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介绍,2004年5月至2015年8月,李伟为新疆某开发有限公司在自治区交通厅第一运输公司改制、大湾朗天峰景二期房产项目合作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索要、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财物折合共计153.7万元,其中包括一套李伟以270万元卖给陈某甲的房屋(面积235.91㎡)。经评估,该房产价值186.3万元,相当于李伟变相索要8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