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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中十七条协议》的应然和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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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为:君慈仁、索朗多吉合著《锁住西藏人民的枷锁——论签订所谓《十七条的协议》的前因后果》推荐序

台湾、西藏和香港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性质和程度不等的压迫,由国际条约和宪法性法律保证的五十年香港高度自治和自由,竟然不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轻贱政治承诺和条约责任的态度,着实令人不可思议,但早在六十年前,对待异议者和少数族群的这些荒诞行径就已经以更原始和粗暴的方式发生了,当时西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还存在着双边的和平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近年霸权崛起后,对台湾宪政民主的发展更视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胁,感到如芒刺在背。台湾内部总持续著与对岸进行和谈乃至签订和平协议的声音,我个人对此并无成见,甚至乐观其成,但面对一个历史上诚信纪录不佳的专制国家,保有对其一定的制裁实力,恐怕才能确保其对双边协议的履约责任。

君慈仁、索朗多吉的大著《锁住西藏人民的枷锁——论签订所谓《十七条的协议》的前因后果》此际在台湾出版,不啻如当头棒喝、振聋启馈,提醒我们要对专制国家的轻诺寡信提高警觉,而透过这些史实的分析,我们或许也从中找到一些经验与智慧,知道面对对岸应该有的准备。

感谢索朗多吉先生邀序,我也就不惴谫陋,谈谈我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和对藏条约实践的一些心得。

近在眼前,国际条约顿成历史文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以特别行政区安排未来台湾政治地位的指导原则,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即引伸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1981年9月向新华通讯社发表之〈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方针〉谈话指出:“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包括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国外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等等。考虑到这种情况的需要,才有宪法第31条的规定”。可见一国两制原本就是为台湾而设计的,只是后来出现了香港和澳门回归的情形,就先行运用在港、澳两地,用以垂范台湾,其用意在于向台湾人民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诚意也有能力实现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所以香港或澳门的高度自治如何运作,其原始模型就是台湾,当然未必是民主化后的台湾,1982年时的台湾,还在中国国民党一党党国威权体制的戒严统治之下,这是接近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的。当香港人民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有意于2007年改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方式时,中国共产党掌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便不断通过法律解释阻止其实现,2019年6月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安全法》,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关于香港国安立法须经香港立法会白纸黑字的规定都弃之不顾,改也不改,当英国现任首相时任外交及国协事务大臣鲍里斯.强森(Boris Johnson)于2017年6月29日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第5条所承诺于香港人民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能获得保障才是一国两制的前途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竟称:“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中英联合声明》就中方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过渡期有关安排作了清晰划分。现在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怀抱20年,《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没有任何权利。”英国外交及国协事务部乃进一步反驳道,《中英联合声明》是在联合国登记备案的国际条约,从未经过废约的程序,什么时候成了历史文件?

藏中协议是城下之盟

把有效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任意赖皮摆烂,《中英联合声明》并不是空前绝后的个案,2003年西藏噶登颇章王朝法王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曾经公开主张在西藏也实施一国两制,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穷打乌贼战术,直推说香港、澳门都是殖民地主权移交,西藏自元朝后属于中国云云,性质不同。其实说穿了,就是西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占领统治下,亡国之人有什么本钱可以讨价还价的?现在达赖喇嘛目睹香港的下场,大概会觉得当年主张一国两制,与虎谋皮,真是好傻好天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在西藏实施的是民族区域自治,藏人行政中央的中间道路政策,基本上可以接受这一架构,但要求名副其实的高度自治,而直指现在由汉人的党国体制控制的西藏自治区是傀儡政权。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乃继受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斯大林(Joseph Vissarionovich Stalin)在列宁(Vladimir Ilyich Lenin)1914年〈论民族自决权〉的理论基础上,针对苏联的民族问题所提出的具体方案,也就是在承认民族自决权的同时,以民族区域自治形式,使民族愿意留在国家内,而通过“民族团结”来实现国家统一。但正如同苏联一般,共产主义党国体制以民主集中制党纪控制党员,以党领政,使宪政架构顿成海市蜃楼,这不劳达赖喇嘛的法眼,任谁也看得出其间的蹊跷。然西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倒确实有过一段相对高度自治的阶段,而曾经是由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十七条所保证的。

