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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失败的国家治理结构:公器私用

一、国家组织结构

现时国家机构设置如下图:

《中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截图

二、国家治理结构

就公司而言,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指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治理结构来保证合理的公司内部管理,以确保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经营者(即董事会等高级管理人员)托管时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监督和保障,避免受到经营者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损害。

如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能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另,对于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就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避免同业竞争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等。

若将国家类比为公司,则国民为股东、中共为实际控制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股东大会、国务院为董事会、司法和监察机构为监事会,我们可运用公司治理在法律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来发现国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化繁为简,方便国民更容易理解当下国家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如国家机构设置图所见,中国与大多数现代国家一样,表面上看,从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执行机构国务院(董事会)到司法和监察部门(监事会)完整有序,国家治理结构是完备的。但深入调查就会发现,“三会”在运行中严重违背公司治理的最基本原则,导致国家治理结构保护国民权益的功能完全失效,具体表现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股东大会)

全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因现实条件所限制,本律师不能取得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人大召集、召开、表决、会议记录等程序文件,亦不能确认每次大会的通知、提案、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仍可通过相关公示的法律法规、党规文件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不具备人员独立性

(1)作为全国人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的人大代表,代表的不是人民的利益,而是中共的利益。人大代表不仅完全失去独立性,而且成了事实上的“党代表”

造成人大代表不代表人民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大代表选举是“假选举”,选举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是一部专为“黑箱作业”而制定的法律。

《选举法》不仅内容简单粗糙,全文8千多字,而涉及到选举程序的,只3千多字的内容(美国一个州的选举法,就有10万多字)。而且,在选举的重要环节,比如候选人的确定、选民小组和主席团的组成等关键法律事项表述含糊不清,存在方便中共操纵选举的特别设计。其表现如下:

1)主持选举的机构并非中立机构,而是党领导和控制的机构

依照《选举法》相关规定的特别安排,选举机构及其人员组成都归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控制。选举机构并非中立机构,不符合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

如《选举法》第8条规定,选举机构由两类机构组成,即选举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可主持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其他级别的选举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而《选举法》第9条则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可见,无论选举是由选举委员会还是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机构组成人员都归人大常委会直接担任或直接任命。而人大常委须接受党的领导,导致选举机构及其组成人员都由中共决定。由此所确定的选举机构缺乏最基本的中立性,选举的公平公正性无从保证。

2﹚中共可任意操纵选举候选人名单

通过在候选人提名权、确认正式候选人名单两个环节上的法律特别设计,《选举法》是只为方便中共进行“黑箱作业”的法律。

《中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截图

候选人推荐环节的设计特点《选举法》规定能够推荐候选人的只有三种方式: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但除10人以上选民或代表可推荐独立候选人外,其他方式都是由中共在确定候选人选:

首先,“各政党”是指八个民主党派(中国不能成立除此之外的政党),实为“假政党”,因其党机构组成人员皆从国家财政部领取工资,并以国家公务员的标准予以管理和考核,在选举工作中是完全接受中共领导的。各政党自身章程也体现这一点,如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第4条“党员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三)项竟然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另外,通过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都可清楚地看出,所谓各政党都是用来装饰民主的花瓶。

其次,“人民团体”也并非人民的团体,而是中共以人民之名设立的国家党政机构。如百度百科介绍人民团体,就明确其为“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更进一步来说,人民团体其实就是党和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其人员工资靠国家财政支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就体现

了解这一情况:“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以及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再如《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的通知,无不显示人民团体名为“人民”,实为国家党政机构的真实面目,这样的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只会是中共选定的候选人。

总而言之,依据《选举法》的法律设计,表面上有三种方式可提名候选人,而事实上国民只有“通过10人以上选民或代表推荐”此唯一渠道可提名候选人。

确定正式候选人环节即使国民通过“10人以上选民或代表推荐”的方式推荐了自己的候选人,但被提名并不意味着能成为正式的候选人参选。因为,国民推荐的候选人都无法跨越确认正式候选人环节的“黑箱作业”。

