辑: zhongkang  来源:澎湃新闻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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