1950年10月,因韩战爆发而不得不中止武力解放台湾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掉头转向青康藏高原,刘伯承第二野战军张国华第十八军四万大军发动昌都战役,西藏康区昌都总管阿沛.阿旺晋美战败投降,他为西藏噶厦政府任命为首席代表,被护送至北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和平协议。这是一个典型的城下之盟,中方谈判代表政务院秘书长李维汉告诉阿沛.阿旺晋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如果藏方不答应中方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十条内容,北京一通电报,随时可以武力解放西藏。阿沛.阿旺晋美为了避免西藏生灵涂炭,决定一肩担下千古骂名,同意中方提出的内容,当中第2条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就是意图掩饰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侵略西藏罪行而欲盖弥彰的一个铁证,被侵略者积极协助侵略者入侵,在逻辑和人性上完全不合理。1951年5月23日《十七条协议》最后签字的时候,阿沛.阿旺晋美拒绝使用昌都总管官印,所有谈判人员均未带私章,由中方代刻,出现了印章名字刻错的严重瑕疵。这是阿沛.阿旺晋美的伏笔,直接在文本上保留了这一份协议是在非完全自由意志下签订的证据。《十七条协议》第17条规定:“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更是城下之盟的直接证据,因为阿沛.阿旺晋美当时和避难于藏印边境卓木的达赖喇嘛和西藏噶厦政府完全断绝音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马昭之心人尽皆知,就是要刻意逼迫西藏噶厦政府接受谈判后的既成事实,所以《十七条协议》根本就没有送交西藏国民大会批准的程序规定。

不过《十七条协议》的内容,并非一无可取,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的研究起草的,而揭橥了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未久,实施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协商民主,政权内部充满民主气象,所以并没有紧扼住西藏噶厦政府的咽喉,刚刚亲政的达赖喇嘛除了属于外交和国防大权不得不移转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基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对 大陆位和权力均未改变,如第4条即明订“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第5条规定:“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第7条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中对香港尚承诺有其期限的“五十年不变”,对西藏的承诺则是没有时间条件的“不予变更”。西藏噶厦政府也清楚意识到,雪域冰封的大门已经被撞开了,它必须展开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全方位现代化改革,更要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社会主义国家所谓社会主义社会改造、农业合作化和民主改革的挑战。《十七条协议》第11条即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达赖喇嘛原本拟定了一个大规模的民族改革计划,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意见,而改为在1953年成立由西藏人民代表和官员50至60人组成的改革委员会,由达赖喇嘛亲自主持,十八项改革方案,主要针对西藏的社会制度,真正做到的有三项,一是免除人民积欠贵族和寺院的债务;二是废除人民无偿的差役,运输劳务支给报酬;三则是建立官员的薪俸制度。改革方案中原本还有收回贵族与寺院土地分配予人民,但这一计划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阻止,他们声称可由他们来做。

