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警察通例20-14第2条,警务人员任何时候都必须随身携带委任证,而便衣人员在「与市民接触和行使警察权力时,必须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证」;而更重要的一段,亦是网上一些亲警察友好专页故意遗漏的一段:「在案发现场的便衣人员,须将委任证挂在显眼的地方,让人易于辨认其身份。」──综合全段的解释,就是只要属「案发现场」,包括游行示威等警方正在执行职务的地方,所有便衣人员都须在显眼之处挂出委任证,以供市民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