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后的主要变化包括:将财产申报对象从“100%国有企业”扩大到国家持股超过50%的控股企业;将资产申报的金额门槛提高,从5000万越盾上调到1.5亿越盾;将“需补充申报”的资产波动临界值从3亿越盾调高至10亿越盾;排除外籍高管的申报义务;暂不纳入数字资产。这些微调式的条款拼在一起,构成了一张清晰的政治目标画像——强化国资、政商接口的可视化追踪,降低小额资产的合规噪音,安抚外资环境的制度不确定性,同时为下一步数字金融资产的监管预留政策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