依照《选举法》第10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有权“…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可见,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由选举委员会和选民小组来共同完成,其中选举委员会是受共产党领导的选举机构,而选举法关于选民小组的法律规定却几乎空白。选民小组在《选举法》中是最基本的一个单位,担负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关键作用,但选举法居然对于选民小组的组成、组长的选举、会议制度、决策机制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这么大的法律瑕疵很明显是为黑箱操作预留的后门。实践中,也是这样,选民小组的组长和成员基本上都由受中共领导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党政组织所把控。

通过候选人推荐权和正式候选人确定两个环节的黑箱作业,几乎所有正式候选人都是中共所选中的人选。并且,即使有漏网之鱼想成为人大代表,也会被层级多达三层的间接选举所过滤掉。

3﹚《选举法》设计了多达三层的间接选举流程,过滤任何一名非党选的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多级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多达三层。间接选举使得人大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逐级下降,从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再到地市级人大代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最后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民意含量越少。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到最后所剩无几。

人大选举制度非常类似于间谍工作中的“单线联系”方式:也就是一个人只有一个上级和一个下级,不与其他人发生工作联系。单线联系的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幕后人的秘密,缺点是幕后人传递的信息最容易被切断。同样采用单线联系的人大选举制度,选民需表达的主张是最容易被切断的。

《中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截图

简单比较就可得出结论,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设计的真正初衷就是为了方便切断真正民意。对中共来说,这4个级别的人代会如同4重保险、4重过滤。即使某个人意外地混到基层人大代表,也不可能通过3层间接选举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从而保证所有人大代表都是中共所选中的人。

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如被授“共和国勋章”的申纪兰,她从1954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一直连任至今,因此她被外界称为全国人大的“活化石”。2010年两会期间,申纪兰公开说:“当代表就是要听党的话,我从来没有投过反对票”。申纪兰因此被讥为举手机器,是“假选举”的代言人。

自《选举法》1979年通过以来,未曾听说有任何一个中国人真正独立参选并成为正式候选人,所有的正式候选人事实上都是通过党的指定产生。连体制内的地产商任志强都抱怨说:“能去开会的,大部分非富则贵,是既得利益的维护者,还有一部分是马屁精;极个别有个性敢直言的,是用来让媒体表演给老百姓看的”。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更是一针见血:“人民代表大会已蜕变为‘官商代表大会’,人大代表70%是各级党政官员,其余多为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实际应该与时俱进的改为‘全国官商代表大会’。无必要再加‘人民’二字。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已蜕变为‘官商代表大会’”。

一言蔽之,人大代表是“假选举”,选出来的不是人大代表,而是党代表。当人大代表变成了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就变成党代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事实上就不存在了,国家成为一个没有股东会的公司。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人员也不具备独立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人员与中共党务机关人员普遍存在交叉任职情况,也是不具备独立性的。如(表格3-1)所示,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要职务的人员几乎都兼任了中共党内重要职务。由于中共党章及入党誓言要求所有党员必须惟党命是从,甚至为党“牺牲一切”,这将严重干扰其履行全国人大职务的独立性。

《中国—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截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具备机构独立性

虽然《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其常设机构却不能独立行使权力。因为:首先,依照《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权干扰之下,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法独立行使权力。

依照中共发布的各类党规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而独立性更没保障。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7、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党组,人大常委会的诸多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党组讨论和决定。对此,而《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更明确的规定,“⋯⋯18.从制度上保证和加强党对全国人大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安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准备制定的政治性法律和重大的经济法律,有关法律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法律审议中重大的分歧意见,以及监督和决定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党中央决定或者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

很明显,依照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党规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完全不具备国家机构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由于人大代表实为党代表,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不具备应有的人员、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全国人大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而是代表实际控制人中共的利益。

备注:

本报告中,“三会”特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所类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司法机构和监察部门。

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申纪兰(1929年12月29日-2020年6月28日),女,汉族,山西平顺人。全国劳动模范,正厅级干部,从1954年当选第1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开始,连续13届当选中国人大代表。

传闻社会活跃分子姚立法在1998年第一个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猜测是利用程序错误)当选湖北潜江市人大代表,期间曾数次遭拘留,被阻止自荐参选,经常失联了好几周。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第17条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重大改革事项;(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六)重大项目安排;(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未完待续。作者观点不代表大纪元立场)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赵亮轩

来源:中文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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