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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莺莺冤案:襄樊检方的选择性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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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莺莺案中,即使不说高莺莺是否被害,也已经提出了两种犯罪,一是高天虎涉嫌诬陷罪,一是王淑军涉嫌赌博罪。

高莺莺之墓,墓碑为网友募捐所立



王淑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这些均可从当地官方调查资料中查到,因而王淑军涉嫌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可怀疑。然而奇怪的是,一、王淑军居然会被允许开设赌场;二、高莺莺死亡后警方进行的首次调查,居然不对王淑军涉嫌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更奇怪的是,四年后成立了高案复查组,居然仍不追究王淑军涉嫌赌博罪的刑事责任。

复查组之所以不追诉,是因为王淑军开设赌场已经过了追诉期限了吗?当然不是。高莺莺死亡的当夜,王淑军的赌场还在营业,假定之后再未营业,追诉期应到何时结束?

高莺莺是2002年3月15日死亡的。

当时未经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当时赌博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不满五年的追诉期限是五年,从2002年3月15日算起,追诉期限截止日是2007年3月15日,距今天只有一个月,在今年3月15日前追究王淑军刑事责任都合法,而且根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司法原则,必须进行追究。

那么,高案复查组是何时成立的?根据新华网报道,复查组成立于2006年7月4日,也就是说,复查组开始工作时,仍处于王淑军涉嫌赌博罪的有效追诉期,而且此有效期长达八个月零11天。但复查组却在犯罪事实确凿的情况下,不予追究,放过了嫌犯。

在不追究王淑军的同时,复查组却以不能成立的诬陷罪追究无辜的高天虎的刑事责任。

复查组以伪造染精内裤作为高天虎诬陷王淑军策划害死高莺莺的证据。然而,即使伪造染精内裤属实,伪造的也只是高莺莺死前发生过性关系(包括强奸和非强奸)的证据,不是王淑军策划害死高莺莺的证据。因此,即使真的伪造染精内裤,也不是诬陷罪的证据。

至今为止所公布的关于高莺莺自杀的证据,无一能够成立,也就是说,至今为止,不存在任何高莺莺自杀的证据。

复查组称,2006年7月27日,在高家中搜查,发现一张写有“我是该死的人了”的字条。但这是非法取证,不能采用,是无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时高天虎在押,在复查组的掌控之中,完全可以让高天虎到现场作见证人,但高天虎否认当时在场。因此,由于没有见证人,不能认定复查组在高家发现那张纸条一事属实。

即使高莺莺真写有那张纸条,也不能认定那是表达自杀意愿。就“该”的词义来说,“该”可表示“应当”,这可以表达一种自杀倾向,但“该”也可以“表示根据情理或经验推测必然的或可能的结果”,这就可能是高莺莺表示预计到可能会被他杀。从事情的整个过程来分析,“我是该死的人了”,与其说是表达了自杀意愿,不如说是预测到了将被害。

王淑军在宝石宾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而且据当地群众反映,宝石宾馆还有三陪女,涉嫌组织卖淫,因此,宝石宾馆是个不法之徒聚集活动的场所,年轻女服务员完全可能受到非礼、被无理纠缠,不答应对方要求就可能受到恫吓并加害。

高莺莺死前已经不止一次提到被纠缠而她予以拒绝的情况,因此,她预计到会被害,高天虎怀疑高莺莺死亡系被害,都完全合乎逻辑,合乎情理,完全正常。高莺莺确有被害的嫌疑,高天虎不涉嫌诬陷罪。

而现在,确实涉嫌犯罪的王淑军被放过,无辜的高天虎却要被判罪。这种选择性判罪,难道不是发人深省的吗?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王笃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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