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玮律师在文中指出,国家药监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为由拒绝公开。第十四条包含了6种不公开情形;第十六条包含了两类不公开情形,因此国家药监局所列的法条理由其实是一个“理由范围”;并没有明确不公开的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而是要申请人自己去推测。他尚未查找到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依据,所以他认为国家药监局不公开批准文件的主要的理由可能是第十四条所述“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