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裁决,有三个奇特意义
已解散的支联会及其三个领袖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今日(8月21日)被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和黎婉姬裁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本案最值得留意的,不是大众早已心中有数的裁决结果,而是判词如何一步一步把“结束一党专政”这口号上纲上线为“颠覆国家政权”,再把没有暴力及具体行动方案的政治主张,纳入刑事罪行的范围。
以我理解,国安法官的裁决大致可分三点。
首先,法庭根据《宪法》序言及第一条,认为中共的领导是中国“根本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在现行宪法之下,中共的领导地位受到宪法确立和保障,并不存在西方式的政党轮替。由此推论,“推翻”或“破坏”中共领导地位,就等同“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推翻或破坏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可我觉得事情没这样简单。
中国宪法第二条写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既属于人民,根据字面解读及常理,人民怎可能无权要求结束某党的专制统治?怎可能?如今香港法庭却认为连这样基本的要求也“犯法”,岂不是说中国人民的权力名存实亡,暴露了中共宪法的自相矛盾,甚至暗示其宪法是诈骗人民?我认为律政司有责任解释这个问题,以免削弱港人对中共的信心。
第二,法庭认为“结束”即是“推翻”。法官指支联会沿用三十多年的“结束一党专政”纲领,并非要求中共回归其“宪法”所谓的多党合作制,而是要直接终结中共领导地位,又指“结束”两字明显不是“自然结束”,而是带有“推翻”和“破坏”的意思。法庭更声称“一般合理的人”,尤其是在香港生活的人,看到支联会及三名被告宣扬这个纲领,都会理解为要结束中共领导,并且是在鼓励支持者付诸行动。
光凭以上这点,已知道这几个法官不是“一般合理的人”,或他们是活在跟我截然不同的香港。根据他们的说法,若你明确主张“自然结束一党专政”,似乎整件事就忽然合法了。但问题是:一个自己立法维护自己领导权的政权,在怎样的情况下才会“自然结束”呢?所谓“自然”,我理解为“不受人为外力影响”的意思,大概有两种可能情况:一是中共被皇天击杀,党员都死清光;二是他们自己主动修宪,推动民主化,容许政党轮替。
第二种情况就是内部改革,发生机会暂时还很渺茫——在可见将来恐怕也不会有——但法官如何一口咬定“结束”不是这个意思呢?我反而一直认为支联会正是这个意思:他们无非鼓励人民提出这个近乎妄想的诉求,寄望中共体制内的“开明派”能够亲手“结束一党专政”。香港新一代,许多人均对支联会无感,主因就是觉得他们顶多只是喊口号、行礼如仪。事实胜于雄辩,喊了三十年口号了,支持者可有什么行动“推翻”中共呢?并没有。
若主张“自然结束一党专政”就没问题,那么几位国安法官应该不会反对“天灭中共”吧?“自然结束”隐含“皇天击杀”这个情况,当中绝对不涉任何人作反叛乱,这是国安法官教晓大家的事。
第三,国安法下有一项包罗万有的“其他非法手段”,即使支联会没鼓吹暴力,法庭仍可把他们某些言行定性为“其他非法手段”,然后易如反掌地定罪。例如法官说,支联会把六四事件与2019年反修例运动相提并论,是为了挑起公众对中共的敌意,侵蚀对中共的信任。言下之意,“削弱公众对中共的信任”,也可视为颠覆政权的“非法手段”。
如此一来,政治批评的界线就变得非常模糊了。批评政府可以削弱政府公信力,揭露丑闻可以削弱人民信任,纪念六四可以令人重新审视中共历史。如果“使人失去信任”也是“颠覆”的一环,那么政治批评和刑事犯罪之间,还有什么分别?说好的“言论自由”呢?最讽刺的是,如果削弱政府公信力也是国安罪,那么负责支联会案的三个法官已明显犯法了,因为“一般合理的人”,尤其是在香港生活的人,都知道以和平方式追求民主是无罪的,像邹幸彤曾在庭上所说:“我哋绝对认为,我哋做嘅嘢绝对无罪。”
现在法庭违背港人多年拥抱的价值观和信念,以“莫须有”罪名把邹幸彤等人定罪,正严重削弱大众对政府的信任。以“挑起人民对中共敌意”的效果而言,支联会喊了三十多年的口号,肯定远比不上国安法官的一夕判决。
总结一下,支联会案的裁决,我认为有三个奇特意义:一、中共宪法既明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自然有权推翻中共,现在香港法官却说不能,若非法官裁决违宪,就是证明中共宪法诈骗;二、法庭不容许“非自然结束一党专政”,似乎暗示“天灭中共”不犯法;三、国安法官的裁决根本无法服众,只会进一步挑动港人对中共的敌意,按照本案裁决的逻辑,法官自己其实也触犯了国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