违约与废约

《十七条协议》第15条规定,为保证该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西藏军区由占领军张国华第十八军改制而在1952年成立,军政委员会形式上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驻西藏的机构,实质上就是西藏的太上政府,但因《十七条协议》执行状况尚称良好,军政委员会的成立也就未见其急迫性,1954年9月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第十世确吉坚赞连袂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达赖喇嘛当选常委会副委员长,当届人大通过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议乃就国家主席毛泽东的指示,决定依照该国宪法在西藏设立自治区,过渡性质的军政委员会也就没有设立的必要,1956年5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由达赖喇嘛担任主委,班禅喇嘛为第一副主委,实际权力在第二副主委西藏军区司令员兼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第一书记张国华手中,西藏噶厦政府各级部门与官员以及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人员通通被纳入到西藏自治区筹委会中,实际上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已侵犯了西藏噶厦政府的自治权限以及班禅喇嘛的固有地位与职权,违反了《十七条协议》第4、5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西藏对于《十七条协议》适用范围的不同认知,是导致《十七条协议》最终破局的关键。西藏噶厦政府是以西藏民族的代表人身份授权阿沛.阿旺晋美等人谈判和签署《十七条协议》的,西藏噶厦政府给阿沛.阿旺晋美的训令当中,即包括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归还打箭炉(西康省康定县)以西的西藏领土,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同意,阿沛.阿旺晋美在谈判之前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周恩来表达,希望将安多和康区全部都统一划入西藏噶厦政府统辖之下,周恩来口头表示,现阶段只处理和平解放西藏,藏区的统一未来可以在各个藏区互相协商下实现。《十七条协议》签署后,西藏噶厦政府再向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张经武提出统一西藏的请求,张经武的答复是:“全部藏族统一问题,要由川、甘、滇、康、青各省藏族人民投票表决,只要他们赞成即可,但目前初获解放,一切尚未就绪,而且其他藏区解放早,工作进展快,现在还不能谈统一”。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并未否定西藏的统一,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一律把大藏区统一的倡议都扣上分离主义的血滴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在全国各地展开以民主改革为名的阶级斗争和分产分田,但对于他们眼中依靠剥削农奴劳动力而维持的所谓西藏地方庄园农奴经济却好似视而不见,这是因为《十七条协议》第11条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然而对于各省藏区,尤其是西康省、四川省和云南省,则因不视之为西藏的一部分,而仍大刀阔斧、毫不留情地与 大陆同步展开集体化的运动,1955年12月,四川省凉山地区首先爆发彝族和藏族反抗暴动,此后骚乱不断,1956年有雪域护教自愿军成军游击作战,同时有大量康巴人逃向卫藏,1958年6月再有四水六岗卫教志愿军成军。因为西藏实施神权政治,土地多数属于寺院,所以各省藏区共产党人政治斗争和农业合作化运动所要打倒的剥削阶级,竟然指向了寺院和僧侣,这一来,便使得阶级斗争一下子质变为民族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血腥暴力手段的纵容,更激起藏人的恐惧和愤怒,反抗遂由川、滇藏区爆发,向西藏噶厦政府所统治的卫藏延烧。1959年3月10日,在西藏人民严重不信任的情况下,张经武为庆祝达赖喇嘛通过格西佛学博士学位而在西藏军区司令部的设宴和看戏,被误认为是要挟持达赖喇嘛到北京,乃遂引爆西藏人民议会组织揭竿而起领导拉萨人民起义,解放军出动镇压,拉萨传檄全藏,全境震动,终于迫使达赖喇嘛于1959年3月17日在四水六岗卫教志愿军马队护驾下离开拉萨经山南出走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3月28日宣布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接管西藏政权,实质终止《十七条协议》,达赖喇嘛则在隆子县宣布成立噶厦流亡政府并发布《告全西藏人民书》,痛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西藏人民背信弃义的违约行径,6月20日在印度穆苏瑞(Mussoorie)正式宣告废除《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虽然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兵锋下订定的,达赖喇嘛最后不得不接受,但当事国意思表示的瑕疵,未必会使协议自始当然无效,而只是嗣后得撤销的事由而已。意思表示瑕疵的修复,需要西藏人民集体表达自由意志的条件成就了才有可能。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迄今都还未能经由自由选举产生人大代表,西藏人大能否反映和代表西藏人民的意志,乃令人存疑,因此吾人唯一能确认的,就是达赖喇嘛和流亡西藏人民议会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合法性和实效性

