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而言,诚如江平曾批评的,公安部门滥权到了一种不能容忍地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用违法手段来维稳、入人以罪。第二,用暴力手段介入民事案件,如以欠债不还或其他名目把当事人抓起来,不交钱就不放人。表面看,公安机关似乎在用最简单的手段实现民事目的,但严重破坏法治。第三,公安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占据很高地位,公安局长的权力太大,地位比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高得多,造成在公检法系统里公安起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