1928年法国与美国发起在巴黎签署《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条约》(非战公约)(General Treaty for Renunciation of War as an Instrument of National Policy),中华民国也是缔约国,承诺不再将战争作为国家合法的政策工具,不以战争手段实现国家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认为中华民国的国家继承,自然应受《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条约》的拘束,因此以战争手段发动昌都战役解放西藏之举,并非正义之战,盖当时西藏并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挑衅和动武,西藏境内也没有战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为了直接占领和统治西藏而出兵西藏,而西藏作为一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声称有所保留的政治实体或事实主权独立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调动解放军进攻西藏的行为,以逼迫西藏签署《十七条协议》承认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疑地乃亦构成了侵略,1933年《伦敦侵略定义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Definition of Aggression)所规定的侵略行为类型中,规定于第2条第2款者,为“经过或未经过宣战,使其军队进入他国领土”,第3条复规定:“没有任何政治、军事、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作为第2条提到的侵略行径的借口或是遁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用来作为侵略西藏的理由,就是解放西藏农奴社会,问题是西藏社会问题的解决,并不必然需要依赖战争之类的暴力手段,政策的规划制定和执行才是关键。我们不否认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中不乏有狂热的乌托邦主义者,但是以可能大量滥杀无辜的战争和国家暴力手段来解救所谓的被压迫者,无视于可能造成的更大社会损害,根本就是伪善,完全不成理由。1945年10月《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迷信枪杆子出政权,以威胁或武力压迫西藏的作为,是根本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精神的,这和其争端对造西藏甚至台湾是否是联合国会员国无关,联合国和全球社会不会因为西藏或台湾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便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与其有主权争议的地方使用武力。

发动战争或侵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国领导人,则无异违反了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纽伦堡法庭宪章》及法庭判决所确认的国际法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zed by the Charter of the Nürnberg Tribunal and the Judgment of the Tribunal)原则6第1项第1款规定的危害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参与共同策划或协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1970年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指出:“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纽伦堡原则》原则6所规定的国际法犯罪至当代已有2002年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得加以诉究,而根据该规约第29条规定:“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不适用任何时效。”目前两岸皆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为观察员。

《十七条协议》是侵略战争下的产物,1969年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虽然《十七条协议》缔结时间远早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提供了我们评价《十七条协议》的基础,一个在武力威胁下非出自自由意志而缔结的协议,西藏一方既非出于自愿,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从未有过合意。它之所以能够维持8年,对西藏而言,形势完全不操于己,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协议的选择性遵守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意西藏统一交由西藏噶厦政府治理,目的在分而治之,削弱西藏噶厦政府的政治权威,再以西藏军区和中共党委对西藏政治发生影响和进行监控。但西藏噶厦政府、藏传佛教和西藏人民因为有达赖喇嘛这一神格奇魅领袖的护持,而能维持领导地位、民族信心和民族团结,在西藏全面沦陷后,还能在海外延续抵抗的事业,这毋宁是一项奇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自成一格的党国革命意识形态,对于宪政主义、政治自由、宗教自由、民族区域自治和地方自治这些可能分享或对抗党国权力的制度设计,自始即不信任或有不同的诠释,因而一国两制无论是在最初尝试的西藏、或因缘际会而实施的香港,都将注定走上绝路。香港反送中运动或是西藏的抗暴,都是结构性冲突的爆发,正好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借口没收自治,而得以恢复其所熟悉的党国威权治理模式。就此而言,所谓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相较于台湾事实主权独立、宪政民主自由和拥有国际支持的现状,自然也就没有值得期待的了。

本书藏文原书,系由西藏流亡政府官员君慈仁和索朗多吉于2001年5月完成于达兰萨拉,由顿珠多杰中文翻译。索朗多吉毕业自西藏大学藏文系,编写本书的同时,他也正在我国国立中山大学政治学研究所深造,著有硕士论文《西藏的政治变迁》,而后派驻台北,长年担任达赖喇嘛西藏宗教基金会秘书长,活跃于台湾公民社会,是西藏噶厦政府里杰出的台湾通。顿珠多杰则是海外中文网络媒体上的写手。这本书的中文版虽然迟了二十年才在台湾问世,却对于我们对比香港的处境有了及时的参考作用。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年,守护住台湾民主和言论自由,让它成为向全球华人和中文读者揭露中共暴政的阵地,这正是本书在台湾出版的意义,眺望晨曦,我想,这也是诸天神佛向我们台湾人召唤的天命吧。

民国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晨五时

台北晴园

作者曾建元,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法学博士,国立中央大学客家语文暨社会科学学系兼任副教授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李广松

来源: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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